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駱某某訴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2閱讀量:(1161)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45號
原告: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合肥市高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福兵,安徽國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住合肥市肥西縣。
原告駱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曾凡玲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4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駱某某特別授權代理人張福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駱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資金為名,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親筆出具了條據(jù)一份,此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拒絕給付,已經(jīng)嚴重違約,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利息算到實際給付之日止;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駱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2、借條一張:證明借款事實。
張某某庭審前未提交答辯狀,也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其自動放棄質(zhì)證權利。本院結合庭審以及原告舉證情況,對原告駱某某所舉的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jù)本院確認的上述證據(jù),查明下列事實:張某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駱某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寫明:“借條,今借到駱某某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借款人:張某某,2011.10.26”,雙方未書面約定利息及還款期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有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就借款20000元本金形成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利息部分因為借條未書面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張在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借款利息至還款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nèi)支付駱某某20000元借款本金。
利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到還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曾凡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劉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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