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甲訴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2閱讀量:(1523)
陜西省興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陜0481民初117號
原告楊某甲,男,漢族。
法定代理人趙某艷,女,漢族。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男,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賈立新,陜西鴻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娃,女,漢族,。
原告楊某甲訴被告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法定代理人楊某某、趙某艷、委托代理人賈立新,被告楊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2015年10月4日12時許,被告楊某駕駛無牌農(nóng)用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某市某鎮(zhèn)某村東西水泥路處,因判斷失誤,采取措施不當,與由南向北橫穿道路時的楊某甲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陜西省核工業(yè)215醫(yī)院搶救治療,后轉入西安市兒童醫(yī)院,經(jīng)西安市兒童醫(yī)院診斷為:1、脾破裂;2.肝挫裂傷;3、雙肺挫裂傷病II型呼吸衰竭;4、雙側胸腔積液;5、雙腎挫裂傷;6、失血性貧血;7、缺氧缺血性腦損害;8、多處肋骨骨折;9、肝功能障礙。原告手術治療51天后出院,2015年12月14日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興公交認字(2015)第3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在原告住院期間,原告承擔了部分醫(yī)療費,其它費用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在無奈之下,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guī)定,故起訴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2630.09元、誤學費5060元、護理費69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80元、營養(yǎng)費1020元、交通費166元、后續(xù)檢查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163804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800元、復印費138元、以上共計204128.09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楊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我們積極對原告進行了救治,也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但原告在訴狀中稱與我們多次協(xié)商我想不通,出院后原告并未與我協(xié)商,我認為原告請求的費用中有不合理的費用。
本案爭議焦點:1.原告的損失具體是多少?2.被告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標準數(shù)額如何確定?
庭審中原被告提供如下證據(jù):
原告楊某甲提供證據(jù)如下:
1.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情況,被告無異議。
2.診斷證明及西安市兒童醫(yī)院住院病案一組,證明原告因事故受傷進行治療及相關費用的計算依據(jù)。被告質證后對真實性無異議。
3.原告提供醫(yī)療費票據(jù)35張計2630.09元,西安市兒童醫(yī)院18張計1355.09元,西安第一醫(yī)院2張計107元,武警醫(yī)院13張計220元。其它費用2張計948元,證明原告后續(xù)檢查費用為2630.09元,被告未承擔。被告質證后對票據(jù)認可。
4.學費票據(jù)1張計2220元×2學期計4440元,補課費1張計640元,共計5080元。被告無異議。
5.護理費6930元,提供護理人員楊某某、趙某艷身份證、收入證明、居住證、繳納養(yǎng)老保險票據(jù)、社會保險卡一份,證明護理人員護理費的計算及身份情況及原告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的依據(jù)(住院12天按2人護理;后39天按1人護理,每天110元)被告無異議。
6.鑒定意見書1份(原告?zhèn)闉?級、10級),殘疾賠償金163804元,被告無異議。
7.交通費166元,被告無異議。
8.鑒定費800元,復印費138元,被告無異議。
9.住院伙食補助費4080元,住院51天/80元,營養(yǎng)費1020元,住院51天/20元,被告無異議。
10.后續(xù)治療4500元,沒有證據(jù),被告依法處理。
11.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告依法處理。
對原告提供的以上證據(jù),經(jīng)合議庭評議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5.6.7.8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認可,相關費用的計算結合案件事實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綜合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12時許,被告楊某駕駛無牌農(nóng)用三輪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某市某鎮(zhèn)某村東西水泥路處,因判斷失誤,采取措施不當,與由南向北橫穿道路的楊某甲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陜西省核工業(yè)215醫(yī)院搶救治療,后轉入西安市兒童醫(yī)院,經(jīng)西安市兒童醫(yī)院診斷為:1、脾破裂;2.肝挫裂傷;3、雙肺挫裂傷病II型呼吸衰竭;4、雙側胸腔積液;5、雙腎挫裂傷;6、失血性貧血;7、缺氧缺血性腦損害;8、多處肋骨骨折;9、肝功能障礙。原告手術治療51天后出院,2015年12月14日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興公交認字(2015)第3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共支付原告醫(yī)療費82000元。經(jīng)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陜正義司鑒(2016)臨鑒字第238號鑒定意見1.楊某甲脾切除術后屬八級傷殘,2.楊某甲4肋骨折屬十級傷殘。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致原告楊某甲受傷,此事故經(jīng)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故原告要求相關被告承擔相關費用的請求應予支持,醫(yī)療費結算票據(jù)35張計2630.09元,護理費6930元;殘疾賠償金163804元;交通費166元,鑒定費800元,復印費1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80元,營養(yǎng)費1020元,被告認可,應予賠償;精神撫慰金楊某甲屬八級傷殘、十級傷殘故應以6200元為宜。學費4440元,補課費640元,共計5080元、后續(xù)治療450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楊某甲醫(yī)療費2630.09元,護理費6930元;殘疾賠償金163804元;交通費166元,鑒定費800元,復印費1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80元,營養(yǎng)費1020元,精神撫慰金6200元共計185768.09元,判決生效后三月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某甲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楊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彩梅
審 判 員 田文峰
人民陪審員 齊躍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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