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021)
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民初字第2243號
原告:楊某,男,漢族,梁山縣某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方智忠,山東求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馬某,山東求勝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鄭某,男,漢族,原梁山縣某工作人員。
原告楊某與被告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余旭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方智忠、馬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被告鄭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承諾半個月返還原告借款,但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拖不還。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鄭某償還原告借款3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鄭某未應訴,亦未答辯。
原告楊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借條原件一份,以證明被告鄭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原告楊某借款3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個月,此后又延期半個月,借款至2012年6月22日到期的事實。
被告鄭某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了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質(zhì)證的權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鄭某欠原告楊某借款30000元。
以上事實主要是依據(jù)借條以及原告楊某的陳述認定的,已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鄭某欠原告楊某借款3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鄭某應當予以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鄭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旭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李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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