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盜竊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31閱讀量:(1755)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龍刑初字第216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依安縣,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依安縣。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馬玉珍,黑龍江普仁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漢族,中專文化,某公司龍沙店熟食課工作人員,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戶籍所在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漢族,高中文化,某公司龍沙店熟食課工作人員,住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漢族,初中文化,某公司龍沙店肉品課工作人員,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2000年3月26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6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漢族,高中文化,某公司龍沙店肉品課工作人員,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2014年3月1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4月16日被逮捕,6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王力波,黑龍江學(xué)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齊龍檢刑訴(2014)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6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杜艷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辯護人馬玉珍、王力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3月,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經(jīng)預(yù)謀后,由盧某某和陳某某、王某某和劉某某分別將某公司龍沙店的商品盜竊后混在垃圾中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將贓物賣掉后與其他被告人平分贓款、贓物,盜竊商品共價值人民幣7570.97元。公訴機關(guān)以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等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有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楊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分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形。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盧某某十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陳某某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劉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對檢察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楊某某、劉某某系初犯,案發(fā)后主動投案自首,部分犯罪未遂,愿意退賠贓款,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希望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經(jīng)預(yù)謀后,在以下時間由盧某某和陳某某、王某某和劉某某分別將某公司龍沙店的商品盜竊后混在垃圾中交給楊某某,楊某某將贓物賣掉后分別與其他四被告人平分贓款、贓物。
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在某公司龍沙區(qū)超市盜竊雙匯牌豬后鞧4公斤、雙匯牌豬精排4公斤、雙匯牌豬里脊4公斤,共價值人民幣345.6元。
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在某公司龍沙區(qū)超市盜竊伊龍牌羊肉卷5公斤、雙匯牌里脊肉4公斤,共價值人民幣420.00元。
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盧某某、陳某某在某公司龍沙區(qū)超市盜竊雙匯牌豬蹄30公斤,價值人民幣900.00元。
2014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在某公司龍沙區(qū)超市盜竊紅火園牌帶魚段2袋、楊三友牌紅油一瓶,共價值人民幣121.6元。
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盧某某、陳某某在某公司龍沙區(qū)超市盜竊雙匯牌豬蹄30公斤、永裕牌雞翅中30公斤,共價值人民幣2088.00元。
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盧某某、陳某某在某公司龍沙區(qū)超市盜竊雙匯牌豬蹄20公斤、鹵肘子20公斤、永裕牌雞翅中20公斤、烤雞2.4公斤,共價值人民幣2848.8元。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盜竊皓月牌家庭肥牛片2袋、雙匯牌里脊肉9.83公斤、雙匯牌帶皮后蹄2.35公斤、沈陽興河黃花魚2.63公斤、森源偏口魚1.39公斤、森深野生榛蘑7袋,共價值人民幣846.97元。四被告人將盜竊物品放在超市的垃圾房,被超市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已返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楊某某參與盜竊七起,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7570.97元;被告人盧某某、陳某某參與盜竊三起,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5836.8元;被告人王某某、劉某某參與盜竊四起,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1734.17元。案發(fā)后,五被告人親屬自愿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3875.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
2014年6月16日,被盜物品的照片。
(二)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五被告人的自然情況。
2.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楊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系自動投案,被告人盧某某系傳喚到案。
3.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情況。
4.返還贓款、贓物的收條。
(三)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證實,6月16日19時許,在垃圾房發(fā)現(xiàn)很多超市的商品后即報警,隨后楊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在工作崗位消失。
2.證人紀某某證實,2014年1月14日、1月25日、2月28日,清點庫房時三次發(fā)現(xiàn)商品被盜,到派出所報案。
3.證人李某某證實2014年3月16日晚上,盧某某、陳某某用二個塑料桶裝著垃圾到其面前接受檢查,其用棍子捅了捅垃圾袋,沒打開檢查就放行了,之后,店長帶幾個人到垃圾房發(fā)現(xiàn)許多超市的商品。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五)鑒定意見
齊齊哈爾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物品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對被盜物品的價格鑒定。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且客觀真實、關(guān)聯(lián)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盜竊數(shù)額較大,應(yīng)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楊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某于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五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對這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已追繳、退賠全部經(jīng)濟損失,均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對辯護人的上述觀點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罰金款于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罰金款于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罰金款于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罰金款于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款于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亞明
審 判 員 侯 偉
審 判 員 辛 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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