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湯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4閱讀量:(1347)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浙0381刑初第1961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湯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8月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F羈押于溫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余建飛,浙江安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瑞檢刑訴[2016]20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以簡易程序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同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曉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湯某某及辯護人余建飛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23時許,瑞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朱某、傅某等人對瑞安市***一帶的旅館進行檢查,發(fā)現**大道**-**號**旅館存在違規(guī)現象,便口頭傳喚**旅館老板賀某。當朱某等人在隔壁**號**旅館進行檢查時,**旅館老板娘即被告人湯某某前來用手拍前臺桌子,用手指頭指著朱某,大聲吵鬧,指責民警處理不公,揚言要和民警拼命,干擾民警正常執(zhí)法。后民警朱某等到**旅館對被告人湯某某進行口頭傳喚,遭拒后對其進行強制傳喚。被告人湯某某手持遙控器揮舞,用腳踹民警朱某、傅某,并大聲呼喊“殺人啦”之類的話,后被帶至安陽派出所。
上述事實,被告人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朱某、傅某、鄭某、南某的證言,警察證,檢查筆錄,當場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湯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湯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相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嚴明國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湯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海偉
人民陪審員 黃秀華
人民陪審員 楊協(xié)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繆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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