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王某某、王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1153)
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靖民初字第3104號
原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南靖縣。
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悅?cè)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南靖縣。
被告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南靖縣。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藝勇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友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某訴稱,被告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于2012年3月4日由被告王某甲擔保向原告黃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2個月,月利率7%。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還借款本息?,F(xiàn)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歸還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從2012年3月4日起按雙方約定的月利率7%計付至還清款項之日止);被告王某甲對上述借款本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進行答辯,亦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因需要資金于2012年3月4日由被告王某甲擔保向原告黃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條給原告黃某某收執(zhí),借條中約定月利率為7%,借款期限分別為2個月。當日,被告王某甲在該借條的擔保人上簽名確認,擔保聲明的內(nèi)容為:“擔保人自愿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借款本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未歸還借款本息。上述事實有原告黃某某提供的借條1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黃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有其出具給原告黃某某收執(zhí)的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沒有按期歸還借款,故原告黃某某請求被告王某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王某甲對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正當,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但對于利息的約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shù)),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被告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因而利率只能按4倍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quán)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黃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3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被告王某甲負連帶繳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藝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黃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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