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熊某某訴朱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1閱讀量:(1325)
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宜民初字第82號
原告熊某某,男,生于19**年*月,漢族,居民,住四川省宜賓市。
委托代理人陳大剛,四川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又名楊某甲),男,生于19**年*月,漢族,居民,住四川省宜賓市。
被告楊某某,女,生于19**年*月,漢族,居民,住四川省宜賓市。
委托代理人曾奇貴,四川戎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熊某某訴被告朱某、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大剛,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奇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經(jīng)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熊某某訴稱:2013年5月5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400萬元(月息2%)。2013年11月20日,被告朱某再次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4個月,逾期利息4%/月),合計借款700萬元,用于經(jīng)營(包括投資四川省宜賓恒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珙縣巡場鎮(zhèn)“水木.清華苑”商住小區(qū)),并用其在水木.清華苑”的投資股份(16.6%)做抵押。被告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沒有還款付息。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萬元;2.被告給付原告借款利息176萬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從2014年5月20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率的四倍給付原告利息至還清本息為止;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財產(chǎn)保全費。
原告熊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有:1.身份證復印件;2.朱某、楊某某的結婚證復印件;3.2013年5月5日借條及2011年11月5日銀行轉款回單;4.2013年11月20日借條及銀行轉款回單;5.《聯(lián)合開發(fā)投資協(xié)議》;6.解除《聯(lián)合開發(fā)投資協(xié)議書》;7.《委托協(xié)議》;8.解除《委托協(xié)議》。
被告朱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答辯。
被告楊某某答辯稱:朱某向熊某某借款一事,我不知情,熊某某沒有將該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被告楊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有:1.珙縣公安局巡場鎮(zhèn)派出所的報案材料;2.宜賓日報公告。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朱某曾向熊某某借款,熊某某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向朱某轉入4000000元。2013年5月5日,經(jīng)朱某與熊某某結算后,朱某向熊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熊某某現(xiàn)金肆佰萬元整,即4000000元。利息按月2%計。按每季度支付一次。到期未按時支付利息,加收利息的50%作為滯納金。限于2014年5月5日前一次性還清。用朱某在恒正房地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水木清華園投資的16.6%的股份做抵押。(此條是換2011年11月5日打的借條)。此據(jù)借款人朱某2013年5月5日”。2013年11月20日,朱某再次向熊某某借款,朱某向熊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熊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叁佰萬元正(3000000元),借款期限于2014年3月20日以前一次還清,不計利息。如果未能按時還款,月息按4%計算。用朱某在恒正房地產(chǎn)公司水木清華園小區(qū)的股份作抵押。此據(jù)借款人朱某身份證號51250119640229××時間2013.11.20”。2013年11月20日,熊某某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向朱某轉入2000000元。熊某某還主張自己于2013年11月20日通過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向朱某交付了1000000元。后經(jīng)熊某某多次催收,朱某沒有按約定沒有還款付息。
另查明,朱某與楊某某系夫妻關系。朱某于2014年4月17日離家外出,一直未與楊某某聯(lián)系。
本院認為:熊某某主張朱某于2013年5月5日向自己借款4000000元,其提供了朱某出具的借條,該借條中約定的利息按2%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借條中約定未按時支付利息,則加收利息的50%作為滯納金,超出了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定上限,本院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熊某某通過銀行轉款向朱某轉入4000000元,實際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朱某未按借條約定還款,熊某某要求朱某償還該筆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熊某某主張朱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自己借款3000000元,雖然熊某某提供的借條中載明朱某向其出借金額為3000000元,但熊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僅能證明自己向朱某實際轉入了2000000元的借款,而對另外的1000000元,熊某某主張以自己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給朱某的證據(jù)不充分,不予采信。因2013年11月20日的借條約定朱某還款期限為2014年3月20日,對之前的利息明確約定不計息,故熊某某要求朱某支付2014年3月20日之前的利息請求不成立;該借條約定利息按月息4%計算,超出法定上限,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由于上述債務是朱某、楊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債務,屬于朱某、楊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熊某某要求朱某、楊某某共同償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朱某、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熊某某借款本金600萬元,并支付熊某某資金利息(計算方式為:其中400萬元本金,從2013年5月5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按月息2%計算,從20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另外200萬元本金,從20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駁回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312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78380元,由朱某、楊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何錫強
審 判 員 陳治兵
代理審判員 王 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 曦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