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1-28閱讀量:(1497)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36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林,安徽盛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
被告: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
委托代理人:黃發(fā)蒙,安徽黃發(fā)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章某某、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模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林、被告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黃發(fā)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周某某訴稱:2014年10月9日,原告與章某某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泗縣**國際城南區(qū)木工班組供應模板、方木等貨物,約定最后付款期限為2014年12月30日。合同簽訂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送貨價值49萬元,被告支付部分貨款,尚欠36.8萬元,經(jīng)催要一直未付。原告認為章某某拒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個人,行為具有違法性,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訴訟請求:1、兩被告支付貨款36。8萬元;2、按日千分之三支付2014年12月31日至清償日的違約金;4、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周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購銷合同書一份、送貨訂單兩份、收據(jù)一份證明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及原告三次送貨價值49萬元;
3、泗縣**國際城南區(qū)項目公示牌照片一組(復印件),證明**國際城南區(qū)由安徽省福*安裝有限公司承建。
章某某未答辯亦未舉證。
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辯稱:章某某未承包泗縣**國際城南區(qū)木工班組的工程;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沒有與原告簽訂模板購銷合同,不是合同相對人,也沒授權任何人簽訂合同、簽收板材,實際也未收到原告訴稱的模板;原告請求的違約金過高。
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未舉證。
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對周某某所舉質證認為:對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有異議,章某某不是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員工也不是公司授權的代理人;合同不是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簽訂,模板公司沒有收到,即使合同和送貨單是真實的也不是用于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工地。對證據(jù)3有異議,該證據(jù)是復印件;不能證明照片就是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工地,也沒有拍攝日期;該照片項目組織機構欄沒有章某某,章某某不是公司員工。
經(jīng)審查,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對證據(jù)3,不能證明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模板購銷合同,本案中不予認定。
基于上述證據(jù)認定及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4年10月9日,原告與章某某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章某某供應模板、方木等。合同第6條約定:2014年12月30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合同第7條約定:每延遲一天付款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三支付逾期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分三次為章某某送去模板、方木合計價值49.14萬元,章某某均在送貨單據(jù)上簽字。后經(jīng)原告結算尚欠36.8萬元貨款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章某某欠原告貨款368000元事實清楚。關于違約金的計算,雙方約定的每日按所欠貨款的0.3%支付違約金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每月按所欠貨款的2%。對原告訴訟請求被告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連帶支付貨款及違約,因所舉證據(jù)無法證明本案訴訟爭議的貨款及違約金與被告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關聯(lián)性,因此原告對被告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章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某貨款368000元及違約金(每月按所欠貨款的2%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對被告安徽省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周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10元,由被告章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墨 力
審 判 員 孫 敏
人民陪審員 張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保友(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