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訴崔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08閱讀量:(1640)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滬01民終19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年**月**日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無為縣**鎮(zhèn)**村**村**號,現(xiàn)住上海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小區(qū)**樓**號。
委托代理人方新輝,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某某,**年**月**日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寶應縣**鎮(zhèn)**村**組**號。
委托代理人邴園慶,上海偉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某某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新輝、被上訴人崔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邴園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審認定,2013年11月4日,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案外人王某簽訂了《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合同》一份,承接了上海市***路***弄*號****室房屋的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之后,A公司與崔某某于2014年2月簽訂了一份《工程發(fā)包合同書》,將系爭工程轉包給崔某某。施工過程中,崔某某將其中的地坪澆筑分包給了朱某某。2014年3月24日,朱某某的施工人員在施工中不慎將混凝土倒入坑管中,造成管道被堵,并引起該樓102室、202室、302室、402室房屋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崔某某及該小區(qū)物業(yè)公司進行了搶修,共發(fā)生以下費用:1、上海B有限公司應急處理發(fā)生的人工費、材料費10,000元;2、崔某某派遣工人對102室、202室、302室房屋衛(wèi)生間進行維修發(fā)生的人工費6,600元;3、崔某某一次性賠償202室損失3,000元;4、崔某某一次性賠償302室住宿和房屋損失12,500元,并進行維修發(fā)生的材料費14,330元;5、崔某某一次性賠償402室損失30,000元。另經查,在上述損失賠償中,對賠償給物業(yè)公司的10,000元,賠償給302室的12,500元和材料費14,330元,賠償給402室的30,000元的相關憑證上,均有朱某某的妻子劉某某的簽名。2015年4月,崔某某起訴來院,就先行賠償給受害方的76,430元向朱某某提出追償。原審審理中,A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表示:該事故的賠償均由崔某某處理及償付,公司未支付過賠償款,故也不會向朱某某主張賠償。又,對劉某某的簽名,朱某某表示認可,但認為劉某某只有小學文化程度,并不懂這些。原審認為,朱某某系上海市**路**弄**號樓**室房屋裝飾裝修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和分包人,其在施工中不慎將混凝土倒入坑管,造成管道堵塞及102室、202室、302室、402室房屋受損,對此朱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崔某某作為系爭工程的承包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先行進行了修理和賠償,現(xiàn)崔某某向朱某某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準許;至于崔某某先行賠償?shù)臄?shù)額,有相關的憑證證實,且有朱某某妻子的簽名認可,法院予以確認;至于朱某某以無能力賠償全部損失為由,要求分攤,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依法作出判決:朱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崔某某損失人民幣76,43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11元,由朱某某負擔。判決后,朱某某不服,上訴稱:一、其與被上訴人是雇傭關系,不是施工合同關系,只收到了1,200元的勞務報酬。上訴人對事故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上訴人妻子的簽字只是作為見證人的身份,施工責任方的字樣是被上訴人事后添加的。被上訴人沒有提供相應的付款憑證及具體的費用組成清單,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均不予認可。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請或發(fā)回重審。被上訴人崔某某辯稱,相應的付款憑證在原審中都已經提交質證了,物業(yè)公司也出具了證明,上訴人的妻子還在相關單據上簽字確認了,上訴人在原審中并沒有對此提出異議。導致事故的原因是上訴人的工人不規(guī)范操作,導致管道堵塞,上訴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被上訴人在2015年12月3日的原審庭審中將相關賠償款、維修款收據均交由上訴人質證,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未表示異議,僅表示賠錢是原告(被上訴人)賠的,其不清楚具體金額。本院認為,上訴人從被上訴人處承接了地坪澆筑的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guī)范施工。一、關于事故責任的承擔問題。上訴人現(xiàn)稱其并不清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后果情況,但根據其簽字確認的情況說明記載,在施工過程中,系由于上訴人聘請的工人操作不當,將混凝土倒入坑管,導致樓內多處房屋受損。由此可以認定,上訴人應對該施工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上訴人稱其無需對事故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損失賠償金額的問題。上訴人認可其在事故發(fā)生后并未對外賠付款項,相應賠付款項均系由被上訴人支付。至于具體金額的問題,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了5組付款憑證及相應發(fā)票,上訴人在原審質證中并未對該部分材料真實性表示異議。在總計76,430元的費用中,上訴人的妻子劉某某已經直接簽字確認了66,830元,上訴人稱劉某某的簽字行為僅為現(xiàn)場見證,但其對劉某某的簽字行為也是明知的。因此,劉某某的簽字應視為代理上訴人對上述賠償金額實際支出的確認。至于對202室業(yè)主賠償?shù)?,000元及對102、202、302室的維修人工費6,600元,上述費用均有收款人收據為證,亦符合事故造成的損害恢復需要,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均不存在,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朱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11元,由上訴人朱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峰
代理審判員 李興
審 判 員 葉蘭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周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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