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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9閱讀量:(2104)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東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2013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2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熊延生,江西贛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13)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峰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熊延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2月18日晚,被告人黃某訂了東方魅力“KTV”的V18包廂后,打電話叫羅某某來玩,隨后羅某某等三人先后來到V18包廂,四人吸食了毒品“K”粉。次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黃某又帶著羅某某等三人轉至東方魅力“KTV”888包廂繼續(xù)吸食毒品,并打電話叫潘某某來玩,被告人黃某將V18包廂的“K”粉端到888包廂來供他人吸食。同日3時許,潘某某等三人來到888包廂并吸食了毒品“K”粉。

同日3時許,民警在東方魅力888包廂將被告人黃某等人抓獲,并當場從被告人黃某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內收繳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凈重量計99.16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凈重量共計159.3371克。經檢測,被告人黃某及羅某某、潘某某等人氯胺酮類尿檢均呈陽性。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證人羅某某等人證言;毒品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類毒品而非法持有,同時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

被告人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jié),其非法持有的毒品含有二種毒品成分,請法院對被告人黃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原系本市北京西路東方魅力“KTV”業(yè)務經理。2013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黃某訂了東方魅力“KTV”的V18包廂后,打電話叫羅某某到東方魅力“KTV”的V18包廂來玩,并叫東方魅力“KTV”打碟師王某某到V18包廂放音樂。隨后,羅某某、王某某和林某某先后來到V18包廂,并在包廂內茶幾上發(fā)現(xiàn)了毒品“K”粉,四人先后吸食了毒品“K”粉。次日凌晨2時許,V18包廂其他客人離開后,被告人黃某又帶著羅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轉至東方魅力“KTV”的888包廂繼續(xù)吸食毒品,并打電話叫潘某某來玩,隨后,被告人黃某又將V18包廂的“K”粉端到888包廂來供他人吸食。同日3時許,潘某某、章某某、張某某來到888包廂,并在包廂茶幾上吸食了毒品“K”粉。

同日3時許,民警在888包廂將被告人黃某及羅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章某某、張某某抓獲帶至公安機關,并當場從被告人黃某隨身攜帶的手提包內收繳了毒品。經鑒定,從被告人黃某處收繳的1#送檢物(紅色“鐵觀音”字樣塑料袋)中均檢驗出氯胺酮成分,凈重量計99.161克;2#送檢物(印有“3點1刻”字樣塑料袋)中檢驗出氯胺酮及3,4-亞甲基二氧基-N-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計40.3809克;3#送檢物(“阿華田”字樣長條塑料袋)中檢驗出3,4-亞甲基二氧基-N-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計32.3110克;4#送檢物(四瓶“ASTMAFONFDS”字樣包裝物品)中均檢驗出3,4-亞甲基二氧基-N-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計86.6452克。

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經檢測,被告人黃某及羅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潘某某、章某某、張某某氯胺酮類尿檢均呈陽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實:公安人員從被告人黃某處扣押紅色鐵觀音包裝袋裝白色晶體100克,3點一刻包裝袋裝乳白色粉末44.44克,阿華田包裝袋裝咖啡色粉末32.34克,ASTMAFONDS瓶裝液體四瓶及外觀情況。

2、勘驗檢查筆錄證實:公安人員對案發(fā)現(xiàn)場東方魅力KTV888包廂檢查,發(fā)現(xiàn)該包廂茶幾上有吸毒用的吸管等工具,托盤內有一些白色顆粒狀疑似毒品物。

3、鑒定報告

1)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毒品檢驗鑒定報告證實:從被告人黃某處收繳的1#物品(紅色鐵觀音字樣塑料袋中均檢出氯胺酮成分,凈重計99.161克:2#物品印有3點1刻字樣塑料袋中檢出氯胺酮及3.4-亞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計40.63809克,3#物品阿華田字樣塑料袋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32.3110克,4#四瓶ASTMAFONDS瓶裝液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量計86.6452克。

2)尿樣檢測報告證實:被告人黃某及羅某某、王某某和林某某、潘某某、章某某、張某某氯胺酮類尿樣檢測均呈陽性。

4、書證:

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張某某等六人已被行政處罰。

5、證人證言

1)證人羅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18日晚上黃某打電話叫他去東方魅力V18包廂吸食毒品。他到東方魅力V18包廂吸食了毒品,轉到888包廂后,又來了三個人,又吸食了毒品,888包廂是黃某所開。

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月19日凌晨3時許,他在東方魅力888包廂內吸食了K粉,是潘某某叫其去的。

3)證人潘某某的證言證實:黃某打電話讓其去東方魅力888包廂吸食K粉,他叫了張某某、章某某去,其看到黃某、張某某吸食了毒品。

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黃某讓他去V18包廂放碟,他吸食K粉后轉到888包廂,888包廂毒品是黃某提供的,黃某、林某某、羅某某吸食了毒品。

5)證人林某某的證言證實:黃某打電話叫王某某到18包廂放碟,他一起去了,有四人吸食了K粉,后他又去了888包廂。

6)證人章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月19日凌晨在東方魅力KTV888包廂,看見黃某等三人吸食了K粉。

7)證人魏某某的證言證實:黃某是東方魅力KTV的業(yè)務經理,可以自己定包廂。

6、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黃某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戶籍地無前科劣跡記錄。

7、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黃某系被抓獲歸案。

8、被告人黃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公訴機關提供的所有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lián)系,共同指向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法律規(guī)定,非法持有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99.916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159.3371克,同時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黃某同時犯二罪,依法應當二罪并罰;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查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2月7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麗琴

人民陪審員  朱 凱

人民陪審員  孟曦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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