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賴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9閱讀量:(1259)
重慶市榮昌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榮法民初字第05017號
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啟均,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賴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婧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被告賴某某下落不明,于2015年10月22日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李婧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謝彬、人民陪審員戴羿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啟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賴某某經傳票(公告)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13年8月,被告為其女兒賴芬裝修位于榮昌濱河花園*-*-4房屋時,在原告處選購了摩恩潔具及配件等材料。被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后,仍欠原告13580元。2013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定于兩個月之內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多次推諉并不接聽電話,現(xiàn)無法聯(lián)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貨款13580元和追收欠款的費用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賴某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綜合原告的陳述及庭審中的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被告曾向原告購買裝飾材料用于裝修房屋。2013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今欠胡某某貨款13580元,大寫壹萬叁仟伍佰捌拾元正,二個月付清,賴某某,2013年8月13日。”
上述事實,有欠條,原、被告的身份證明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提供了貨物,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貨款。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對欠原告的貨款進行了結算,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結算的貨款。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追收欠款的費用2000元,既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該費用也不屬于因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的范圍。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賴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貨款13580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賴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9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賴某某負擔(該款原告已預繳,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李婧
代理審判員 謝彬
人民陪審員 戴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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