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與程某蓉、高某運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243)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002民初197號
原告:呂某,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許海亮,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蓉。
被告:高某運,無業(yè)。
被告:詹某誠,無業(yè)。
原告呂某訴被告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m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海亮、被告詹某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某蓉、高某運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呂某訴稱:呂某與詹某生系同村村民。2016年1月10日、1月16日,詹某生分兩次向呂某借款10000元和40000元,共計50000元,承諾于2016年5月歸還。2016年5月6日,詹某生因病去世。因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為詹某生的法定繼承人,依法應在接受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詹某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呂某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在繼承詹某生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歸還借款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呂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一、呂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借條一張,證明詹某生向呂某借款50000元的事實。
三、稅務發(fā)票復印件一張,證明詹某生在黃山市物資再生利用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到期債權7300元。
詹某誠辯稱:有欠條就認可借款。對于呂某要求我們歸還詹某生的借款,可以用詹某生在洗衣廠的債權折抵。
詹某誠就其辯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程某蓉、高某運未出具書面答辯狀,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案在審理中,本院依法調取如下證據(jù)材料:
一、黃山市公安局梅林派出所出具的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詹某生的身份信息,證明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詹某生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黃山市屯溪區(qū)民政局證明一份,證明詹某生與程某蓉系夫妻關系;
三、本院(2016)皖1002財保8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回執(zhí))復印件一份,證明詹某生在黃山市屯溪區(qū)潔利達酒店用品洗滌廠享有到期債權43000元,該款已經(jīng)本院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
對呂某所舉證據(jù)一、二及本院調取的證據(jù),因程某蓉、高某運未依法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且詹某誠經(jīng)質證并無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確認;對呂某所舉證據(jù)三,因無原件核對,且呂某、詹某誠認為相關款項已被吳麗萍取走,故該證據(jù)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呂某與詹某生系同村村民。因收購廢舊木料需要,詹某生于2016年1月分兩次向呂某借款共計50000元(其中1月10日10000元、1月16日40000元),并向呂某出具借條一張。2016年5月6日,詹某生因病去世。為此,呂某起訴來院,提出如上訴請。
另查明:詹某生的法定繼承人為程某蓉、高某運和詹某誠三人,其中,程某蓉系詹某生的妻子、高某運系詹某生的母親、詹某誠系詹某生的兒子。詹某生在黃山市屯溪區(qū)潔利達酒店用品洗滌廠享有到期債權43000元,并有廢舊木料存放于屯溪區(qū)新潭鎮(zhèn)梅林村167號家中。
本院認為:詹某生向呂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由于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呂某可以催告詹某生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鑒于詹某生死亡,其生前債務依法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在繼承詹某生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予以清償。對于呂某的訴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程某蓉、高某運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庭審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且不影響本院依據(jù)呂某提供的證據(jù)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繼承詹某生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支付原告呂某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后收取525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40元,合計1065元,由被告程某蓉、高某運、詹某誠在繼承詹某生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p>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 黃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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