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17閱讀量:(1504)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672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謝正紅,安徽天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
負責人:汪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朱政,江蘇蘇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謝正紅,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政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4年2月6日,被告陳某醉酒后駕駛滬C08***號小型轎車將張某某刮撞,致張某某受傷,經認定張某某無責?,F(xiàn)要求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2527.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陳某未做答辯。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當庭辯稱,1、陳某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在保險期間內;2、事故劃分沒有異議,3、部分賠償請求不合理,本公司不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6日,被告陳某醉酒后駕駛滬C08***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六安市金安區(qū)淠東鄉(xiāng)黃圩村某某組附近路段時,刮撞原告張某某,造成原告受傷,被告陳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六公交認字(2014)000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經六安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40天,總計花去醫(yī)藥費用56045.10元,其中原告張某某墊付3000元,被告陳某墊付55500元,因雙方未到六安市中醫(yī)院辦理出院結算手續(xù),正式醫(yī)療費票據(jù)未開具。原告?zhèn)榻洶不崭哒\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休息期為180日,營養(yǎng)期60日,護理期90日。
另查明,滬C08***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陳某,并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一份、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一份。
又查明,原告張某某常年居住生活在江蘇省無錫市,并在無錫市梅村某某五金配件廠工作。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被告陳某、身份信息、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保單,事故責任認定書,出院記錄,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證明,六安市中醫(yī)院證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公安交警部門已作出責任認定,認定本起事故被告陳某承擔本次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無責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因此造成的身體傷害,被告陳某應依法對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己投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給原告,超交強險限額部分,因被告陳某系醉酒后駕駛車輛,應由被告陳某賠償給原告。關于原告張某某有關賠償標準適用問題,原告雖已年滿60周歲,但其居住生活在江蘇無錫城鎮(zhèn)并有穩(wěn)定的工資收入,請求賠償標準按江蘇城鎮(zhèn)標準來計算,本院予以準許,且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對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精神撫慰金、護理費等賠償請求不持異議。原告誤工費應按其在無錫市梅村某某五金配件廠2013年工資收入計算每天66.9元(24440元/年÷365天)。對于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樗鞯蔫b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另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過高,應當予以酌減。
綜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張某某的損失核定為:1、醫(yī)療費56045.1元,2、營養(yǎng)費1800元(90天×2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40天×20元),4、護理費9180元(90天×102元),5、誤工費12042元(180天×66.9元/天),6、殘疾賠償金39045.6元(32538元×(20-8)年×10%】,7、交通費800元,8、精神撫慰金5000元,9、二次手術費9000元,10、鑒定費1900元,合計135612.7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39045.6元,護理費9180元,誤工費12042元,交通費800元,合計76067.6元;
二、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545.1元,(56045.1元—55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800元,合計2145.1元;
三、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張某某鑒定費190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開戶行:六安農村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處;賬號20000108********0026收款單位: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訴訟費2120元,由被告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陶寶華
審 判 員 吳玉鋒
人民陪審員 戴仁道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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