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武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287)
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郊民一初字第00143號
原告:武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yè)者,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文元,系安徽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裝修工人,住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
委托代理人:周甄件,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灰河鄉(xiāng)東風村村書記。
原告武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嬌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元、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甄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某訴稱:2011年10月,我與被告在網上相識,××××年××月××日,雙方在銅陵市郊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感情基礎薄弱。特別是被告婚前隱瞞癲癇病史,造成我巨大的精神痛苦。2012年4月,我與被告發(fā)生激烈爭吵后回娘家生活至今。2014年7月1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現(xiàn)第二次起訴離婚。
被告劉某辯稱:我與原告在網上相識,××××年××月××日在銅陵市郊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造成雙方感情不好的原因在于原告,是原告不守本分。同時,我未向原告隱瞞癲癇病史,原告是清楚我的病情,且在我發(fā)病期間,原告十分的照顧我。我與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我與原告離婚,原告應賠償被告因結婚辦理酒席花費的費用5萬元。同時,原告在2012年離開家時已懷孕,現(xiàn)在孩子應該已出生,要求該孩子歸被告撫養(yǎng),原告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1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1年,原告武某與被告劉某在網上相識,雙方于××××年××月××日在銅陵市郊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雙方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4月,雙方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原告武某離開家,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原告武某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14年7月起訴離婚,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09號民事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14年10月8日,原告武某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原告武某撤回上訴?,F(xiàn)原告武某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亦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安徽省銅陵市郊區(qū)人民法院(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09號民事判決書、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銅中民一終字第00205號民事裁定書及庭審筆錄等在案證實,已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核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武某與被告劉某自2014年8月法院作出不準離婚判決后,雙方持續(xù)分居至今,夫妻關系沒有得到任何改善,原告武某現(xiàn)第二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武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要求原告武某賠償因辦理婚禮酒席所花費的5萬元費用,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實,對被告劉某該項辯稱不予采納。被告劉某辯稱雙方的孩子已出生,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證實,故本院對被告劉某該項辯稱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武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嬌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郭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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