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與黃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0閱讀量:(1729)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吳民初字第0136號
原告蘇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思思,北京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應某,總經理。
被告馮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黃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原告蘇某訴被告上海某某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某公司)、馮某、黃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思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馮某、黃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馮某、黃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蘇州市吳中區(qū)文曲路某某廣場項目由蘇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由江蘇某某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二建)總承包施工,后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由該公司馮某班組負責施工。被告馮某隨后將一小部分分包給被告黃某,讓其找一些小工做油漆活,工資仍由馮某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起一直隨黃某在工地上做工,工種是油漆工。2011年6月15日14時50分左右,原告當時在某某廣場地下一層腳手架上批梁底,在移動位置的過程中,不慎從2.5米高的腳手架上摔倒地上,致使原告當場昏迷。后經診斷為視神經損傷,右眼失明,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傷殘八級。原告在從事油漆工作時受傷,因被告馮某、黃某與原告之間為雇傭關系,被告馮某與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之間為掛靠關系,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335元,護理費900元,誤工費10800元,營養(yǎng)費600元,住宿費1530元,交通費3173元,殘疾賠償金1780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2520元,合計人民幣212920元,三被告對此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馮某、黃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蘇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某某二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某某二建承建蘇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某某廣場工程。2011年1月1日,某某二建以“某某廣場項目部”名義(甲方)與上海某某公司馮某班組(乙方)簽訂“白水泥批嵌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上海某某公司馮某班組承包某某廣場北區(qū)地下室一半及地上裙房膩子批白的工程施工。被告馮某在上述合同乙方代表處簽名并蓋上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合同章。合同簽訂后,被告馮某依約帶領其班組在上述合同約定的工程區(qū)域進行施工,施工人員中包含有被告黃某和原告等人。2011年6月15日14時50分左右,原告在某某廣場地下一層進行批梁底時,在移動位置的過程中不慎從近2.5米高的腳手架上摔倒地上,致使原告當場昏迷。事發(fā)后,原告即被送至蘇州市吳中人民醫(yī)院治療,該院建議上級醫(yī)院進一步檢查,故原告隨后被送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經診斷,原告右眼無光感,視力無法矯正,右眼視神經損傷。另,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所于同年9月3日做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原告構成八級傷殘,誤工期限為傷后三個月,營養(yǎng)期限為一個月,護理期限為傷后一人護理半個月。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2520元。因就此損害賠償未能協(xié)商一致,故原告向蘇州市吳中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某某二建存在勞動關系。該勞動爭議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依原告提供之證據(jù)難以認定其與某某二建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遂裁決駁回原告的申請。原告對此不服,即向本院提起訴訟,隨后又撤訴,并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本案三被告及某某二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庭前,原告與某某二建達成協(xié)議,由某某二建給予一定經濟補償,故原告撤回對某某二建的起訴。
訴訟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戶某某、黃某兩份證詞及黃某某和被告黃某所作的“工傷認定申請證人證言”(其內容為:2011年6月15日下午2點50分左右,在文曲路某某二建工地,原告在腳手架上批梁時,在移動過程中摔倒地上,到醫(yī)院檢查,診斷為視神經損傷,右眼失明)。庭審中,證人戶某某、黃某到庭陳述,其與原告為工友,均跟隨黃某打工,而黃某則跟馮某。即黃某是其老板,馮某是黃某的老板。工資是由馮某結給黃某,再由黃某結給證人及原告。
此外,就原告因本案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核實如下: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335元,因未能提供出相應的醫(yī)療費用票據(jù),故不予認定。對此,原告可在收集到證據(jù)后再行主張;因原告委托鑒定的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具有相應的資質,故對該司法鑒定所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確認。參照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傷殘等級、營養(yǎng)、護理期限,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為原告主張的護理費900元、營養(yǎng)費600元、殘疾賠償金178062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住宿費1530元,因原告僅提供一張金額為500元的住宿費發(fā)票,故確認其住宿費為500元;原告從事的職業(yè)應歸入其他建筑行業(yè),參照省份細行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司法鑒定確認的誤工期限,核定其誤工損失為9102.5元;結合本案原告的家庭地址、治療經過以及其損害程度,酌定其交通費為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由此,原告因該起人身損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護理費900元,誤工費9102.5元,營養(yǎng)費600元,住宿費5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1780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2520元,合計人民幣208684.5元。
本院認為,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由于本案被告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本院只能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對原、被告之間所存在的關系作出判斷。原告提供的二份合同所反映的內容為蘇州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與某某二建以及某某二建與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之間存在工程承包合同關系,而“工傷認定申請證人證言”只反映了原告受傷的時間、地點以及受傷的原因等事實,因此,原告針對原、被告之間所存在的關系所提供的證據(jù)主要是證人戶某某、黃某的證人證言。而該證人證言只能證明原告與被告黃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而無法證明原告與被告馮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馮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因缺乏證據(jù)而難以支持。又因原告在從事雇傭事務中發(fā)生人身損害,因此,作為雇主的被告黃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原告在從事雇傭事務中未能注意自身的安全,故對其損害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可以相應減輕被告黃某的責任。經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被告黃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應承擔166948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蘇某人身損害賠償款人民幣166948元。
二、駁回原告蘇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5元,公告費900元,合計人民幣2365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蘇州市農行園區(qū)支行,戶名:蘇州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戶;賬號:10-550***009599。
審 判 長 顧小煒
人民陪審員 彭 昊
人民陪審員 高慶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高 羽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