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424)
云南省沾益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沾刑初字第122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沾益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曾用名趙某甲,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7日被沾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經沾益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沾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沾益縣看守所。
辯護人賈立新,陜西鴻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沾益縣人民檢察院以沾檢公訴刑訴(2014)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沾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璐、鄧利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賈立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沾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5日6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陜D××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載24561kg貨物(核定載質量11950kg)沿滬昆高速公路由勝境關向曲靖方向行駛,行至滬昆高速公路k2210+50M處,由于其超載行駛且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其所駕車輛與被害人毛某某相撞,造成毛某某開放性顱腦損傷、雙側肋骨骨折并血氣胸、胸腔填塞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趙某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當日17時許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區(qū)興盛水果批發(fā)市場內誠信果行門口抓獲被告人趙某某。被告人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3.6萬元。被告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列舉了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予以支持其指控,同時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意見。
辯護人賈立新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已有效足額賠償被害人家屬;本案系過失犯罪;被害人有過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5日6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陜D××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載24561kg貨物(核定載質量11950kg)沿滬昆高速公路由勝境關向曲靖方向行駛,行至滬昆高速公路k2210+50M處,由于其超載行駛且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其所駕車輛與被害人毛某某相撞,造成毛某某開放性顱腦損傷、雙側肋骨骨折并血氣胸、胸腔填塞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趙某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當日17時許民警在曲靖市某區(qū)某批發(fā)市場內某果行門口抓獲被告人趙某某。被告人趙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3.6萬元。
另查明,陜D××號車輛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被害人毛某某的親屬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經調解,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被害人家屬110380元,被告人趙某某將其所有的車輛賠償給被害人家屬,其余損失被害人家屬自愿放棄。同時,被告人趙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提取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員信息查詢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保險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記錄、喪葬費賠償協(xié)議、收條、車輛載重說明、民事調解書、諒解書、情況說明,證人業(yè)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車輛痕跡勘查筆錄及照片,現場指認筆錄,鑒定委托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書、法醫(yī)毒物鑒定檢驗報告書、整體分離痕跡鑒定書、法醫(yī)學尸體體檢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準確,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趙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呂金秀
人民陪審員 陳迎春
人民陪審員 張中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萬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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