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盧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2閱讀量:(1092)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0號
原告: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德通,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qū)。
原告羅某某訴被告盧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德通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盧某某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期限屆滿,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被告收到原告的貨物后,沒有即時清結貨款給原告,并在2004年9月11日寫一張欠條給原告,確認尚欠原告貨款65000元。此后,被告自2005年1月起,先后20次共還款39874.77元給原告,其中兩次是以銀行轉賬方式還款:(1)在2010年4月21日還款1800元,(2)在2011年4月26日還款1000元,轉出賬戶戶名是盧某某,賬號62***11,開戶行是中國**銀行廣州中旅商業(yè)城支行。至今還欠款25125.23元未還,經原告多次催促還款,被告置之不理。故起訴要求:1、被告立即返還原告貨款25125元及利息2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被告沒有提供答辯意見和證據。
本院查明,2004年9月9日,被告以“廣州*方變壓器廠”的名義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貨款65000元,被告同時在在《欠條》簽名確認。后被告多次以現金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貨款合計39874.77元,原告向被告主張貨款余款無果,遂訴至本院。
對于其主張的利息,原告在庭審中表示不再主張。
本院認為,被告雖以“廣州*方變壓器廠”的名義向原告出具《欠條》,但其亦在《欠條》簽名確認,且其后貨款均為被告支付,故本院認定原、被告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條》后,僅向原告支付了貨款39874.7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清付貨款25125.23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表示放棄利息的主張,屬處分其權利,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付貨款25125元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8元,由被告負擔。上述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決時將其應負擔的受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魏國軍
人民陪審員 張麗梅
人民陪審員 陳月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賈 嵐
書 記 員 陳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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