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章某、鄭某等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656)
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湖安刑初字第672號
公訴機關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
訴訟代理人許倞,浙江浦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章某。2013年1月21日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未執(zhí)行)。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于2015年5月29日經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
被告人鄭XX。2011年1月7日因吸毒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未執(zhí)行);2011年5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2013年3月1日因尋釁滋事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4年9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2015年1月1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于2015年5月29日經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甲。2011年4月12日因盜竊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執(zhí)行);2011年5月26日因盜竊被安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未執(zhí)行);2012年11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3月15日刑滿釋放;2014年11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2014年12月2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
被告人濮某。2013年12月4日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安吉縣公安局罰款四百元。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同年5月29日經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乙。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5)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7日、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永功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及其訴訟代理人許倞,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接到他人的電話讓其到安吉縣xx鎮(zhèn)郵政儲蓄銀行門口,后被告人章某購買刀具并糾集被告人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四人駕車前往安吉縣報xx郵政儲蓄銀行門口公路處遇見了何某,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持菜刀將何某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何某全身多處裂傷,右側肱骨上段骨折,右側橈骨下段骨折,左手手肌活動功能障礙,目前達到輕傷一級程度。
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訴稱,因五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52114萬元。故訴至本院,要求判令五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述經濟損失。為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對起訴書指控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關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五被告人均表示愿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賠償,但目前均無賠償能力。
經審理查明:
2015年3月21日晚,周某(另案處理)因瑣事與何某發(fā)生糾紛后,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章某趕到安吉縣XX鎮(zhèn)。被告人章某接到電話后,隨即購買了五把菜刀并糾集被告人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等人一起驅車從安吉縣遞鋪鎮(zhèn)前往XX鎮(zhèn)。次日凌晨許,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等人在報福鎮(zhèn)郵儲銀行門口路上遇見何某,五人遂持菜刀上前將何某砍傷后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何某全身多處裂傷;右側肱骨上段骨折,骨折達髓質;左側尺骨上段骨折、右側橈骨下段骨折,左手手指活動功能障礙,目前損傷達到輕傷一級程度。
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乙分別于2015年3月30日、4月20日、5月2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涉案事實。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鄭XX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2015年1月14日刑滿釋放。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因上列五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的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萬元。2015年11月25日,上列五被告人的親友已自愿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萬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五被告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上列五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陳述,證人周某、別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章某的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辨認現(xiàn)場照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被害人傷勢照片、調取證據清單及病歷資料、醫(yī)藥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相關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人口信息、抓獲經過、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乙能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庭審中,上列五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上列五被告人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產生各項經濟損失,對此五被告人理應賠償,經審查,本院酌定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1萬元(未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幣1萬元),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該部分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先行羈押的32日已折抵。)。
二、被告人鄭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先行羈押的11日已折抵。)。
三、被告人陳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四、被告人濮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先行羈押的14日已折抵。)。
五、被告人陳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
六、被告人章某、鄭XX、陳某甲、濮某、陳某乙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十萬元(已扣除支付的一萬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方
人民陪審員 羅 忠
人民陪審員 吳秀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應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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