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鞏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1閱讀量:(1336)
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蘭民初字第308號
原告鞏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震,山東上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徐劍,山東合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鞏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震、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鞏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9月25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的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2年3、4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同年9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響。2014年1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主要是根據當事人陳述、庭審調查、審核證據予以認定,并均已收集、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雖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響,但無根本性的利益沖突。只要雙方多加強夫妻間的交流,互相溝通,互相體諒,夫妻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雖提出離婚,但未提出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事實及證據。為維護婚姻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鞏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晨陽
人民陪審員 李瑞國
人民陪審員 密士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代書 記員 莊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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