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辛某某、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19閱讀量:(1573)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聊東商初字第2443號
原告:周某,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石陳榮,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辛某某,城鎮(zhèn)居民。
被告: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東昌府區(qū)建設路香江光彩大市場一期東北停車場內(nèi)。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燕、張偉,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訴被告辛某某、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家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陳榮,被告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丁燕、張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12日,債務人金某向原告周某借款6萬元,被告辛某某、某某家電公司為其提供連帶保證責任,雙方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利息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債務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以及擔保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的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等各項合理費用。原告通過現(xiàn)金方式借給了金某6萬元,現(xiàn)已期滿,被告只償還了1萬元,尚有5萬元沒有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辛某某、某某家電公司償還借款5萬元及利息,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辛某某、某某家電公司辯稱:1、答辯人辛某某不應為本案被告,本案的擔保人是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辛某某只是某某家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并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對該筆債務進行擔保。2、通過庭前向借款人金某了解借款及還款情況得知,金某償還利息情況為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9月份共計償還利息12600元,利率按每月4.5分計算。另外金某在2014年8月份償還本金10000元,以違約金的形式償還原告26000元,其中11700元是由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辛某某償還,結合借款人以及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還款情況,通過計算得知該筆借款應付本金為19441元,利息已計算至2015年1月22日。3、原告起訴第二項要求支付代理費及其它費用,答辯人認為應駁回訴求,根本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的利息已經(jīng)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其再要求超出四倍以外的費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4、通過查詢,2014年貸款的同期利率為年5.6,按該利率計算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四倍折合到每月月利率應為1.87。
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保證借款合同一份,證明金某于2014年4月12日向原告周某借款6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10日,擔保人辛某某、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作為連帶擔保人為其提供擔保。合同約定債務人金某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擔保人除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外,還應承擔50%的違約金。另外還承擔因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所產(chǎn)生的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的事實。
證據(jù)二、借據(jù)一份,證明原告周某已經(jīng)于2014年4月12日向債務人金某出借6萬元,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出借義務。
證據(jù)三、收到條一份,證明債務人金某于2014年4月12日已經(jīng)收到了周某向其出借的6萬元的事實,并出具收到條予以證明。
證據(jù)四、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其發(fā)票各一份,證明本案擔保人違約,周某為實現(xiàn)債權付出的律師代理費用4400元,該費用屬于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所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被告質證如下:對證據(jù)一、二、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該證據(jù)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該證據(jù)只能證明金某有向原告進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不能證明原告已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向借款人打款的憑證及具有借款能力的證據(jù)。另外,從該合同丙方簽字的情況看,聊城某某家電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加蓋公章并提供擔保,辛某某只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從該合同約定來看,其約定的利息已經(jīng)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超出四倍的所有費用,應當不予支持。
對證據(jù)四真實性無異議,原告認為其已經(jīng)向委托律師支付了代理費用,除提交交款單據(jù)外,還應提交打款憑證,此費用已經(jīng)超過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應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辛某某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一份,證明辛某某為聊城某某家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擔保借款合同上加蓋公章并簽字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證據(jù)二、收據(jù)四份,由徐龍昊書寫,證明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負責人辛某某及借款人金某已向原告周某委托的收款人徐龍昊以支付違約金的名義償還借款25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三、金某本人書寫的證明材料一份,證明該筆借款的約定利息為月息4.5,以及已經(jīng)償還本金、利率及違約金的事實。
原告周某的代理人質證如下: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內(nèi)容有異議,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若以公司的名義提供擔保,必須在合同中注明自己的身份。而本合同中并沒有注明,當初加蓋公章是辛某某為擔保的實現(xiàn)又提供了另一層保障。
對證據(jù)二真實性有異議,四組證據(jù)上面的違約金與本案無關,徐龍昊是誰,我方不得而知。
對證據(jù)三金某的陳述真實性有異議,首先金某應到庭陳述具體情況,金某的證言只是單方陳述,我方不予認可。
被告辛某某申請證人金某、郭某出庭作證。
金某所做陳述同金某本人書寫的證明材料。郭某證明周某與金某的借款屬實,借款月利率為4.5分,金某還過利息,但具體多少不清楚,還了多少本金也不清楚,知道周某派人到某某家電公司討賬的事情,但不知道是否支付。
本院認證如下:因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某某家電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無異議,本院也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徐龍昊”出具的四份收款收據(jù),原告不予認可,否認有委托徐龍昊催討欠款的事實,被告又不能證明徐龍昊所收款項與本案存有關聯(lián)性,故該四份證據(jù)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jù)使用。證人郭某的當庭陳述,內(nèi)容客觀,應予采信。金某系該案的債務人,其證言屬利害關系人的陳述,雖有郭某的證言佐證,但郭某僅證明了借款事實及利率的約定,并未證明還款情況,因此證人金某所陳述的支付利息、償還借款25000元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4年4月12日,經(jīng)郭某介紹,金某(乙方)與周某(甲方)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約定金某向周某借款6萬元,借款利率為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4年4月12日至2014年7月10日,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清,丙方(擔保人)自愿為甲方債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為借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催討差旅費及其他合理費用),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乙方逾期,應按合同總額每日支付5%的違約金或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損失。該保證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在合同首頁“保證人”處列有四位保證人欄,某某家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辛某某在第一位“保證人”處簽名,并注明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某某家電)及電話號碼,又在第三位“保證人”處加蓋了“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的印章。之后周某將6萬元交付于金某,金某為周某出具了收條,內(nèi)容為“今收到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00元)金某2014年4月12日”,并另行出具了借據(jù),內(nèi)容為“我叫金某,因經(jīng)營需要,于2014年4月12日從貴處借人民幣陸萬元整,借期3個月(每月按30天計算),每月約定利息為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本人保證于2014年7月10日前還清,對逾期金額,除支付約定利息外,每日加付逾期額百分之三的違約金和百分之五的罰息。借款人:金某2014年4月12日”。借款期滿后,經(jīng)周某催要,金某償還了10000元本金,因剩余借款及利息遲遲沒有結清,周某訴至本院,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因提起訴訟,周某委托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石陳榮代理,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費4400元。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主張利息自2014年7月10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系雙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原告周某所訴的借款事實,有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收款憑證為證,且庭審中借款人金某也認可已收到所借款項,故應認定原告所訴事實屬實。
關于擔保人的問題,辛某某在第一保證人處簽名,又在第三保證人處加蓋某某家電公司的印章,分別在兩處保證人欄簽字蓋章,應視為分別提供擔保,也即辛某某個人和某某家電公司分別提供擔保。辛某某辯稱是某某家電公司一方提供擔保,自己僅是法定代表人行駛職務行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jīng)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原告周某要求被告辛某某、某某家電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擔保人辛某某、某某家電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金某追償,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律師代理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月利率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保護。
被告的辯稱意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辛某某、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給原告周某5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辛某某、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周某4400元律師代理費。
三、被告辛某某、聊城某某家電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義務后,有權向借款人金繼繽追償。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林孟良
人民陪審員 段文燕
人民陪審員 何景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榮華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