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段某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6閱讀量:(25639)
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佛明法刑初字第413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F(xiàn)押于佛山市高明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謝曉陽、謝祚兵,廣東龍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明檢公訴刑訴(2014)3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冼嘉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業(yè)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謝曉陽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田某”、胡某、“阿敏”(均另案處理)在佛山市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發(fā)區(qū)開設“某某按摩店”,并在此容留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段某某雇請黃某某(已判刑)負責日常管理“某某按摩店”,與嫖娼人員講價并每次抽取每個賣淫女50元的費用。段某某每月支付給黃某某3000元工資。2013年9月10日22時許,賣淫女梁某某(另案處理)與嫖娼人員李某某(另案處理)在“某某按摩店”房間內(nèi)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至查獲時,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賣淫,共抽水約300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證人黃某某、賴某某、黃某某、夏某、梁某某、肖某、李某某、蔡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據(jù)保全清單,追繳物品清單及照片,黃某某、段某某在高明農(nóng)商行的賬戶流水清單,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對被告人段某某判處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沒有異議,但認為本案不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對其的量刑建議過重。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衡量容留賣淫情節(jié)輕重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容留賣淫活動有無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容留賣淫的人數(shù)和次數(shù)。本案中,沒有造成諸如性病傳播、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此外,本案中能查證屬實的事實中涉及容留賣淫的人數(shù)只有兩人,賣淫的次數(shù)只有1次,其他容留的人數(shù)和賣淫的次數(shù)因證據(jù)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按照疑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依法不應用于定罪量刑;2.被告人段某某在別人的慫恿下才投資租房從事容留賣淫行為,其日常也沒有對容留賣淫活動進行管理安排,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3.被告人段某某一貫表現(xiàn)良好,是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現(xiàn)已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悔恨不已。綜上,請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田某”、胡某、“阿敏”(均另案處理)在佛山市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發(fā)區(qū)開設“某某按摩店”,并在此容留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段某某雇請黃某某(已判刑)負責日常管理“某某按摩店”,包括與嫖娼人員講價,并每次抽取每個賣淫女50元的費用等,段某某每月支付3000元給黃某某。2013年9月10日22時許,賣淫女梁某某(另案處理)與嫖娼人員李某某(另案處理)在“某某按摩店”房間內(nèi)賣淫嫖娼完畢后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至查獲時,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賣淫,共抽水約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指認現(xiàn)場筆錄。被告人段某某在偵查階段穩(wěn)定供述了伙同田某等人在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設某某美容按摩店,容留婦女賣淫的犯罪事實。主要內(nèi)容:應該是在2013年5月中旬的時候,具體的時間我忘記了,我、田某、胡某和阿敏一起在高明區(qū)世紀廣場玩,當時阿敏和胡某提出,想我們一起到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開一間美容店,請一些女子到店里進行性交易,這種生意可以賺許多錢,我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并且現(xiàn)在查得比較嚴,我害怕出事,不是很愿意參加,之后胡某和阿敏勸我說沒事的,不用擔心。后來我們又談了幾次,想到可以賺更多的錢,我就跟田某、胡某和阿敏一起合伙到佛山市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發(fā)區(qū)開了一間某某按摩店,雇請了一些女子到店里進行性交易,其中我和田某負責出資開店,我們兩人總共出了30000多元,我自己出了約18000元,胡某和阿敏負責到外面找一些女子到店里賣淫,好像是6月份的時候我們就把店裝修好了,并正式營業(yè),后來雇請了黃某某到店里負責做管理工作,例如,煮飯、搞衛(wèi)生、做賬、跟客人談價錢等工作,我們一直經(jīng)營到2013年9月初被公安機關查處。男嫖客跟店里的女子每發(fā)生一次性關系,收取嫖資大約150元,我們從中收取50元的臺費,剩下的錢就給那些賣淫的女子??腿讼霂油獬霭l(fā)生性行為或在我們的店里發(fā)生性行為都可以。最多的時候有6個左右,少的時候有2個左右的女子在店里從事賣淫活動,她們的年紀一般都是20歲以上的,賣淫的女子是不固定的。我們店的帳一般都是十天或者半個月結算一次,結算完帳后,我和田某、胡某、阿敏就平分收益,我們每個月給黃某某3000元的工資,效益好就分多點給黃某某。到目前為止,我得到約18000元的收益,田某也是得到約18000元,胡某和阿敏得到約11000元。因為我們之前就說好,我和田某要先收回投資的成本,所以第一個月就我和田某有錢分。相關收益是黃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到我的賬戶,有時是我自己回店里取錢,得到的收益已經(jīng)用于日常生活中了。
段某某指認出容留賣淫的地點位于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發(fā)區(qū)某某按摩店。
2.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黃某某的證言。黃某某交代了其受雇于老板段某某和戴某,管理某某按摩店,打掃衛(wèi)生,并為賣淫女煮飯,負責和客人講價錢并向賣淫女抽傭的犯罪事實。主要內(nèi)容:2013年5月21日,我開始到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發(fā)區(qū)某某休閑美容按摩店打工,這個店的老板是段某某和戴某,平時都是段某某在管理店的,我也是直接和段某某聯(lián)系。段某某每個月支付我3000元工資。我是老板段某某請來看店的,每天下午6時許就開門做生意,首先把一個寫有“某某按摩”的燈箱拉到大路邊,如果有客人進來,就和客人談價錢,150元半個鐘。講好價錢客人就把看中的女孩子帶到房間內(nèi),把錢給賣淫女后發(fā)生性行為。店里最多的時候有6個賣淫女,被查獲時有2個。賣淫女每接一個客人我都用本子登記下來,到下班時拿這個本子和賣淫女對賬,按照每人50元向賣淫女收臺費。每隔兩三天我就把收取的錢存到自己的銀行卡,之后轉帳到老板賬戶。我在2013年分兩次共轉帳11000元到老板段某某的銀行賬戶,期間老板段某某還到店里拿了約10000元的現(xiàn)金。這21000元都是老板提供場所給賣淫女所得的提成。2013年9月10日22時許,我在某某店被抓獲,當時賣淫女梁某某和一個紅衣男子正在進行性交易。被抓獲時公安人員從我身上扣押了三張用白紙寫的小紙條和三張銀行存取款憑條。三張小紙條中有一張是2013年9月9日的接客記錄,一張撕爛的是9月10日晚上登記的部分接客記錄,還有一張是記錄老板段某某的銀行帳號。
黃某某辨認出1號照片上的男子(段某某)就是段某某,供述其在某某店上班是段某某和戴某安排的。
(2)賴某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賴某某于2013年將自己位于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村白石開發(fā)區(qū)住宅樓的一樓兩間鋪位出租給一個姓段的男子經(jīng)營發(fā)廊,租期一年,并收取了段姓男子3400元租金和1600元押金。段姓男子經(jīng)營的發(fā)廊店面叫某某,店里都是那個男子自己裝修的。賴某某并提供了租房合同書復印件。
賴某某辨認出1號照片上的男子(段某某)就是承租其住宅鋪位經(jīng)營發(fā)廊的段姓男子。
(3)黃某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黃某某是賣淫女肖某的男朋友。黃某某證實某某休閑按摩店是一個從事賣淫的場所,是段總和戴總兩個人開的。黃某某介紹了肖某和一個叫伍某某的老鄉(xiāng)在某某休閑按摩店從事賣淫活動。那個店里多的時候有五個賣淫女,少的時候就有一到二個,現(xiàn)在上班的就只有肖某和夏某的女朋友“小蓮”。肖某賣淫一共賺了三萬元左右。某某休閑按摩店還有一個叫黃某某的女子負責打掃衛(wèi)生、做飯和登記女孩子賣淫的情況以及抽傭。每個女孩子賣淫一次是150元,黃某某就在紙上登記,從中抽取50元給老板,賣淫女一次得100元。
黃某某辨認出5號照片上的女子(黃某某)就是黃某某。
(4)夏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賣淫女梁某某是夏某的女朋友。夏某證實其知道梁某某在高明更合白石某某休閑按摩中心從事賣淫活動。夏某還認識某某按摩店的一個姓段的老板,是湖北人。某某按摩店被警察查獲后,夏某接到段姓老板的電話,其跟他說某某店的人被抓了,那個段姓老板就掛電話了。
(5)梁某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3年9月10日晚上22時許,梁某某在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某某休閑按摩店和一個男子發(fā)生性交易后被公安人員抓獲。當晚從20時許,陸續(xù)有四個男子到某某按摩店和梁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梁某某當晚共收取嫖資750元,被公安機關扣押。梁某某兩個月前開始在某某休閑按摩店賣淫,上班時一晚平均約有四個男子和她以150元的價格發(fā)生性關系。梁某某還證實其在某某按摩店內(nèi)賣淫,店主提供地方,由一個阿姨負責管理某某按摩店,先由阿姨和客人談好價錢,每次150元,梁某某再把客人帶到房間內(nèi),在收錢后再與客人發(fā)生性關系。下班后按照每個客人50元抽水給阿姨,實際上自己每個客人獲利100元。梁某某交代自己上班約30日,共接客約120人,收取12000元,阿姨從中抽水約6000元。
梁某某辨認出5號照片上的女子(黃某某)就是負責抽取臺費的婦女;辨認出15號照片上的男子(李某某)就是被抓當晚和其發(fā)生性交易的男子。
(6)肖某的證言。肖某是某某休閑按摩店的賣淫女,案發(fā)當晚被抓。證言主要內(nèi)容:某某店老板是個姓段的男子,平時店里是一個年約三十多歲的婦女管理,她負責打掃衛(wèi)生和收取臺費。店里來了男客人都是由這個婦女和對方講價錢,賣淫女每次收取150元,其中50元要交給那個婦女作為臺費,因為那個婦女負責講價錢,介紹賣淫女給男子并提供賣淫場所及所需物品,所以要抽取50元作為酬勞。婦女只負責管理,不參與賣淫。某某店每晚多的時候有7、8個女孩子從事賣淫活動,少的時候也有兩個賣淫女。肖某到某某店上班有五個晚上,給了1000多元臺費,自己所得嫖資2000多元。
肖某辨認出5號照片上的女子(黃某某)就是負責管理美容店的婦女。
(7)李某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李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晚上在高明更合白石某某休閑按摩店和一個女子發(fā)生性關系后被公安人員抓獲。當晚李某某先是在店內(nèi)的大廳和一名穿黑色衣服的中年婦女講好價錢,就是以150元的價錢和店內(nèi)的女孩子發(fā)生一次性關系。之后和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年約20歲的女子進入房間,將150元嫖資給那個白衣女子,然后二人發(fā)生了性行為。
李某某辨認出5號照片上的女子(黃某某)就是和他講價錢的中年婦女。
(8)蔡某某的證言。主要內(nèi)容:2013年9月10日22時許,蔡某某和一個穿紅色上衣的工友到高明更合白石某某休閑按摩中心剪發(fā),去到后,里面的人說不剪發(fā),那個工友就和按摩店里的一個婦女講價錢,蔡某某才知道店里提供賣淫服務。隨后工友和店里的一個女孩子進去房間嫖娼。蔡某某坐在店里等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3.現(xiàn)場勘查記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佛山市高明區(qū)更合鎮(zhèn)白石開發(fā)區(qū)某某按摩店。
4.物證
(1)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扣押了某某按摩店的燈箱招牌一個,用鉛筆字寫的紙片三張、紙質卡片一張和銀行自助設備客戶通知書三張。黃某某對上述扣押的物品進行了辨認。
經(jīng)黃某某辨認,鉛筆字紙片第一、二張紙片上的字是其登記的9月9日及10日,賣淫女梁某某、肖某、小林的接客記錄(9月9日完整記錄共13次;9月10日記錄被撕毀,殘余部分記錄5次)。第三張紙片是其記錄的某某店老板段某某的銀行帳號。紙質卡片是某某按摩店發(fā)給客人的卡片。
三張農(nóng)信社自助設備客戶通知書,證實2013年9月10日10時許,黃某某賬戶存款1500元。當日下午5時許,黃某某賬戶取款1000元。隨后段某某賬戶存入5000元。黃某某辨認這5000元就是交給老板段某某的抽水費。
(2)證據(jù)保全清單、追繳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從梁某某處扣押了人民幣750元,并依法予以追繳。梁某某指認這750元人民幣是其在2013年9月10日賣淫所收取的嫖資。
5.書證
(1)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人員于2014年7月15日21時許,在高明區(qū)荷城街道某某卡拉ok大廳抓獲被告人段某某。
(2)戶籍材料,由湖北省宣恩縣公安局提供。證實被告人段某某的身份情況。
(3)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黃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月9日被佛山市高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5)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銀行賬戶資料。證實黃某某、段某某在高明農(nóng)商行的賬戶(黃某某帳戶號****,段某某帳戶號****)流水情況。顯示2013年8月29日,段某某賬戶存入人民幣6000元;9月10日,段某某賬戶存入人民幣5000元。經(jīng)黃某某辨認,這些都是其向賣淫女收取的臺費,通過柜員機轉帳給段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容留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證人黃某某、黃某某、梁某某、肖某的證言,高明農(nóng)商銀行的交易流水賬及公安人員從黃某某處扣押的接客記錄,能相互印證,證實“某某按摩店”從2013年5月底至2013年9月10日開設期間,長期容留2至6名婦女在該店從事賣淫活動,并按每次50元的標準向賣淫女收取費用,至該店查獲時,被告人段某某等人多次容留他人賣淫,共抽取費用約30000元。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段某某容留賣淫的時間、人數(shù)及次數(shù),應認定本案為情節(jié)嚴重。因此,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點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段某某在本案中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證人黃某某、黃某某、夏某、肖某的證言,能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段某某與他人投資開設“某某按摩店”,提供賣淫場所,并積極參與,事后分占較多的贓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辯護人提出的該點辯護意見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段某某是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故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仇文華
審 判 員 張恩廣
人民陪審員 張小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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