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30閱讀量:(1506)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東三法瀝民一初字第760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公民身份號碼:×××3711。
委托代理人鄧芳梅,廣東明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住廣東省高州市,身份證號碼:×××2515。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鐘鳳媚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芳梅、向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2月12日,被告因購買火花機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2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承諾:“如果在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內(nèi)不能還清借款本金,愿意承擔出借人為追索上述借款本金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調(diào)查費等)”。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時還款。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從2015年2月13日起計算至全部借款還清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750元);2.被告承擔原告為追索借款所支出的律師費3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吳某某未答辯、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在2014年2月12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吳某某借到原告李某某50000元用于購買火花機,借款期限為12個月,于2015年2月12日歸還。如在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內(nèi)不能還清借款本金,借款人愿意承擔出借人為追索上述借款本金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調(diào)查費等)。2015年10月22日,原告以被告吳某某未歸還借款為由訴至本院,提出上列訴求。
原告為實現(xiàn)案涉?zhèn)鶛?,委托廣東明冠律師事務所處理本案,為此支出了律師費3000元。原告對此提交了委托合同、金額為3000元的律師費發(fā)票予以佐證。
庭審中,原告陳述其與被告吳某某是朋友關系,借款在原告公司以現(xiàn)金形式交付,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利息,借款后被告未償還過借款本息。
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律師費發(fā)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附案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被告應償還的借款本息如何確定;二、被告應否支付原告律師費。
關于焦點一。被告吳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實有借款合同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告吳某某未償還過借款,被告吳某某未對此抗辯,亦未舉證證明還款情況,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張,認定被告未償還過借款本息。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5年2月12日前歸還借款,被告吳某某至今尚未還,已屬違約。故對原告李某某請求被告吳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及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其中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間的利息以1750元為限。
關于焦點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未如期還款導致出借人為追索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由借款人承擔,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用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律師費3000元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fā)票予以佐證,該費用也未超過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5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2月13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其中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間的利息以1750元為限);
二、限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李某某律師費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84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鐘鳳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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