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蘭某某與郭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57)
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濱民三初字第1188號
原告蘭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昭輝,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樊延國,山東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韓樹偉,山東寧木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居民。
原告蘭某某與被告郭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昭輝、樊延國,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韓樹偉、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蘭某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5月29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85000元,口頭許諾用一個來月就還款。但被告至今也沒有向原告償還該借款。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5000元;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某辯稱,2015年5月29日,被告郭某某并沒有收到原告所訴借款。事實情況是,被告郭某某意圖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故在2015年5月29日給原告出具了借條及收條,但被告郭某某并沒有實際收到以上借款。另外,原告也沒有能力出借以上款項。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已經離婚,原告所訴債務發(fā)生在兩被告離婚之后,故與被告王某某無關。原告申請查封的房屋系被告王某某個人財產,原告申請查封錯誤,請求依法撤銷查封措施。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9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蘭某某借款85000元,原告以現金方式將上述款項交給被告郭某某后,該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和收到條各一份。借款后,被告郭某某通過其銀行賬戶分別于2015年6月7日向原告賬戶轉賬還款1000元,2015年6月23日還款1000元,2015年6月25日還款1000元,2015年7月4日還款2000元,共計還款5000元。余款80000元,被告郭某某一直未還。
另查明,2015年5月29日前,原告多次通過被告郭某某所持有的POS機刷卡取現,被告郭某某在扣除相應的手續(xù)費后,將余款轉賬至原告賬戶。
被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兩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協(xié)議離婚。
以上案件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收到條、原告的銀行賬戶交易信息查詢清單、信用卡刷卡憑條,被告郭某某提交的銀行賬戶交易查詢信息,被告王某某提交的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原告主張以現金方式向被告郭某某進行了款項交付,其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交付現金前有確實的款項來源,且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收據,應視為被告郭某某已經收到所借款項,雙方的借款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郭某某應當依原告的要求歸還借款。庭審中,雙方陳述對該筆借款未約定支付利息,被告郭某某于借款后向原告的銀行賬戶所轉賬交付的款項,應系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在被告郭某某應還借款總額中予以扣減。上述借款發(fā)生于兩被告離婚之后,應系被告郭某某個人債務,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蘭某某借款80000元;
二、駁回原告蘭某某對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5元,由原告蘭某某負擔50元,被告郭某某負擔1875元;訴訟保全費920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愛民
人民陪審員 宣良訓
人民陪審員 馮鎖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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