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10)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0782民初5635號
原告劉*興。
委托代理人何遠、周禹翔,浙江澤大(義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宣*洪。
被告**財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公司。
負責人朱*軍,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戚*晨,公司員工。
原告劉*興與被告宣*洪、**財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險義烏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蔣華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遠、被告宣*洪、被告**財險義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案件相關(guān)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5年7月15日4時50分許,被告宣*洪駕駛浙G×××××號輕型普通貨車在義烏市××與擁軍路叉口路段撞上劉*興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后載乘客方芝蓮),造成兩車車損,劉*興、方芝蓮受傷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jié)果:宣*洪負全責;劉*興、方芝蓮無責。
三、受害人概況:原告劉*興系失地農(nóng)民,已參加義烏市被征地農(nóng)村居民養(yǎng)老保障;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原告劉*興在**市**印刷廠工作。
四、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宣*洪賠償原告損失273614.52元(包括醫(yī)藥費54737.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元、鑒定費2040元、為傷殘鑒定所支付的拍片費52.3元、殘疾賠償金145414.8元、誤工費28100元、護理費20100元、營養(yǎng)費11160元、交通費669.5元、病員意外傷害保險費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2、被告**財險義烏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內(nèi)優(yōu)先賠償)。庭審中,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新標準計算,總的賠償金額相應(yīng)變更為285570.12元。
五、被告宣*洪答辯意見:1、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宣*洪不應(yīng)該是全責。因為,事故發(fā)生地段是屬于紅綠燈路口,宣*洪是右轉(zhuǎn)彎綠燈,原告方是直行紅燈;宣*洪是在事故發(fā)生后受到驚嚇的情況下簽字的;電瓶車是不允許帶人、帶貨的,但是原告的車輛帶人、帶貨,事故發(fā)生的時候,原告妻子看到宣*洪的車輛,原告卻沒有看到,這么差的視力怎么能帶人、帶貨。2、事故發(fā)生之后,宣*洪在交警隊繳納了20000元押金,宣*洪退取900多元,其余墊付的費用全部用于支付本案原告。3、各項賠償項目的答辯意見同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財險義烏公司答辯意見:1、肇事車輛僅投保交強險,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2、原告鑒定時年滿63周歲,殘疾賠償金計算17年;誤工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工資表,月平均工資未達3000元,且根據(jù)鑒定意見,誤工期為6個月;非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請法院酌定;鑒定費、保險費、訴訟費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由法院酌定;營養(yǎng)費按60元/天計算。
六、涉案保險合同的主體、類型和內(nèi)容: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財險義烏公司承保了浙G×××××號貨車的交強險。
七、司法鑒定意見:2015年11月28日,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體粉碎性骨折(骨水泥灌注),構(gòu)成九級傷殘。誤工期180天,營養(yǎng)期90天,護理期9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2040元。
八、受害人獲得賠償情況:被告宣*洪墊付了19021.46元。
九、本院確認的原告各項合理損失:醫(yī)療費52785.47元(已剔除住院期間收取的伙食費660元及傷殘鑒定后的兩次門診費用1292.45元)、營養(yǎng)費90天×60元/天=5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天×30元/天=1320元、殘疾賠償金17年×43714元/年×20%=148627.6元、誤工費180天×80元/天=14400元(原告雖已年滿60周歲,但確實仍從事勞動,結(jié)合其工資收入、年齡等因素酌情確定)、護理費44天×150元/天+46天×132元/天=126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酌定為669.5元,合計245874.57元。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等進行鑒定所產(chǎn)生的鑒定費及拍片費2040元+52.3元=2092.3元,應(yīng)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主張的病員意外傷害保險費2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次事故中受傷的另一名傷者方芝蓮同意交強險部分優(yōu)先賠償給本案原告。
裁判理由與結(jié)果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責任雙方按責分攤。被告宣*洪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但宣*洪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且其并未舉證證明原告劉*興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本院確定被告宣*洪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計算,被告**財險義烏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0000元;被告宣*洪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原告125874.57元,扣除已墊付的19021.46元,宣*洪尚應(yīng)另行賠償原告106853.11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財險股份有限公司義烏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興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宣*洪另行賠償原告劉*興106853.11元。
上述一至二項判決內(nèi)容,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劉*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2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宣*洪負擔2240元,由原告劉*興負擔4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5404元,至遲不得超過上訴期限屆滿后的7日內(nèi);戶名: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預收戶;賬號:1969-****-****-****-****-****-003,開戶銀行:**銀行金華市分行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室,聯(lián)系電話:82****61、82****65。逾期不繳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蔣華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沈翠瑩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