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翁某,張某龍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496)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513民初91號
原告張某,男,漢族,住所地汕頭市潮陽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532。
委托代理人林敘勇、張某強,廣東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翁某,男,漢族,住所地汕頭市潮陽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615。
被告余某,女,漢族,住所地汕頭市潮陽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548。系被告翁某之妻。
被告張某龍,男,漢族,住所地汕頭市潮陽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535。
原告張某訴被告翁某、余某、張某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敘勇到庭參加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翁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在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5月月15日,期限屆滿還清,被告張某龍對此予以連帶擔保。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經(jīng)原告多次追討仍拖欠不還,被告張某龍作為保證人也沒有履行擔保責任。原告遂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翁某付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銀行利息(從2015年5月16日起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余某對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某龍承擔擔保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有: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三被告人口信息查詢表、婚姻登記證明,證明三被告主體資格;3.借款合同、借據(jù),證明被告翁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張某龍擔保的事實。
三被告沒有答辯也沒有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翁某與原告張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翁某向原告借款10萬元,于2015年5月15日還清。同日,被告翁某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借據(jù)內(nèi)容:“根據(jù)本人翁某(身份證號碼:××)與張某于2015年2月16日簽訂的借款合同,本人已收到張某給付借款資金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整。借款期限為:從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借款起息日為2015年2月16日,特立此據(jù)為憑。借款人:翁某,身份證號碼:××,擔保人:張某龍,身份證號碼:××,2015年2月16日”。被告翁某、張某龍分別在該借據(jù)上借款人處、擔保人處簽名并納手印。借款到期后,被告翁某沒有還款。
另查明,被告翁某與余某是夫妻關(guān)系,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主張被告翁某向其借款100000元,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被告翁某出具的“借款借據(jù)”為據(jù),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可予認定。原告主張被告應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可予支持。被告張某與被告余某系夫妻關(guān)系,該筆借款發(fā)生于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原告請求被告余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張某龍對上述借款進行了擔保,但雙方?jīng)]有約定保證方式,故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因被告張某龍與原告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應于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被告張某龍承擔保證責任,但原告沒有在上述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被告張某龍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張某龍免除保證責任。三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翁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5月16日計至全款實際還清之日);
二、被告余某對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翁某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及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翁某、余某負擔2300元,原告負擔1020元。原告預交的受理費、保全費抵除其應負擔部分后余2300元不予退還,由被告翁某在履行還款義務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淑卿
審判員 呂德金
審判員 陳曉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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