色悠悠网,中文字幕人成乱码在线观看,中文字幕精品一区二区2021年,综合色天天鬼久久鬼色,国产无人区卡一卡二卡三乱码网站

諸某某、湯某甲等容留他人吸毒罪,諸某某、黃某甲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2353)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麗蓮刑初字第129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諸某甲,經商,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月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晟,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杜志雷,浙江澤厚(麗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甲,駕駛員,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個體戶,戶籍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居住地麗水市蓮都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湯某甲,農民,住浙江省云和縣。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甲,經商,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甲,經商,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甲,農民,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諸某甲,農民,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鄒維菊,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甲,現(xiàn)任青田縣人大代表,住浙江省青田縣。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余津,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個體戶,戶籍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居住地麗水市蓮都區(qū)。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乙,農民,住浙江省云和縣。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丁垠宇,浙江法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4)16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諸某甲、湯某甲、馮某、徐某甲、陳某甲、趙某甲、諸某甲、朱某甲、張某甲、黃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諸某甲、黃某甲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楊素、代理檢察員李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諸某甲及其辯護人王晟、杜志雷,被告人湯某甲及其辯護人方洪彩、被告人馮某、黃某甲、徐某甲、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辯護人余津、被告人張某甲、陳某甲、趙某甲、被告人諸某甲及其辯護人鄒維菊、被告人黃某乙及其辯護人丁垠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7月份開始,被告人湯某甲、馮某、徐某甲、朱某甲、陳某甲、張某甲、趙某甲等人共同出資在被告人湯某甲位于浙江省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的家中建造平房,在平房內裝修包廂專供自己與他人吸毒,并于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5日期間,多次容留諸某甲、諸某甲、鄭某等人在該包廂內吸食毒品。

2014年6月初,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商量后決定去上述包廂內吸毒,由被告人諸某甲聯(lián)系包廂,被告人諸某甲購買毒品。隨后,被告人諸某甲聯(lián)系被告人馮某稱要去該包廂內吸毒,被告人馮某授意黃某甲與被告人湯某甲聯(lián)系,談妥將該包廂以每月30000元的價格租給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等人吸毒,被告人湯某甲、黃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諸某甲等人在包廂內吸毒的情況下,仍將包廂租用給被告人諸某甲等人。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間,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共同承擔該包廂費用,多次容留趙某乙、胡某、韓某、陳某丙、劉某甲真等十余人多次吸食k粉、“神仙水”、“奶茶”等毒品。其中被告人諸某甲提供k粉免費供包廂內人員吸食。

2、開設賭場

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間,被告人諸某甲利用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賽事,為網址為www.hg0088.com的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馮某、朱某丙、湯某乙、陳某某、周建民(均另案處理)等人的投注,以賭“大小球”、“勝負”、“比分”等方式進行賭博,賭資共計人民幣1400余萬元。被告人黃某甲接受馮某、周建民、朱某丙、湯某乙等人的投注并將投注報至被告人諸某甲處,賭資共計人民幣110余萬元,并從被告人諸某甲處獲取回扣人民幣2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甲、陳某甲、張某甲、趙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傳喚后,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徐某甲、張某甲、諸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案件被告人,被告人朱某甲、湯某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均具有立功表現(xiàn)。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其他書證等予以證實。被告人諸某甲、湯某甲、馮某、徐某甲、朱某甲、張某甲、陳某甲、趙某甲、諸某甲、黃某乙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諸某甲、黃某甲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諸某甲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某甲、朱某甲、張某甲、陳某甲、趙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諸某甲、徐某甲、張某甲、朱某甲、湯某甲具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黃某甲系從犯。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諸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諸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被告人諸某甲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理由:1、被告人不是賭博網站的代理;2、被告人并非接受他人投注,而是讓他人借用他的網站進行投注;3、被告人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二、被告人諸某甲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1、本案的吸毒場所系湯某甲、馮某等人為供自己和他人吸毒而專門建造、裝修的;2、陳某丙等人與被告人諸某甲一同從溫州到云和緊水灘龍門村26號吸毒,吸毒場所是事先由諸某甲出面與馮某等人聯(lián)系確定的;3、吸毒場所包廂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數額,諸某甲和馮某等人雖經商量但至案發(fā)并沒有談妥,也沒有交付。三、被告人諸某甲在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的過程中并不存在賄買立功線索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立功。四、被告人諸某甲具有如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諸某甲具有立功表現(xiàn);2、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說明其認罪態(tài)度好;3、被告人諸某甲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懇請對被告人諸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湯某甲辯解:平房是由其個人出資建造,由他人裝修,3萬元是用于支付裝修費用的。

被告人湯某甲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湯某甲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無異議,但1、起訴書將被告人湯某甲列為第二被告欠妥;2、被告人湯某甲在主觀方面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因為他在建造平房之時僅僅知道徐某甲等人要在他的平房中休閑、娛樂,并不知道他們要在這里容留吸毒,在知道他們在平房中的包廂容留他人吸毒時已經知道問題嚴重,盡管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他采取了放任的態(tài)度,對于在主觀上持間接故意的犯罪與主觀上持直接故意的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要明顯小得多;3、被告人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從犯;4、被告人湯某甲系初犯;5、被告人湯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6、被告人湯某甲有立功表現(xiàn)。鑒于以上理由,請求對被告人湯某甲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馮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黃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徐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朱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朱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朱某甲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1)被告人朱某甲僅在2013年7月至2013年國慶節(jié)期間容留他人吸毒,之后的事情與被告人朱某甲無關;(2)容留他人吸毒中的“他人”是指溫州人,溫州人是其他人邀請的,但被告人朱某甲沒有拒絕,是一種間接故意;(3)裝修包廂的目的是明確的,只供自己娛樂,國慶節(jié)后,被告人朱某甲還阻止徐某甲帶外人來包廂玩。2、被告人朱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陳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趙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諸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諸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諸某甲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沒有異議,就量刑請求法庭考慮以下情節(jié):1、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當庭自愿認罪;2、被告人諸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3、被告人系初犯,主觀惡性小;4、被告人系從犯;5、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綜上,懇請對被告人判處拘役,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被告人黃某乙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乙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性沒有異議。但被告人黃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一、被告人黃某乙的主觀惡意輕微。她在第一次被公安機關傳喚之前,什么是吸毒都不清楚,之后,被告人黃某乙之所以沒阻止,是因為為了其兒子能償還建包廂時所欠下的款,主觀上持放任態(tài)度。二、被告人黃某乙在本案中的行為僅僅只是管理包廂鑰匙,清掃衛(wèi)生。她既沒有提供毒品,也沒有提供專門吸食毒品的設備,更沒有主動招攬吸毒人員參與吸毒活動。三、從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來看,由于本案所涉的包廂并沒有對外營業(yè),且提供的對象就是本案在案的幾名被告人,是相對固定的,所以相對經營性場所而言,社會危害也相對較小。四、被告人黃某乙是初犯。五、在歸案后,被告人黃某乙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自愿認罪。建議對被告人黃某乙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開設賭場

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賽期間,被告人諸某甲通過網址為www.hg0088.com的賭博網站進行賭博,并接受馮某、朱某丙、湯某乙、陳某某、周建民(均另案處理)等人的投注,以賭“大小球”、“勝負”、“比分”等方式進行賭博,為馮某等人進行資金結算,賭資共計人民幣1400余萬元。被告人黃某甲接受馮某、周建民、朱某丙、湯某乙等人的投注并將投注報至被告人諸某甲處,賭資共計人民幣110余萬元,并從被告人諸某甲處獲取回扣人民幣2萬余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3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馮某、徐某甲、朱某甲、陳某甲、張某甲、趙某甲經與被告人湯某甲協(xié)商,由被告人湯某甲出資在其位于浙江省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的家中建造平房,由被告人馮某、徐某甲、朱某甲、陳某甲、張某甲、趙某甲共同出資裝修平房內的包廂,同年7月份,該包廂建成使用。被告人馮某、徐某甲、朱某甲、陳某甲、張某甲、趙某甲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間,多次容留諸某甲、諸某甲、鄭某等人在該包廂內吸食毒品,期間,被告人湯某甲明知被告人徐某甲等人在包廂內吸食毒品。

2014年6月初,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商量后決定去上述包廂內吸毒,由被告人諸某甲負責聯(lián)系包廂,被告人諸某甲負責購買毒品。隨后,被告人諸某甲聯(lián)系被告人馮某稱要去該包廂內吸毒,爾后,由黃某甲與被告人湯某甲聯(lián)系,談妥將該包廂以每月30000元的價格租給諸某甲等人吸毒,被告人湯某甲、黃某乙在明知被告人諸某甲等人在包廂內吸毒的情況下,仍將包廂租給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使用。2014年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間,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在該包廂內多次容留趙某乙、胡某、韓某、陳某丙、劉某甲真等十余人多次吸食k粉、“神仙水”、“奶茶”等毒品,期間,被告人諸某甲提供k粉免費供包廂內人員吸食。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等人在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包廂內吸毒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并從包廂內查扣“楓糖奶茶”6包、“神仙水”34瓶、“正山小種”6包、k粉1包及吸毒工具,從被告人諸某甲的車上查獲賭資人民幣439800元及k粉2包。

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甲、陳某甲、張某甲、趙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被告人徐某甲、張某甲、諸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某甲、湯某甲向公安機關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被告人黃某甲已向公安機關退交贓款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諸某甲向公安機關退交贓款人民幣30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被告人諸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其與被告人諸某甲租用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包廂,在2014年6月13日至20日期間,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及k粉是由其提供的;(2)2013年夏天至國慶節(jié)期間,其受被告人馮某的邀請,與諸某甲、鄭某等人一起到了龍門村的包廂與馮某、朱某甲等人一起多次吸k粉搖頭;(3)2014年6月13日世界杯比賽開始至被抓這段期間,其利用賭博網站www.hg0088.com進行賭球。其許多朋友也會通過其押注,其讓張某甲幫其跟押球的人和“上莊”之間結賬,其朋友賭球的錢都是通過其與張某甲的賬號轉的。馮某和他的一個朋友會通過黃某甲將押注報給其,比賽結束后,馮某朋友的錢是由黃某甲和張某甲結算的,馮某的錢是直接跟其結算的,馮某的朋友一共押了100萬元左右,馮某押了有5、6萬元,馮某和他朋友的回扣其給了黃某甲,一共有3萬元左右。與其進行銀行交易的用戶中,陳某某、朱某等賬號是與其進行賭博資金結算的賬號,舒某某、夏某某、吳某某等人是“上莊”發(fā)給其讓其匯款過去的賬號,另外,其一共要給陳某某30萬元左右回扣,“上莊”已經把這些錢給其了,其還沒來得及給陳某某,案發(fā)后其已經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了30萬元。公安機關在其車上扣押的現(xiàn)金439800元是其與朋友賭球輸掉的錢,其本來是要匯給“上莊”;(4)其是通過“黃達”認識劉某乙的等事實。

3、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的包廂是2013年3月份左右徐某甲提議,其與徐某甲等人共同出資建起來的,2013年7月開始使用,至2013年國慶節(jié)期間,其與徐某甲、朱某甲、張某甲、陳某甲等人多次在該包廂內搖頭,其還多次邀請諸某甲、諸某甲和鄭某在該包廂內吸毒搖頭;(2)2014年5月,諸某甲打電話問其還能否在龍門村包廂吸k粉搖頭,其讓黃某甲幫忙與湯某甲聯(lián)系,諸某甲等人2014年6月13日過來后一直在包廂玩到6月20日被抓獲;(3)2014年6月13日晚上,黃某甲跟其說溫州人有世界杯賭球的盤,可以接受投注,其就跟諸某甲、諸某甲說報單、下單都交給黃某甲,讓黃某甲跟他們聯(lián)系,錢的方面找其,因投注是用信用的,下注時不用直接付錢,等結果出來后再根據輸贏結算,其和周建民都下注到黃某甲處讓黃某甲報給溫州人,周建民輸了50萬元左右,周建民會將輸了的錢轉到其農行卡上,其讓公司財物王梅將錢轉給黃某甲或黃某甲發(fā)給其的一個叫張某甲的賬號,其自己一共押了十幾萬元,輸了7.5萬元的事實;

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其利用世界杯足球賽買過球并接受投注。馮某和諸某甲事先講好,讓其幫忙將下注情況報給諸某甲,之后諸某甲會給其好處費,其想能多掙點也好,就將其處押注的情況記下來之后報給諸某甲,等比賽結果出來之后根據輸贏,其再與諸某甲結算,如果輸了,則買球的人將輸掉的錢打其農業(yè)銀行卡上,其再將錢轉到張某甲的賬號,如果贏了,諸某甲會將錢通過張某甲的賬號打給其,其再轉給買球的人或與買球的人現(xiàn)金結算,有時候其也會讓張某甲直接將錢打給買球的人,通過其買球的人有馮某、周建民、朱某丙、湯某乙等人,馮某共買了20萬元左右,周建民共買了100萬元左右,湯某乙買了兩三萬元,朱某丙買了兩千元,諸某甲共給了其好處費兩萬元左右;(2)其系馮某的駕駛員,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的包廂是被告人湯某甲、徐某甲、馮某、朱某甲等人一起出資蓋起來吸毒用的,包廂裝修好之后,馮某經常邀請他的溫州朋友諸某甲、諸某甲、鄭某等人來包廂吸毒搖頭,10月份之后大家都沒有去過包廂,2014年5月初,馮某讓其幫諸某甲等人找湯某甲聯(lián)系包廂的事,其與湯某甲談好包廂月租費3萬元。6月13日晚,諸某甲、諸某甲等人來到包廂玩,一直到案發(fā),每天晚上大家都在包廂里吸毒,黃某乙負責打掃包廂的衛(wèi)生,有時候也會收包廂費;(3)公安機關在其手機里發(fā)現(xiàn)的照片分別是其記錄的裝修包廂的費用、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間的包廂費情況、分攤費用的情況、賭球押注的情況等的事實;

5、被告人湯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徐某甲提議讓他在其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老家邊上蓋個包廂起來,供他人唱歌等用,由其出資蓋房子,徐某甲等人出資裝修。2013年6、7月份的時候包廂裝修好,因裝修包廂還欠一些材料費,徐某甲他們提出收包廂費來還債,一般每晚3000元,包廂費由徐某甲收起來給其,讓其還裝修款。起初其不知道徐某甲他們在包廂里干什么,同年8月份至國慶期間,徐某甲他們在包廂里玩,其問徐某甲后得知他們在包廂里吸毒,為了能賺點錢,其也就放任大家在里面吸毒;2014年3月份,緊水灘派出所來查包廂后,其母親黃某乙也知道他們在里面吸毒的事。2014年6月份,其同黃某甲講好給溫州人玩,包廂費每月3萬元的事實;

6、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明(1)2013年3月份,其與馮某、朱某甲、張某甲、黃某甲在上島咖啡廳聊天時商量建一個包廂給自己一幫人唱歌、喝酒、吸毒搖頭,之后其帶馮某、朱某甲、張某甲、黃某甲一起去緊水灘龍門村湯某甲家看地方,并決定在湯某甲的老房子處蓋包廂,與湯某甲商量好,由湯某甲出資蓋房子,裝修的錢由他們出,湯某甲同意,包廂裝修好之后,因裝修款還沒還清,其提出以后大家去包廂玩的時候要付每次3000元或4000元的包廂費,等裝修款還清后再免費玩;(2)起初湯某甲不知道他們在包廂里吸毒的,2013年國慶節(jié)之前的一天,其告訴湯某甲其在里面吸k粉;(3)2013年7、8月份至國慶節(jié)期間大家都多次去包廂里吸毒,吸的是溫州人帶來的k粉和“神仙水”,去的人具體有出資的人以及一幫溫州人,溫州人不需要分攤包廂費的事實;

7、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3、4月份,其與馮某、徐某甲、張某甲、陳某甲、趙某甲共同出資在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修建一個包廂,專門供其一幫朋友吸毒,之后徐某甲提出裝修款超預算了,于是提出去包廂玩要出包廂費,等包廂裝修款付清后再免費玩。包廂是2013年7、8月份裝修好的,其第一次去是徐某甲老婆生日,那次去的人有其與徐某甲、馮某、張某甲等人以及馮某叫來的一幫溫州人,他們一起在包廂里喝酒、吸k粉,那之后每個周末他們偶爾都會去包廂里玩,去最多的時候是2013年國慶節(jié)期間,那段時間其與馮某等人以及溫州那幫人每天都在包廂里吸毒,溫州人來玩都是不用出錢的事實及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事實;

8、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3月份的一天,其與馮某、朱某甲、徐某甲等人一起出資在緊水灘龍門村湯某甲家修建一個包廂,供大家去玩的時候吸毒用,其出了2萬元錢。包廂是2013年7月份的時候裝修好的,那天有人生日,其與徐某甲、馮某、朱某甲以及六七個溫州人在包廂里吸食k粉,之后其這幫人偶爾會去包廂里吸毒,國慶節(jié)期間其去了有四、五次,其去的時候朱某甲、馮某、徐某甲和那些溫州人都在,那時候包廂已經開始收費了,包廂費由其與徐某甲、馮某、朱某甲、陳某甲、趙某甲等人分攤,溫州人都是不用出錢的事實及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事實;

9、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3、4月份的時候,徐某甲讓其出點錢一起裝修湯某甲家的包廂,這樣以后就可以去那里吸毒搖頭了,之后其出了2萬元錢,其知道出錢的人還有馮某。包廂裝修好后,其到包廂里吸過毒,之后其與馮某、徐某甲、朱某甲、張某甲以及馮某的一幫溫州朋友等人都會一起在包廂里吸食k粉和“神仙水”,大家在包廂里吸毒要支付包廂費、放音樂的人的費用、水果等費用,費用由大家分攤,溫州人在包廂里玩是不用分攤費用的,湯某甲的媽媽(黃某乙)幫忙打掃包廂衛(wèi)生,有時候包廂費會交給她,國慶節(jié)之后其就沒有去包廂吸過毒的事實及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事實;

10、被告人諸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2014年6月初的時候,其與諸某甲商量好去云和吸毒,其就打電話給馮某聯(lián)系包廂,后馮某說包廂費每個月要3萬元,而且音箱壞掉了,其就叫人把家里的音箱拉到龍門村的包廂里裝起來。6月13日,其就與韓某、諸某甲等人一起來到了龍門村的包廂,諸某乙、胡某、趙某乙等十幾個人也差不多時間到了包廂,大家在包廂里吸k粉搖頭,k粉是諸某甲帶來的,一直玩到6月20日凌晨被抓;6月17日、18日那天在包廂外馮某對其說老太婆(黃某乙)問其包廂費是什么時候付的;(2)2013年的時候馮某也叫過幾次其去包廂玩,其和諸某甲、鄭某等人去過幾次包廂并在里面吸毒,那時候去其不用出錢的的事實;

11、被告人黃某乙的供述與辯解,證明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其家旁邊的包廂是其兒子湯某甲建造的,湯某甲的一個麗水朋友出錢將房子裝修成可以唱歌的包廂,還有誰出資不清楚,其保管該包廂鑰匙,有人來玩,她去開門,玩好之后,她去包廂里打掃衛(wèi)生,2013年國慶期間他們來包廂里玩得次數最多。2014年3月初的時候,緊水灘派出所告知其包廂內盤子、吸管等是吸毒用的工具,2014年6月初,湯某甲的一個朋友又將音箱和地毯拉來重新裝在包廂里,6月13日,有人打電話說要來包廂玩讓其開門,之后馮某和一幫溫州人到該包廂玩直到被抓,當時其聽說包廂3萬元一個月,因湯某甲為裝修包廂欠了很多錢,其心想能拿到錢幫湯某甲還債也好,但錢其沒有拿到,6月份這次其打掃衛(wèi)生時也看到了盤子、吸管等工具的事實;

12、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上半年,徐某甲讓其一起出資在緊水灘建一個包廂用于自己一幫人去吸毒搖頭,其答應了。2013年7月份包廂裝修好時,也是徐某甲老婆生日,其第一次去湯某甲家的包廂玩,與其一起的有徐某甲、馮某、朱某甲、張某甲、陳某甲、黃某甲以及鄭某、諸某甲、諸某甲等一幫溫州人,大家在包廂里吸過k粉,之后都是碰到雙休日或者節(jié)假日的時候去包廂吸毒,2013年8月份左右,徐某甲對其說包廂裝修的錢超預期了,后來大家去包廂吸毒就要分攤包廂費了,2013年國慶節(jié)去包廂里玩了之后就不去了。其于2013年國慶節(jié)期間去包廂里吸毒的次數較多,每次去包廂除了徐某甲、馮某等一幫麗水的朋友在,還有溫州的“駱駝”、“阿光”等人的事實及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事實;

13、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19日,其同“葉本聰”一起從溫州來到這個包廂里吸毒,吸的是k粉和“神仙水”,2013年時候,其同諸某甲、諸某甲等十來個人到這外包廂吸過毒,當時馮某也在場的事實;

14、證人陳某乙、張某乙、胡某、諸某乙、池某、詹某、朱某乙、徐某乙、韓某、廖某、黃某丙、陳某丙、劉某甲真的證言,證明其一伙人先后從溫州來到該包廂內吸毒被當場查獲,包廂里的毒品有k粉、“神仙水”和“奶茶”等的事實;

15、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初的時候,諸某甲、諸某甲讓其來麗水云和這邊一個包廂玩,在他們搖頭的時候,讓其放音樂,且會給其報酬,6月13日其同諸某甲、諸某甲等人一起來到該包廂,從當晚直到被抓時,大家每晚都在包廂里吸毒,毒品有k粉、“神仙水”、“奶茶”等的事實;

16、證人朱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19日晚,馮某告知其在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后垅,其讓湯某甲將其送到湯某甲家里,其跟馮某到包廂里,包廂里有人在吸k粉;2013年10月份的時候,馮某讓其去該包廂玩,包廂里有十幾個溫州人,大家一起在包廂里吸k粉、搖頭;案發(fā)前幾天,其還到黃某甲處買過球,其忘記自己單獨買了2000元還是和黃某甲每人買了1000元,那次其贏了,但是錢還沒有拿到的事實;

17、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19日晚上,有人讓其將車子開到緊水灘龍門村給池綺(真名為池某),后其到一個包廂里,包廂里有很多人,有人在喝酒、聊天、跳舞等的事實;

18、證人湯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13日世界杯開始之后的一兩天,黃某甲告訴其他在幫別人“做球”(指賭球),其到黃某甲處賭過球,其總共投注過兩萬元左右,一共輸了2000元左右的事實;

19、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諸某甲通過“黃達”介紹認識了其,讓其幫助諸某甲立功,其第一次幫助諸某甲抓獲了販毒人員鄭某某,第一次立功成立了,第二次立功沒有成功,自己也被抓了。“黃達”和諸某甲為了立功,先后共給其六、七萬元的事實;

20、麗水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測院測試報告,證明公安機關從案發(fā)包廂及車上查獲的疑似毒品物的重量;

21、麗公物鑒(化)字(2014)151號物證檢驗報告,證明送檢物品中檢出氯胺酮等成分的事實;

22、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之間及證人與被告人之間的辨認情況;

23、檢查證、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2014年6月20日凌晨0時32分,公安人員依法對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進行檢查的情況,及對門口停放的被告人諸某甲的浙k×××××號奧迪汽車內的檢查情況;

24、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明從諸某甲處扣押的手機的短信、聊天記錄等數據的提取情況,內容存于附件光盤中的事實;

25、電子證物光盤一張,證明從諸某甲的手機中提取的數據情況、短信記錄中,其向他人發(fā)送賭博網站的網址并提供賬號和密碼,陳某某向其投注并發(fā)送農業(yè)銀行卡賬號給其,投注金額達390萬元,但短信記錄中有諸某甲回復確認的金額為210萬元的事實;

26、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證明2014年6月20日從被告人諸某甲、黃某乙處扣押相關物品的情況,及2014年6月21日從被告人黃某甲處扣押的相關物品情況;被告人諸某甲退交贓款人民幣300000元,被告人黃某甲退交贓款人民幣20000元的事實;

2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鄭某、陳某乙、張某乙、趙某乙等人均因吸毒被行政處罰的事實;

28、賬戶查詢情況、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黃某甲、諸某甲、張某甲等人的銀行交易資金往業(yè)明細以及相關賬號的具體資料;

29、情況說明、表格,證明(1)被告人諸某甲開設賭場的賭資數額計算情況,并經諸某甲本人簽字捺印認可;(2)黃某甲在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傳喚后,主動供述了其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3)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諸某甲立功情況進行調查的事實等;

30、照片,證明賭博網站www.hg0088.com的情況以及從被告人黃某甲的手機中提取的照片的情況,具體內容為包廂裝修的部分花費、馮某等人從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在該包廂內玩的時候所支付的包廂費、在該包廂內玩的時候的其他花費及分攤情況以及世界杯期間賭球的押注情況;

31、歸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各被告人的歸案情況;

32、立功材料,證明被告人徐某甲、朱某甲、湯某甲、諸某甲、張某甲有立功表現(xiàn)的事實;

33、麗水市人民檢察院《關于建議對被告人諸某甲立功情節(jié)不予認定的函》、銀行交易記錄,證明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諸某甲是否存在賄買立功線索的情況進行調查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諸某甲、馮某、湯某甲、徐某甲、陳某甲、趙某甲、諸某甲、朱某甲、張某甲、黃某乙在云和縣緊水灘鎮(zhèn)龍門村26號包廂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諸某甲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被告人黃某甲明知他人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仍為其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人諸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諸某甲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諸某甲、諸某甲的供述能相互印證,2014年6月來云和包廂玩是兩人先行起意,并商量好由諸某甲去聯(lián)系包廂,諸某甲則負責購買k粉,同時,被告人諸某甲多次穩(wěn)定供述了包廂的費用系由其與諸某甲負責支付,且該供述能得到被告人諸某甲的供述相印證,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諸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犯,故對被告人諸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諸某甲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于認定自首和立功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四條第(一)、(七)的規(guī)定,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線索是以有償(包括許諾有償)方法獲取的,或線索來源明顯可疑,無法排除非法獲取可能的,不應認定為立功。本案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諸某甲以有償方式向其獲取其他犯罪線索,銀行交易明細能證實被告人諸某甲與證人劉某乙之間有金錢往來,在現(xiàn)有證據無法排除被告人諸某甲的立功線索是非法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應認定被告人諸某甲有立功表現(xiàn),故對被告人諸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鑒于本案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共同犯罪中,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故對被告人湯某甲、諸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量刑時,可以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節(jié)給予考慮。被告人朱某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對2013年國慶節(jié)以后的容留行為不承擔責任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對認定各被告人于2013年國慶節(jié)之后至2014年3月5日容留他人吸毒事實的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諸某甲一人犯兩罪,依法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黃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諸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陳某甲、趙某甲、朱某甲、張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諸某甲、馮某、湯某甲、徐某甲、諸某甲、黃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歸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張某甲、諸某甲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朱某甲、湯某甲向公安機關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均有立功表現(xiàn)。被告人黃某甲、諸某甲歸案后主動退贓。綜上情節(jié),對被告人諸某甲、馮某、湯某甲、徐某甲、陳某甲、趙某甲、諸某甲、朱某甲、張某甲、黃某乙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黃某甲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據此提出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鑒于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對被告人朱某甲的辯護人提出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諸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數罪并罰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馮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湯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陳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趙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諸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朱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被告人張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一、被告人黃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被告人諸某甲被公安機關查扣的賭資和贓款,予以沒收或追繳;被告人黃某甲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查扣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吳威麗

人民陪審員  陳 亮

人民陪審員  呂紅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魏小云

開設賭場罪  

熱門合同
廈門易法通法務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務熱線
關于我們 網站地圖 隱私申明 閩ICP備09042048號-2 版權:易法通股份
關注導師
關閉

連續(xù)5天獲取價值700元干貨

Day1贈送 法務官針對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風險提示版1份

Day2贈送 視頻課程教《勞動合同填寫指南》

Day3贈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協(xié)議范本》1份

Day4贈送 法務官微信在線專業(yè)答疑1小時

Day5贈送 視頻課程《社保入稅爭議處理》教避稅秘訣

二維碼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維碼

微信掃描二維碼

加我個人微信

法律問題,實時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