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黎某與顏某某,鄧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8閱讀量:(1423)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236民初1367號
原告黎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治平,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鄧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未到庭。
被告顏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未到庭。
原告黎某訴被告鄧某、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美淼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治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某、顏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黎某訴稱,2015年9月30日,被告鄧某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息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鄧某沒有償還本金,也沒有支付利息。借款發(fā)生在鄧某與顏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顏某某與鄧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依法判令被告鄧某、顏某某連帶償還原告黎某借款400000元,并從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鄧某、顏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黎某與鄧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鄧某向黎某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借款時間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止。同時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2%,利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按月收息,利隨本清。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同日,黎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奉節(jié)支行向鄧某的銀行賬戶轉款400000元。
另查明,鄧某與顏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登記結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黎某舉示的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鄧某的身份證復印件、鄧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顏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借款合同、收條、轉款憑條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鄧某向原告黎某借款,有借款合同、收條及銀行轉款憑條為證,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利息按月利率為2%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中鄧某向黎某借款發(fā)生在鄧某與顏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顏某某應當與鄧某承擔共同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鄧某、顏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黎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并從2015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80元,減半收取3890元,由被告鄧某、顏某某負擔。訴訟保全費3020元,由被告鄧某、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代理審判員 李美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余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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