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陜西省岐山縣人民檢察院故意傷害罪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8閱讀量:(2652)
陜西省岐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岐刑初字第00006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岐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岐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岐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雷軍宏,陜西弘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夏云峰,陜西弘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岐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岐檢刑訴字(2014)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岐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雷軍宏,夏云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岐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韓某同朋友在蔡家坡某某KTV唱歌時,與王某某、袁某甲等人發(fā)生口角,后雙方相互廝打。期間被告人韓某持匕首將王某某、袁某甲多處戳傷,經鑒定:王某某受銳器損傷致心包、肝臟、膽囊破裂,屬重傷二級。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韓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特提起公訴,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韓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承認屬實,自愿認罪。表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愿意賠償,但因其家庭困難,無力全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韓某及其朋友在蔡家坡某某KTV唱歌時,因在此消費的王某某、袁某甲等人走錯包廂,遂雙方發(fā)生口角并相互廝打。期間被告人韓某掏出隨身攜帶的黑色折疊刀將被害人王某某、袁某甲的身體多個部位刺傷,后被告人韓某逃離現(xiàn)場,王某某、袁某甲由其朋友送往醫(yī)院救治。經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王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意見為王某某受銳器損傷致心包、肝臟、膽囊破裂,屬重傷二級。寶雞科達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王某某的傷殘等級經鑒定,意見為王某某外傷致開放性胸腹腔損傷致血氣胸,膽囊破裂切除,構成九級傷殘。
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韓某經其父親規(guī)勸向公安機關投案。
審理中,被告人韓某的父親韓某斌已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王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55500元,賠償了被害人袁某甲經濟損失4500元,被害人王某某、袁某甲對被告人韓某的傷害行為表示諒解,并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6月18日3時30分,岐山縣公安局蔡家坡派出所接到蔡家坡鎮(zhèn)某某茶秀工作人員杜某某報案,稱凌晨3點多,某某茶秀內有兩方客人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其中有兩位客人在廝打過程中被對方戳傷,請求出警的情況。
2、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8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閻良分局勝利路派出所民警對被告人韓某父親韓某斌做思想工作后,當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韓某經其父親規(guī)勸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在蔡家坡某某茶秀內持刀刺傷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
3、在逃人員信息表,證實2014年8月27日,岐山縣公安局以韓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其上網追逃。
4、被害人王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6月28日凌晨2點多,他和袁某甲、袁某乙、楊某某、徐某某、袁某丙、袁某丁以及徐某某的兩個朋友共九人,來到蔡家坡某某歌廳唱歌,當時他們酒已經喝的有點多了,進去后不知道開的是哪個包間,就在里面亂找,不知道誰推開了一個包間,只聽見包間里面的人罵的放不下,沒過幾分鐘對方的幾個人出來在大廳不停的罵,還有兩個小伙打電話叫人過來,意思是要打他們,當他和袁某甲想離開時,對方光膀子的胖小伙堵在門口不讓他們走,他們氣極了就和那個胖小伙廝打在一起,在廝打期間,一個光膀子左側胸口有紋身的小伙拿一把匕首在他身上不停地亂戳,戳了十幾下后他被對方打倒在大廳的西北角,這個小伙又拿匕首沖上去在旁邊的袁某甲身上亂戳,由于傷勢較重沒有多久他就暈倒了,等他醒來時,已經在岐山縣醫(yī)院的重癥監(jiān)護室了。那個小伙在他胸口戳了三刀、肚子五刀、上身右側五刀、胳肢窩一刀、后背一刀,一共戳了十五刀,因為這些刀傷,他被切除了膽囊,心臟、肝臟和肺部也都做了手術。
5、被害人袁某甲陳述,證實2014年6月28日凌晨2點多,他和一幫朋友吃完飯去蔡家坡某某茶秀唱歌,到那后,不知開的是哪個包間,他們就在某某一樓各包間亂找,不知道是誰將一樓最北頭包間的門打開看了一下,引起包間的三男一女很生氣,在大廳大罵,其中有人打電話叫人來打他們,他和王某某就過去向那三男一女道歉,但那三個男子不但沒消氣,而且是火氣越來越大,還大罵他們,后來雙方就罵在一起,對方三名男子沖到他們身邊,對他倆拳打腳踢,他倆也還了手,雙方打了一會,他發(fā)現(xiàn)王某某躺在地上、滿身是血,再看自己身上也是血,胳膊和后背都很疼,那三個小伙將他打倒在地后,就叫上那個女的,向門外走去,上了一輛黑色小轎車,他就趕緊打電話叫來朋友,將他和王某某送到了陜九醫(yī)院,后又轉到岐山縣醫(yī)院救治。
6、證人王明某證言,證實他是韓某的朋友,案發(fā)時在現(xiàn)場,2014年6月17日晚11點多,他和韓某、“張二”還有一個20歲左右的女娃一起喝酒,一直喝到第二天凌晨2點多,后他們去了某某KTV唱歌,剛在歌廳南側走廊最里面的包間坐下,包間門被打開了,從外面探進來三個頭往里面看,為此雙方發(fā)生口角,到最后都打在一起,期間韓某出了KTV一次,沒多久進來又和穿黑T恤的人廝打在一起,糾纏了約七、八分鐘,雙方就松開了,這時他發(fā)現(xiàn)韓某右手上全是血,穿黑T恤的小伙在南邊門口的角落地上坐著,沒過一會就滑著躺在了地上。他們就出來了。韓某朝南走了,“張二”朝北走了。他去了如家賓館住了一晚就回去了。等到第二天中午,聽說昨天晚上對方的人被他們的人用刀戳傷了。
7、證人袁A證言,證實2014年6月17日晚,他和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楊某某以及另外袁某甲叫的三小伙吃完飯,去蔡家坡某某KTV唱歌。他們四五個人先進了一樓的一個包間,剛坐下就聽見外面王某某幾個和人吵架,他們就出去勸拉,后他到外面打電話,過了一會兒和他一同出去的袁某乙接到他哥袁某甲的電話,叫快到KTV來。他倆去時在門口見到袁某甲右胳膊及背上正在流血,王某某在一樓大廳地上躺著,身上也在流血。他們就趕緊將兩人送到了陜九醫(yī)院,后又轉到岐山縣醫(yī)院救治。
8、證人袁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17日晚上,他和他哥袁某甲、楊某某、王某某、袁某丙、徐某某、袁某丁,還有徐某某的兩個朋友在蔡家坡巧面館,吃飯喝酒后來到解放路某某KTV,到包廂坐下不到一兩分鐘,就聽見外面在吵,他們幾個人就趕緊出去看,出去后他們這邊幾個人和幾個沒穿上衣的人爭吵起來,他將對方叫了聲哥,說都是出來玩,有啥事好好說,他就和楊某某出去了。等他倆轉回來后,聽KTV的服務員說后來打起來了,人被拉醫(yī)院去了,他和楊某某就趕到陜九醫(yī)院,王某某在手術室搶救,袁某甲全身有七、八處刀傷,躺著不能動。
9、證人杜某某證言,證實他是某某KTV茶秀經理,案發(fā)時在現(xiàn)場,2014年6月18日凌晨三點左右,茶秀里只有101包間里四男二女在唱歌。他們已經準備下班了,這時從外面來了八、九個小伙,其中幾個人看起來喝了不少酒。他就將來的小伙帶去103包間,他就回到大廳開單子。過了幾分鐘,103包間的小伙圍著101包間一個光膀子小伙在說話,說著說著,有兩個小伙就開始對光膀小伙動手,接著大廳里就亂作一團,變成了群架。當時一個穿黑色上衣的小伙和低個頭的小伙被打的撐不住了,向門口跑去。這時候,那個穿黑衣較瘦的低個頭的小伙折返回來,手里握著一個尖東西。在對方一個小伙的前胸部位扎了幾下,又在胳膊上和背上扎了幾下。他看到有人受傷,就趕緊撥打了110和120,那個被扎的小伙倒在了大廳的西北角。后幾個人把那個被扎的小伙抬出去放在一輛車上拉走了。
10、證人張文某證言,證實他是某某KTV二樓經理。
2014年6月18日凌晨三點左右,他聽到大廳來了一撥人聲音比較大,像吵架一樣,就出去看,過了十幾分鐘,大廳特別嘈雜,有十幾個人分成兩撥,互相推搡,嘴里喊著叫人、背刀之類的話,杜經理看局面不好,就讓他把大廳茶幾上的煙灰缸拿到里屋。等他再回到大廳,就聽見杜經理說大廳有人被戳倒了,后來有一個小伙過來讓服務生幫忙將受傷的小伙抬上了他們自己的車,開車將其拉走了。
11、證人夏某證言,證實他是某某KTV茶秀服務生。
2014年6月18日凌晨,他在茶秀上班,3點多先來了四男兩女進了101包間唱歌,過了20分鐘左右又來了十幾個小伙也來唱歌,過了10多分鐘,大廳兩撥客人吵到一起了,杜經理讓他找老板,等他再次回到KTV的時候,看見大廳地上到處是血,一個年輕小伙滿身是血靠躺在大廳西北角墻邊,他還沒反應過來,韓某就給他手里塞了一把帶血的匕首說讓扔了,韓某就匆匆離開了,韓某以前在茶秀和他上過一段時間班,是閻良人,20歲左右,左胸口有個龍形的紋身,那天晚上他光著膀子,韓某給他的是一把黑色折疊匕首,匕首刃和柄分別長約7cm左右。
12、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視聽光盤一張、視聽資料說明,證實公安民警從某某茶秀調取監(jiān)控視頻及該視頻反映雙方于2014年6月18日2時51分開始在某某茶秀大廳發(fā)生爭執(zhí),2時54分動手打架,2時54分44秒靠近吧臺光膀子左肩有紋身的被告人韓某,從其褲兜內掏出匕首沖向大廳西北角對著倒地的王某某連戳十幾刀,后又轉身對旁邊的袁某甲連戳五刀,2時59分韓某一行人全部離開某某茶秀,3時07分王某某被抬離某某茶秀進行救治的情況。
13、被告人韓某對作案現(xiàn)場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被告人韓某指認,蔡家坡鎮(zhèn)解放路某某茶秀大廳就是他用匕首刺傷他人的作案現(xiàn)場。
14、證人王明某對被告人韓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證人王明某對十張男子照片進行辨認,確定6號男子韓某就是2014年6月18日凌晨在某某KTV刺傷他人的人。
15、陜西省寶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公(寶)鑒(傷)字(2014)428號,證實經鑒定,王某某受銳器損傷致心包、肝臟、膽囊破裂屬重傷二級。
16、寶雞科達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陜寶科達司鑒所(2014)臨鑒字第24號鑒定意見書,證實經鑒定,王某某外傷致開放性胸腹腔損傷致血氣胸,膽囊破裂切除,構成九級傷殘。
17、扣押清單,證實辦案民警從夏某處扣押黑色、折疊刀一把。
18、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韓某,1994年2月3日,案發(fā)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9、交、領條,證實被告人韓某父親韓某斌及被害人王某某、袁某甲交、領款的情況。
20、諒解書(兩份),證實兩被害人對被告人韓某表示諒解。
21、被告人韓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6月17日晚上11點多,他和朋友一起喝酒吃飯,到凌晨兩點多去某某KTV唱歌,他們在南側走廊最里面的1號包間坐下,因他以前在某某KTV上過一段時間班,就出去和老同事在大廳門口說話。過了20多分鐘,KTV來了十多個小伙,都喝大了,他繼續(xù)和老同事說話。過了幾分鐘聽見大廳里很吵,就進去看情況,見“山羊”他們和對方的人不知因啥事罵在一起。他們里面那個光著膀子的小伙有些激動,他就上前去勸,將拿在手里的煙灰缸奪下交給了旁邊的服務員,他害怕那個小伙再拿大廳的玻璃茶幾打人,就將茶幾抬進了西門里的走廊,后他拉著對方的一個小伙到外面說讓勸一下。等他再次進去的時候,里面的人已經打起來了,他就上去給他們這一方幫忙,并與一個穿黑上衣的小伙打在一起。在他倆打的時候,有一個小伙一直拉著他試圖把他們分開,當時他已經打得氣上了頭,就從右側后褲兜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和他對打的小伙連戳十幾刀,他看對方那小伙無力反抗才停了下來。轉身后因看見“山羊”和光膀子的小伙在打他們的一個人,他就過去用匕首又在那個小伙身上戳了5刀。戳完后,他將KTV的服務生叫了出去,將他戳人的刀子交給服務生讓扔了去,他轉身就離開了。
上述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岐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某的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韓某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審理中,被告人韓某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
二、查扣在案的黑色折疊刀一把,予以沒收,收作案證。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晁寬寧
人民陪審員 張新倉
人民陪審員 炊引善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于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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