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曹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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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大刑初字第733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村。
法定代表人劉某。
訴訟代表人于某,男,56歲(19**年*月**日出生),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管理人員。
被告人曹某某,男,31歲(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羈押,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愛蘭,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書某,女,52歲(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3年1月6日被羈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朱志勇,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朱某,男,27歲(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羈押,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F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張鵬,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甄某某,男,48歲(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羈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楊連雨,北京市達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宇,北京市達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13)0485號起訴書及京大檢刑變訴(2014)0016號變更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被告人曹某某、張書某、朱某、甄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賈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的訴訟代表人于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愛蘭,被告人張書某及其辯護人朱志勇,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張鵬,被告人甄某某及其辯護人楊連雨、王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2年6月,被告人朱某為了營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委托被告人張書某,為其印刷《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三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二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基礎知識)、《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習題與案例集)各2000冊,一共8000冊,由張書某聯系印刷單位。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的主管人員曹某某及被告人張書某在明知朱某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仍為其印刷并裝訂上述書籍,并將書運至朱某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工業(yè)區(qū)的倉庫,后朱某銷售獲利。2012年12月17日,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自該倉庫處扣押了上述四種書籍共計7684冊,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甄某某為了營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委托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主管人員曹某某,為其印刷《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15000冊。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甄某某未經許可,仍為其印刷裝訂,并將14735冊書籍交由甄某某。2012年12月17日,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在曹某某的印刷廠查獲了尚未裝訂的《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散頁15令,能裝訂成書900冊。
三、2012年1月始,被告人朱某自河南一男子處購進盜版圖書,存入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工業(yè)區(qū)的倉庫,對外銷售獲利。2012年12月17日,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將朱某查獲,在倉庫內查獲圖書6023冊,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其中5893冊為非法出版物。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被告人曹某某、張書某、朱某、甄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文字作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被告人曹某某、朱某、甄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張書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和罪名辯解稱:我不知道所印刷裝訂的書籍系盜版書籍。
被告人曹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曹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張書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書某犯侵犯著作權罪的證據不足。被告人朱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朱某系從犯,屬于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甄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甄某某系初犯,主觀惡性小,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2012年6月,被告人朱某為了營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委托被告人張書某,為其印刷《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三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二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基礎知識)、《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習題與案例集)各2000冊,共計8000冊,由張書某聯系印刷單位。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的主管人員曹某某及被告人張書某在明知朱某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仍為其印刷并裝訂上述書籍,并將書運至朱某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工業(yè)區(qū)的倉庫,后朱某銷售獲利。2012年12月17日,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自該倉庫處扣押了上述四種書籍共計7684冊,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我自2011年11月份到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工作,開始任車間主任,后任廠長,主管生產及員工管理。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叫張某,張某不參與印刷,實際是于某用張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來經營。張書某開了一家裝訂廠,和我們印刷廠在一個大院里,我們一直是合作關系,我們廠負責印刷,她的廠子負責裝訂。2012年6月份,張書某找到我,問我能否印這套《心理咨詢師》,我說行。然后她把這套書的片子給我拿過來,把紙也調過來,我安排上機印刷,印了兩三天就印完了。張書某將書頁拉回去,在她的車間里裝訂,最后完工了。這套書一套是4本書,一本書印刷了2000套,一共是8000冊。在印刷這套書期間,有一名姓朱的男子來我們廠的車間看這批書,通過聊天我知道這套書是給這名男子印刷的。2012年12月17日13時許,北京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帶著這名男子來到我們廠,拿著我們之前印刷的這些書問我是不是從我們廠印刷的,我說是,然后我就被帶走了。張書某讓我印刷的這套書沒有相關審批手續(xù),是非法出版物?!缎睦碜稍儙煛返目蛻舭彦X給了張書某,張書某用這個錢跟我們頂賬了。
2、被告人張書某的供述及當庭陳述:我是2010年11月底在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租了張某的印刷廠的一個廠房,主要是干裝訂,機器是我的,廠房是他們的。2011年11月份,于某又租了這個廠子,我和于某簽訂了生產協(xié)議,生產上互相合作,獨立核算,共用張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朱某打電話給我說要做買賣,我讓他來車間找曹某某,但我不知道他要印什么書,也不知道印的這些書有沒有手續(xù)。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2年6月份,我找到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讓他們給我印刷盜版書籍《心理咨詢師》,我跟印刷廠的張書某談的,她說印刷用的紙張55元一令,我從她那里印刷了《心理咨詢師》的習題集、基礎知識、二級、三級,共四種,每種2000冊,共計8000冊。張書某說一共用了200令紙張,加上運費等收了我1.7萬多元錢。他們直接將書給我送到了我在大興區(qū)*鎮(zhèn)*工業(yè)區(qū)的一間租來的平房倉庫里。這些書我賣出去了一部分,剩余的被來檢查的執(zhí)法部門扣押了。
被告人朱某經過對偵查人員向其提供的16張不同女性照片進行辨認,指出5號照片上的女子(被告人張書某)就是接受其印刷業(yè)務的張書某。
4、民族出版社出具的書證及出版合同證明:《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三級)》(2011)、《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二級)》(2011)、《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基礎知識)》(2011)、《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習題與案例集)》(2011)為民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圖書,民族出版社與上述圖書的著作權人簽訂了出版合同,民族出版社享有上述圖書的專有出版發(fā)行權,并未授權其他個人、單位出版發(fā)行上述圖書。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2012年11月,被告人甄某某為了營利,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委托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的主管人員曹某某,為其印刷《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15000冊。被告人曹某某明知甄某某未經許可,仍為其印刷,并將14735冊書籍交由甄某某。2012年12月17日,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在曹某某的印刷廠查獲了尚未裝訂的《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散頁15令,能裝訂成書900冊。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2年11月份,書商甄某某找到我,當時張書某和張某也在,甄某某說要印刷關于十八大的書,然后我安排廠子里的人給印刷。《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印刷了15000冊。《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剛印刷完還沒裝訂好就被北京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查獲了。剛開始我問過甄某某這些書是否有問題,他說這都是機關單位看的,不會有事,我知道這些書是盜版書。
被告人曹某某經過對偵查人員向其提供的10張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指出8號照片上的男子(被告人甄某某)就是書商甄某某。
2、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2012年12月份,我在通州區(qū)*公共汽車站開車等活,來了一名男子,他說要去印刷廠,問我有沒有熟人,我說有一個。他拿出一本《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問我這本書能印嗎,我說給他問問。然后我給某樂印刷廠的曹某某打電話,問他能印這本書嗎,他說能印。那名男子讓我問問多少錢,曹某某說50塊錢一令紙。我說帶他去印刷廠,他說讓我給他跑,一本書給我1毛錢的好處費。過了兩天他把片子拿來了,我把片子給曹某某拿過去,他給印刷,我要求印刷15000冊,實際上印刷了14735冊。
3、書證證明:2012年12月15日,甄某某書寫拉走十八大讀本14735冊的字據的情況。
4、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出具的行政執(zhí)法物品清單證明: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自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扣押《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散頁15令。
5、人民出版社出具的書證證明:查扣的《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散頁15令,裝訂成冊共計可裝訂900冊。
6、書刊印刷品檢驗記錄證明:自被告人曹某某所在的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提取的該單位對印刷《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記錄的情況。
7、人民出版社出具的書證證明:2012年12月17日,市文化執(zhí)法總隊、市公安局管理總隊在查處曹某某等侵犯著作權一案中,查處的《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為非我社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妒舜髨蟾孑o導讀本》的著作權歸十八大文件編寫組所有,人民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三、2012年1月始,被告人朱某自他人處購進盜版圖書,存入北京市大興區(qū)*鎮(zhèn)*工業(yè)區(qū)的倉庫,對外銷售獲利。2012年12月17日,北京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將朱某查獲,在倉庫內查獲圖書6023冊,經北京市新聞出版局鑒定,其中5893冊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我在大興區(qū)*鎮(zhèn)*工業(yè)區(qū)租了一件平房倉庫,這個倉庫里除了我從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印刷的盜版書籍《心理咨詢師》外,還存有20來種盜版書籍,這些是我于2012年1月份開始從河南省鄭州市一個姓李的男子手中買的,有幾千本,共付給對方1萬多元錢。我販賣的盜版書籍屬于職業(yè)資格培訓類型,我給各類技工學校打電話推銷這些盜版書籍,共賣了2萬多元了。2012年12月17日7時許,北京市文化局到了我的暫住地將我抓了,然后去了我的庫房,將我的盜版書籍全部扣押了。
2、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網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出具的勘驗檢查筆錄證明: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網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對朱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案涉案電腦進行勘驗檢查,內有“轉賬交易成功”、“蒙鑒資料服務部購書清單”等word文檔,通過QQ工具的消息管理器發(fā)現其QQ號碼與多名網友談論販賣書籍的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公訴機關還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1、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我是通州區(qū)*鎮(zhèn)*村村民,張某是我哥哥,以前是*村的書記。我和我們村的村民劉某一起承包了某樂印刷廠。2011年11月份,我因為經營不善將印刷廠租給了于慶順,對外承包后,我只管收取租金,其他的不管,我也不清楚廠里的經營情況。
2、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出具的行政執(zhí)法檢查記錄及現場照片、行政執(zhí)法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明: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對被告人朱某的倉庫進行檢查,自被告人朱某處扣押《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二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三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基礎知識)、《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習題與案例集)、《創(chuàng)辦你的企業(yè)(大學生版)創(chuàng)業(yè)培訓手冊》、《保育員》(中級)、《營養(yǎng)配餐員》、《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師基礎知識》、《公共營養(yǎng)師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高級物流師、》《秘書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三級秘書》、《職業(yè)道德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等共計13577冊出版物和電腦主機1臺。
3、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版物審查鑒定書證明: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送鑒的《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二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三級)、《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基礎知識)、《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心理咨詢師2011》(習題與案例集)、《創(chuàng)辦你的企業(yè)(大學生版)創(chuàng)業(yè)培訓手冊》、《保育員》(中級)、《營養(yǎng)配餐員》、《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師基礎知識》、《公共營養(yǎng)師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高級物流師、》《秘書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三級秘書》、《職業(yè)道德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程》等共計13577冊出版物,經鑒定均為非法出版物。
4、張某提供的*村印刷廠承包合同及廠房設備租賃承包合同證明:通州區(qū)*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自2008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將該村印刷廠承包給劉某。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與于某簽訂的廠房設備租賃承包合同,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將車間二棟、辦公室二間及部分印刷設備租賃承包給于某,租賃承包期為五年。
5、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印刷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基本情況變更事項證明: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住所為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村,法定代表人為劉某,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2004年2月4日,該企業(yè)負責人為張某;2009年4月7日,該企業(yè)負責人為劉某。
6、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金星派出所及治安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金星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洛陽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于當日在朱某的帶領下前往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朱某當場指認曹某某即為印刷盜版書籍的男子,曹某某遂被查獲歸案。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張書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甄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7、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曹某某、張書某、朱某、甄某某的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被告人張書某、朱某、甄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曹某某作為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被告人曹某某、張書某、朱某、甄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甄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書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本院已確認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張書某參與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事實存在,故對其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曹某某的辯護人關于曹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朱某的辯護人關于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關于朱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因朱某在共同犯罪中不屬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依法不構成從犯,故其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關于朱某系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甄某某的辯護人關于甄某某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根據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被告人曹某某、張書某、朱某、甄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對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曹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張書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朱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甄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分別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北京市通縣某樂印刷廠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曹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甄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張書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六、在案扣押侵權圖書及作案工具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 晶
人民陪審員 郭繼永
人民陪審員 董 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孫明利
書 記 員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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