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孔某等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505)
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梁民初字第764號
原告:王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德軍,山東金正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孔某,農(nóng)民。
被告:劉某,農(nóng)民。
原告王某訴被告孔某、劉某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孔某、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訴稱,2014年,被告劉某承建梁山縣某小學教學樓工程,被告將磚砌等項目分包給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2800元,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償。請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工程款72800元。
被告孔某、劉某未到庭,亦未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峁┮韵伦C據(jù):1、2014年12月23日被告劉某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費42800元。2、2014年10月7日被告孔某出具的證明條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費30000元。3、2015年2月6日梁山縣小安山鎮(zhèn)某某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王某香和王某是同一個人。4、證人王某出庭作證的證言證明王某將某小學的工程分包給劉某,在該工程中孔某、劉某是合伙關(guān)系。
經(jīng)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由以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以下事實:2014年,被告孔某、劉某合伙承建梁山縣某小學教學樓工程期間,將磚砌等項目分包給原告,工程完工后,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2800元,并分別向原告出具了證明條,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訴至來院,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工程款72800元。
本院認為,被告孔某、劉某合伙承建梁山縣某小學教學樓工程期間,將磚砌等項目分包給原告王某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2800元,并分別向原告出具了證明條,該工程款至今未付,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工程款728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孔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工程款7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0元,訴訟保全費用770元,共計2390元,由被告孔某、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鴻慶
審 判 員 張月菊
人民陪審員 黃迎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丕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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