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盧某芬與陳某霞、汪某平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834)
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屯民一初字第01442號
原告:盧某芬,女,住安徽省休寧縣。
委托代理人:李發(fā)明,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凌菊媚,安徽道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霞,女,戶籍地安徽省休寧縣,經(jīng)常居住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
被告:汪某平,男,戶籍地安徽省歙縣,經(jīng)常居住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qū),系被告陳某霞的丈夫。
原告盧某芬訴被告陳某霞、汪某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沈維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盧某芬系黃山市屯溪區(qū)某調味品商行經(jīng)營者。2013年3月7日,盧某芬支付陳某霞現(xiàn)金17000元,陳某霞出具欠條”今欠大豆油壹佰件,折合人民幣壹萬七仟元整。”。盧某芬于2013年3月至4月期間從陳某霞處共提80件大豆油,剩余20件大豆油(價值3400元)陳某霞至今未供貨。另查,汪某平與陳某霞系夫妻關系。本院認為,陳某霞尚欠盧某芬價值3400元的大豆油,有其出具的欠條及提貨記錄為證,且陳某霞在庭審中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上述債務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系夫妻共同債務,汪某平應與陳某霞共同承擔,故對于盧某芬要求陳某霞、汪某平返還3400元貨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霞、汪某平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返還原告盧某芬貨款3400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陳某霞、汪某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沈 維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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