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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毅與楊某某、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9閱讀量:(2146)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西民二終字第0014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毅,西安某朗時代大酒店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雷軍宏,陜西弘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林鑫,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孔某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qū)*城*路*號。

負責人鄭某,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區(qū)**環(huán)*路***號某電(某某)國際大廈*樓。

負責人武某,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李某毅、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總公司)、被上訴人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被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10)蓮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陜A*****號客車的駕駛員陳省某系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雇傭的司機,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系該車的所有人,其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在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為陜A*****號客車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自2008年1月12日零時起至2009年1月11日二十四時止。2008年11月16日13時30分,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雇請的司機陳省某駕駛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沿友誼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水文巷口時,將同方向行人李某毅撞倒致傷,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二大隊作出第2008B0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毅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毅被送至陜西省人民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I、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1、右額顳頂硬膜外及硬膜下混合血腫。2、右顳葉腦挫裂傷。3、右顳頂骨多處骨折。4、右顳頂頭皮血腫;II、顫性心動過緩伴不齊;III、交界性逆搏;IV、竇性心動過速;V、左股骨小轉子周圍骨化性改變;VI、器質性精神障礙;VII、應激性高血壓,心功能二級。李某毅受傷之日起至2009年2月20日期間,李某毅在陜西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6天,后轉入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經該醫(yī)院診斷為:1、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術后;2、左髓關節(jié)骨化性肌炎;3、右側附辜囊腫;4、梗阻性腦積水。李某毅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期間在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119天,后再次轉入陜西省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1、右顳頂顱骨缺損;2、左髖關節(jié)骨化性肌炎;3、咽-氣管炎。李某毅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7月16日止期間在陜西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其中,李某毅在陜西省人民醫(yī)院兩次住院治療花費的住院費149316.94元和門診費7.7元以及在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的住院費45195.77元和門診費5212元均由楊某某墊付。另外,李某毅住院期間,楊某某還雇請陜西省人民醫(yī)院陪護中心和西安曲江新區(qū)某某家政服務部的陪護人員對李某毅進行護理,為此花費護理費14540元。

李某毅出院后,通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委托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毅的身體損傷進行傷殘鑒定。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于2009年8月4日作出交大司鑒中心(2009)鑒字第200917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李某毅的傷殘等級應屬三級,花費鑒定費500元由楊某某支付。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楊某某均對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交大司鑒中心(2009)鑒字第200917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不服,李某毅向原審法院申請對其身體損傷重新進行傷殘鑒定。原審法院通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先行委托陜西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中心對李某毅進行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鑒定結論為李某毅因車禍導致其重度顱腦損傷,構成重度顱腦損傷所致神經癥綜合癥。后又委托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毅進行傷殘鑒定,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陜正義司鑒(2011)第06056號司法鑒定書認定:1、李某毅顱腦損傷致左側肢體偏癱屬三級傷殘;2、李某毅后續(xù)治療費約需人民幣貳萬元;3、李某毅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綜上所述,李某毅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項損失包括:1、醫(yī)療費。李某毅訴請的醫(yī)療費3000元,庭審中其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此不予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30元計算,李某毅住院242天,為7260元;3、營養(yǎng)費。根據李某毅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李某毅住院期間需要加強營養(yǎng),以每天20元標準計算住院期間242天,為4840元;4、誤工費。庭審中查明李某毅受傷前為西安天朗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某朗時代大酒店員工,但李某毅未能提供其受傷前三個月的詳細工資收入證明及相關完稅證明,亦未提供其受傷前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證明,故可參照2008、2009、2010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分別為25391元、30293元和34299元,李某毅因傷持續(xù)誤工,誤工費應計算至2011年6月19日即定殘日前一天,為25391元÷365天*(46天+365天)+30293元+34299元÷365天*170天=74858.83元;5、護理費。李某毅住院期間,雇請西安曲江新區(qū)某某家政服務部護工對其進行護理,花費護理費6400元,符合其傷情恢復需要,對此予以確認。根據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書認定,李某毅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其出院后仍需繼續(xù)護理,參考西安市社會護工日均工資標準,可按每天80元標準計算護理費用,自2009年7月16日李某毅出院之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即定殘日的前一天止,共計703天,在此期間的護理費應為56240元。另參考李某毅的傷情、健康狀況及護理成本等因素,自定殘之日起暫計算五年內需要的護理費用。五年期滿后李某毅如需繼續(xù)進行護理,可根據傷情恢復需要另行起訴。參照2010年度西安市社會護工日均工資標準及李某毅護理依賴程度,可按每天80元標準計算自定殘之日起五年內的護理費用,應為80元*365天*5年=146000元。上述三項護理費合計為208640元;6、交通費。李某毅訴請交通費1000元符合其傷情康復需要,予以確認;7、殘疾賠償金。李某毅受傷后經評定為三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應當以陜西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為標準,累計20年,按照80%的比例進行賠付,為251120元;8、殘疾輔助器具費。李某毅購置輪椅和座便椅各一個,花費650元,符合其病情需要,予以確認。李某毅主張的其他輪椅和座便器費用應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李某毅與其妻育有一女李多某,19**年*月**日出生,未滿18周歲需要由李某毅撫養(yǎng),應以2010年度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1813元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11813元*(18-16周歲)÷2*80%=9450.4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李某毅因傷致殘精神受到相應損害,該項撫慰金應以10000元計為宜;11、后續(xù)醫(yī)療費。根據陜正義司鑒(2011)第06056號司法鑒定書認定,李某毅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遺留有器質性精神障礙,需要繼續(xù)治療,評定李某毅后續(xù)治療費約需20000元,對此予以確認;12、鑒定費。李某毅進行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和傷殘鑒定,花費鑒定費計5800元。以上費用合計593619.23元。

另查明,楊某某與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簽訂有小公共汽車汽車經營承包合同一份,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將城市公交線路521路上運營的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發(fā)包給楊某某經營使用,承包期限為自2006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共計48個月。雙方在該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合同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甲方(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應協助乙方(楊某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所有費用由乙方(楊某某)承擔。

2009年11月23日,李某毅訴至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稱,2008年11月16日13時30分,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下屬司機陳省某駕駛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沿友誼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水文巷口時,將同方向行走的李某毅撞倒受傷,造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二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省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毅無事故責任。李某毅受傷后,被送至陜西省人民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為:I、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1、右額顳頂硬膜外及硬膜下混合血腫。2、右顳葉腦挫裂傷。3、右顳頂骨多處骨折。4、右顳頂頭皮血腫;II、顫性心動過緩伴不齊;III、交界性逆搏;IV、竇性心動過速;V、左股骨小轉子周圍骨化性改變;VI、器質性精神障礙;VII、應激性高血壓,心功能二級。李某毅在陜西省人民醫(yī)院和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曾與楊某某、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賠償李某毅醫(yī)療費3000元、誤工費186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補差6400元、出院后至定殘之日的護理費73000元、定殘之日起二十年內的護理費730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60元、營養(yǎng)費7260元、殘疾賠償金2511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6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364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后期治療費20000元和鑒定費5800元,合計1367083.8元;2、楊某某、某某總公司與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楊某某、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承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毅自愿撤回了對陳省某的起訴。

某某小公共汽車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無異議,其公司作為該陜A*****號客車的所有人,與楊某某簽訂有車輛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車輛承包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承包人楊某某負責賠償,故本案的一切賠償費用應由楊某某承擔。另外,其公司在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為陜A*****號客車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應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針對李某毅具體的訴訟請求,其公司的答辯意見同楊某某的答辯意見。

某某總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無異議,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系其公司下屬的分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與楊某某簽訂車輛承包合同約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由車輛承包人負責賠償,故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他答辯意見同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的答辯意見。

楊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無異議,陳省某系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雇傭的司機,陳省某駕駛的陜A*****號客車系由其承包經營。在該車承包經營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毅受傷,其愿意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對李某毅承擔賠償責任。針對李某毅具體的訴訟請求,李某毅住院期間的所有醫(yī)療費均由其墊付,對李某毅在陜西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花費的149316.94元醫(yī)療費予以認可,對李某毅自行轉入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治療期間產生醫(yī)療費均不予認可;李某毅訴請的3000元醫(yī)療費實為高壓氧倉包車費,其只認可1000元,即只認可1000元交通費,對多發(fā)生的額外費用應由李某毅自行承擔;特殊材料費、掛號費和外購藥費2020元,有醫(yī)囑就認可,否則不予認可;誤工費只認可李某毅自受傷之日起至2009年8月4日交大醫(yī)學院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作出之日止期間的誤工費用,按2008年均社平工資25391元標準計算總額17947.61元,超額部分不予認可;護理費只認可36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只認可2214元;營養(yǎng)費按醫(yī)囑支付,無醫(yī)囑不予認可;殘疾賠償金愿意按照省交通廳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額;殘疾輔助器具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酌情判決;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因李某毅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撫養(yǎng)人與其具有親子關系,故不予認可;三份司法鑒定書的形式要件均予以認可,但對實體要件即鑒材和鑒定結論不予認可;綜上所述,楊某某已為李某毅支付各項花費219742.41元,應在賠償總額中予以確認;司法鑒定費只要以陜西省人民醫(yī)院全部病歷進行的鑒定,其費用認可,否則不予認可;李某毅合理的訴訟費予以認可,濫用訴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不予認可。

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辯稱,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在其公司為陜A*****號客車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情況屬實,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愿意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李某毅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交通事故的過錯方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次交通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陳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毅無事故責任。李某毅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其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李某毅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和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合計120000元)。超出賠償范圍的住院伙食補助費7260元、營養(yǎng)費4840元、誤工費74858.83元、護理費20864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11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45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和鑒定費5800元(合計473619.23元),應由事故責任人陳省某承擔。因陳省某駕駛陜A*****號客車系職務行為,其雇主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應對李某毅承擔賠償責任。楊某某作為該陜A*****號客車的實際承包人,在承包運營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毅受傷,其應對李某毅遭受的損失與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某總公司作為設立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的獨立法人,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均受某某總公司主管,某某總公司未能盡到其管理義務,亦應與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李某毅要求楊某某、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賠償醫(yī)療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庭審中李某毅未能提供證據對該項損失予以證明,依法對此不予支持。關于楊某某、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辯稱不予承擔李某毅在西安交通大學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住院期間產生醫(yī)療費用的辯解意見,庭審中查明李某毅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均為楊某某支付,且楊某某、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未能提供證明對該費用產生的合理性予以否定,故對此不予支持。關于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辯稱其與楊某某簽訂有車輛承包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應由楊某某承擔責任的辯解意見,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作為直接侵權人陳省某的雇主和車輛所有人,其應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其與承包人之間關于責任比例分擔的約定并不能對抗受害人的訴請,即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對李某毅的賠償責任,故依法對此不予支持。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毅自愿撤回了對陳省某的起訴。經審查,李某毅的撤訴申請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毅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和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合計120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毅住院伙食補助費7260元、營養(yǎng)費4840元、誤工費74858.83元、護理費20864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11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45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和鑒定費5800元(合計473619.23元);

三、被告楊某某與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對原告李某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與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對原告李某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李某毅要求被告楊某某、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賠償醫(yī)療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9821元(原告李某毅已預交),由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被告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和被告楊某某共同承擔。

宣判后,李某毅、楊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李某毅上訴稱,其所在單位西安某朗時代大酒店系新成立的酒店,雖然其客觀上無法提供相關的完稅證明,但其月固定收入為6000元。原審判決卻以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處理不當;另外原審判決認定每天80元護理費不夠其實際護理所需,請求二審法院對原審判決中誤工費、護理費依法予以改判,在原審判決的基礎上誤工費增加111141.17元、護理費增加50560元。

上訴人楊某某上訴稱,原審判決對李某毅所作的傷殘等級鑒定評定為三級傷殘與實際情況不符,一是鑒定時李某毅的治療尚未完全終結,該司法鑒定書認定李某毅重型閉合型顱腦損傷遺留有器質性精神障礙,需要后續(xù)治療,這就說明李某毅還有恢復的空間;二是二審審理期間,李某毅自己可以下床行走。綜上認為原審判決司法鑒定評定李某毅為三級傷殘等級偏高。另外涉訟肇事車輛購買了商業(yè)險,一審沒有將商業(yè)險一并處理不當。上訴人楊某某已經支付的各項費用(治療費、護理費)共計219742.41元,原審判決沒有體現,更沒有扣除。請求依法撤銷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10)蓮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依法發(fā)回重審或者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某某總公司以原審判決之辯稱理由,同時認為李某毅傷殘等級評定為三級偏高,表示同意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意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以原審判決之辯稱理由,同時也認為李某毅傷殘等級評定為三級與實際傷情不符,而且李某毅沒有向院提交其工資收入相關的完稅證明,表示基本同意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意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辯稱,其愿意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李某毅承擔賠償責任,其余同意上訴人楊某某對李某毅的上訴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11日,李某毅與西安寶聚龍酒店管理公司簽訂雇傭合同,合同約定李某毅稅后工資每月為6000元。同時李某毅供職的西安某朗時代大酒店出具證明,李某毅系其單位房務總監(jiān)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工資每月為6000元,其中每月發(fā)放5000元,剩余1000元作為總監(jiān)考核基金,待年底在本人工作表現無重大失誤時一并發(fā)放。李某毅2009年3月10日進行的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檢查花費共計290元,該項檢查針對的病情為骨化性肌炎。其余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雇傭的司機陳省某駕駛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將李某毅撞倒致傷,交警部門已經認定陳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毅無事故責任。作為李省偉的雇主,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應該對李某毅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在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應對該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剩余部分,原審法院認為應由事故責任人陳省某承擔,但因陳省某駕駛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系職務行為,其雇主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應對李某毅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楊某某作為陜A*****號中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承包人,在承包營運期間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毅受傷,楊某某與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某總公司作為設立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的獨立法人,主管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其未盡到管理義務,亦應與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李某毅身體所受到的損傷,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處委托西安交通大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傷殘等級應屬三級,由于某某總公司、某某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楊某某、某某財險碑林支公司不服,原審法院通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先行委托陜西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中心對李某毅進行了司法精神醫(yī)學鑒定,結論為李某毅因車禍導致重度顱腦損傷,構成重度顱腦損傷所致神經綜合癥;之后又委托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毅進行傷殘鑒定,結論仍為三級傷殘。楊某某對李某毅的傷殘等級不服,認為與實際傷情不符沒有事實根據,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毅上訴認為雖然其無法提供相關完稅證明,但其系酒店高級管理人員,有固定收入,根據西安某朗時代大酒店所出具的證明,李某毅系其單位房務總監(jiān),屬于高級管理人員,實際工資每月為6000元,其中每月發(fā)放5000元,剩余1000元作為總監(jiān)考核基金,待年底在本人工作表現無重大失誤時一并發(fā)放,故李某毅每月實際收入為6000元可以認定。李某毅雖未提供完稅證明,但并不因此而喪失合法性,故對李某毅的此項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毅誤工費應為186608元,由于李某毅上訴主張其誤工費為186000元,本院予以確認。李某毅上訴護理費一節(jié),由于李某毅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原審判決每天核定為80元符合李某毅護理依賴的實際情況,故對李某毅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楊某某上訴認為其已經支付的各項費用(治療費、護理費)共計219742.41元原審判決沒有體現亦未予以扣除,經審查,李某毅起訴時因為該項醫(yī)療費和護理費原審法院已經在經審理查明部分確認由楊某某實際支付,李某毅對此沒有起訴,故原審判決未予涉及并無不當。唯李某毅于2009年3月10日進行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檢查花費的290元,因未提交證據證明與本起交通事故有關,故應予以扣減。其余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原審判決處理妥當,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審判決參照2008、2009、2010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李某毅誤工費不當、李某毅花費的290元檢查費沒有證據證明和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而原審判決沒有扣除,應予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10)蓮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五項;

二、變更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2010)蓮民二初字第1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毅住院伙食補助費7260元、營養(yǎng)費4840元、誤工費186000元、護理費20864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4112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65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45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和鑒定費5800元,以上共計584760.4元;扣除李某毅所花費的290元檢查費用,實際應支付5844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821元(李某毅已經預交),由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西安市某某交通總公司小公共汽車分公司、楊某某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884元(李某毅預交3534元,楊某某預交5350元),李某毅承擔1105元,楊某某承擔777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俊崗

審判員  鄒守鳴

審判員  路小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  毅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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