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仝某、陶某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7閱讀量:(1385)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甬奉刑初字第1193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仝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陶某,農(nóng)民。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于2013年7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奉化市看守所。
辯護人沈建明,浙江甬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朱禎學,浙江甬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奉化市人民檢察院以奉檢公訴刑訴(2014)19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仝某、陶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爽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仝某、被告人陶某及其辯護人沈建明、朱禎學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1、2014年7月30日至8月4日,被告人仝某趁在奉化市愛伊美服飾公司倉庫內(nèi)工作之際,采用順手牽羊、手提包運送的方法,先后6次盜走放在倉庫內(nèi)的兔羊絨大衣6件。經(jīng)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1470.4元。
2、2014年7月30日至8月4日,被告人陶某伙同被告人仝某趁在奉化市愛伊美服飾公司倉庫內(nèi)工作之際,采用順手牽羊、手提包運送的方法,先后3次盜走放在倉庫內(nèi)的兔羊絨大衣3件。經(jīng)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686.1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仝某、陶某退還了全部贓物,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仝某、陶某在庭審中沒有提出異議,并有證人楊某、項某、毛某的證言、價格鑒定意見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辨認筆錄、照片、諒解書、抓獲經(jīng)過和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仝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陶某拘役四個月至五個月,并處罰金。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陶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較輕,退還全部贓物,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希望對被告人陶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仝某、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合伙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仝某、陶某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贓物已全部退還,被告人仝某、陶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對被告人仝某、陶某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陶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仝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對被告人仝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陶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陶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鮑丙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沈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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