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239)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關刑初字第87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農(nóng)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3日被行政拘留15日,于同月18日拘留期限屆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關嶺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但溶,貴州中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關檢公訴刑訴(2015)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興洪、葉陽利、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但溶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9時許,被告人徐某駕駛貴G*****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被害人劉某、陳某沿關嶺自治縣永寧鎮(zhèn)水淹壩往圍墻方向通村公路行駛,當行駛至0km+900m處時與對向行駛的由高某駕駛的貴G*****號輕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乘車人劉某當場死亡、陳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頸髓損傷死亡,被害人陳某因交通事故致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經(jīng)審理后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徐某積極救助被害人陳某。在他人報警后,其留在現(xiàn)場,并積極配合民警調查,現(xiàn)場勘查結束后主動隨民警到交警大隊反映事故發(fā)生的情況。被害人劉某、陳某分別系陳某玉妻女,陳某玉系被告人徐某表哥,其對被告人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徐某、劉某、陳某的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情況說明、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高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司法意見書、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徐某系過失犯罪、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有自首情節(jié),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徐某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會車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側翻,并與對向行駛的由高某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乘車人劉某當場死亡,陳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徐某積極救助傷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在明知他人報警后,其未逃離現(xiàn)場,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積極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死者家屬對被告人徐某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并經(jīng)當?shù)乜h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同意將其納入社區(qū)矯正,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運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何 曉
代理審判員 譚 燕
人民陪審員 周學興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程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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