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9閱讀量:(1686)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北刑初字第102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業(yè)。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0月31日被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吳俊潔,山東正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市北檢公刑訴(2015)8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吳俊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7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出租車載被害人袁某、李某至青島市市北區(qū)包頭路,期間劉某與袁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車輛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qū)包頭路25號附近時,袁某與李某下車后,劉某隨即下車,用拳擊打袁某頭面部,將袁某打倒在地后,用腳踢袁某胸腹部、腳部、腿部等身體多部位,致袁某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左側第8、9、10肋骨骨折,右足第二跖骨基底部骨折,均構成輕傷二級。后被告人劉某被查獲到案。該到案后,已賠償被害人袁某人民幣20萬元。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意見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劉某系防衛(wèi)過當,且被害人對本案發(fā)生有過錯。2、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出租車載被害人袁某、李某至青島市市北區(qū)包頭路,期間劉某與袁某發(fā)生爭執(zhí)。當車輛行駛至青島市市北區(qū)包頭路25號附近時,袁某與李某下車后,劉某隨即下車,用拳頭擊打袁某頭面部,將袁某打倒在地后,該又用腳踢袁某胸腹部、腳部、腿部等身體多部位,致袁某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左側第8、9、10肋骨骨折,右足第二跖骨基底部骨折,均構成輕傷二級。后被告人劉某被查獲到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袁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袁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萬元,被害人袁某出具書面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經本院委托,青島市市北區(qū)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建議對劉某適用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被害人袁某的陳述,證人李某、井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圖及指認現場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戶籍證明,病歷,諒解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系防衛(wèi)過當,且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證實,男乘客不斷用手指劃我,并用手掐我脖子,我看他要抬手打我,我就先打了他一拳打在他左側脖子附近,男乘客沒站穩(wěn)被打倒在地。他站起來朝我打了兩拳被我躲開了沒有打上,我抬起右腳朝他左側胸腹部踹了一腳將他踹倒在地。我想離開,男乘客就跑過來用右腳踢我被我用左手將他的右腳接住了,我順勢用右手抓住他后背衣服將他摁倒在地,他起來后我就拽著他的衣服朝他腿部踹了幾腳。這時候我聽到旁邊燒烤攤上有人喊別打了,我一看這個男乘客一直坐在地上沒有再站起來,我就開車離開了。被害人袁某的陳述證實,我從出租車的副駕駛座上下來站在車旁邊,司機下來走到我面前什么也沒說就打了我一拳打在我左眼角上。我揮了一下右拳打沒打到司機我記不清了,司機就踹了我胸口一腳把我踹倒在地。我用手撐地還沒有完全站起來時他又上來朝我胸部、腹部、右腳和左腿部連續(xù)踹了好幾腳,將我再次踹倒在地。我想從地上站起來都被他再次踹倒在地,還用拳頭打我身上和臉上。這時旁邊夜攤上有人朝司機喊了一聲,說你差不多就行了,你要打死人?司機聽到后就住手并開出租車跑了。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被害人袁某的陳述印證了被告人劉某打傷被害人袁某的事實經過,該的行為不符合防衛(wèi)過當的構成要件,亦不能據此認定被害人具有過錯,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已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范家強
人民陪審員 蘭正宏
人民陪審員 楊淑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 昊
書 記 員 袁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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