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楊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4閱讀量:(1250)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一初字第00341號
原告: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和縣。
委托代理人:湯維林,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地安徽省和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殷寶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湯維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王某訴稱:其與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發(fā)現(xiàn)雙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要求依法準予原、被告離婚。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的證據(jù)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結婚證,證明原告與被告是夫妻關系。
3、南京市婦幼保健院檢驗報告單一份,證明楊某無生育能力。
被告楊某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結合原告舉證和法庭調(diào)查,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系有權機關頒發(fā)的證件,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3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但該份檢驗報告單未明確說明被告楊某無生育能力,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輔助證明,故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其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確認。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為: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于2012年底經(jīng)人介紹相識不久即按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年××月××日在和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笪瓷『ⅰ?014年初,雙方為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原告即回娘家生活。2015年2月15日原告王某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楊某離婚。
本院認為:夫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原告王某稱與被告楊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楊某亦未到庭答辯,原告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殷寶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李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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