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5閱讀量:(1394)
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冀1003刑初179號
公訴機關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捕前系某公司職工。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F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愛蘭,河北天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廊廣檢公訴刑訴(2016)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徐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張愛蘭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0時37分許,被告人張某駕駛冀R*****號小型客車沿廊坊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和平路與解放道交口南200米處與由東向西步行過馬路的許某、郝某相撞,造成許某當場死亡、郝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駕車離開現場。經鑒定,被害人郝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經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肇事逃逸偵查大隊認定,被告人張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許某、郝某無事故責任。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張某到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在親屬的幫助下與被害人許某的親屬、被害人郝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及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郝某的陳述、證人潘某、宗某的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尸檢報告、尸檢照片,廊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傷情照片、診斷證明書,廊坊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整體分離痕跡檢驗意見書、檢驗照片,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酒精檢驗鑒定報告,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破案報告、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與被害人及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及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麗英
人民陪審員 孟德山
人民陪審員 何國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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