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張某某等民間借貸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1閱讀量:(1313)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翠屏民初字第2687號
原告郭某某,男,四川省南部縣人。
委托代理人陳大剛,四川勝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某,男,四川省南溪縣人。
被告邱某某,女,四川省南溪縣人。
被告雷某甲,男,四川省南溪縣人。
被告張某某,女,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邱某某民間借貸
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大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邱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2013年8月13日被告雷某甲、張某某向原告借款30萬元,經(jīng)營工程,月利息為2.3%,并簽訂了《借款合同》,期限六個月,逾期還款超過3個工作日則視為違約,違約金按借款金額的10%標準計付。實現(xiàn)債權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等由被告承擔。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月12日。后被告不歸還借款?,F(xiàn)特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雷某甲、張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萬元;2、判令被告雷某甲、張某某給付原告借款利息41400元(從2014年1月12日起暫算至2014年7月13日止);判令被告雷某甲、張某某從2014年7月13日起按2.3%的月利息支付給原告,直至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雷某甲、張某某給付原告違約金3萬元;4、判令被告雷某甲、張某某承擔原告訴訟本案產生的代理律師費2萬元;5、判令雷某某、邱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邱某某均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雷某甲和張某某因經(jīng)營南溪一中體育館工程項目需要資金,便共同向原告郭某某借款30萬元。2013年8月13日,原告郭某某和被告雷某甲、張某某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第二條約定“雷某甲和張某某向郭某某借款30萬元,期限為六個月,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2月12日止,月利率為2.3%”;第四條約定“郭某某將上述款項交付到雷某甲、張某某共同指定的雷某某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帳戶(帳號:6222022314007******)”;第五條約定“交付資金的當日開始計息;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第七條約定“未按約付息,視為違約,違約應支付違約金;約定還款期到期后3個工作日仍未還款,則視為違約,應支付10%的違約金給郭某某,并支付實現(xiàn)債務的一切費用”;第九條約定“因雷某甲、張某某違約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由雷某甲、張某某承擔”。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的當日,雷某某和邱某某分別向原告郭某某出具個人擔保承擔諾書,主要內容為:雷某某和邱某某為雷某甲、張某某共同向郭某某的借款30萬元出作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全部借款合同約定的債務;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不分份額,均承擔全部擔保責任。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當日,原告郭某某通過朋友何健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帳戶(卡號:6222082314000******)轉款30萬元到被告雷某甲、張某某指定的雷某某的帳戶上(卡號:6222022314007******)。
另查明,1、被告雷某某和邱某某系雷某甲的父親和母親;雷某甲和張某某系夫妻關系。2、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一直按合同約定支付其利息至2014年1月12日止。3、2014年8月15日,原告委托四川勝邦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支付了律師代理費2萬元。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借款合同、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個人擔保承諾書、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發(fā)票等證據(jù)在案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1、被告張某某、雷某甲向原告郭某某借款30萬元,原告郭某某按雙方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通過銀行轉帳到雙方約定的雷某某的帳戶上,故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2、庭審過程中,原告自述被告已支付自己利息至2014年1月12日止,故雙方之間的利息應從2014年1月13日開始計付。3、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張某某、雷某甲簽訂的《借款合同》上約定,借款月息為2.3%,違約金10%,且由被告張某某、雷某甲支付原告郭某某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上述約定超過借貸行為發(fā)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支持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計算利息,其他訴請本院不予支持。3、雷某某和邱某某是上述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且雙方之間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故被告雷某某和邱某某應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雷某甲、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
二、被告雷某甲、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郭某某借款利息,利息起計時間為2014年1月1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利息標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息的四倍據(jù)實計算。
三、被告雷某某、邱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72元,由被告雷某甲、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冰濤
代理審判員 陳順蘭
人民陪審員 李小蘭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韋漢敏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