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蘇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3閱讀量:(1177)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右民一初字第765號
原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壯族,廣西某某縣人,某某中學教師,住廣西某某市某某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光銘,廣西桂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清,男,19**年出生,漢族,廣西某某市某某區(qū)人,住廣西某某市某某區(qū)。
原告劉某訴被告蘇某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靖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黃振步擔任法庭記錄。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光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某清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原告與被告是多年的朋友。2011年8月31日,被告因生意急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收到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蘇某清未到庭參加訴訟,未作書面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辯論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蘇某清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系無視法律之行為,視為其自動放棄法律所賦予的答辯、辯論和反駁、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由此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負。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jù)及原告庭審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1年8月31日,被告蘇某清向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及現(xiàn)金方式給付被告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張內(nèi)容為:“今借到劉某人民幣計壹拾伍萬元正(150000)”的借條,借條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F(xiàn)原告因借款無法得到償還而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原件、工商銀行個人憑證、中國銀行存折、手機短信以及原告庭審陳述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原告為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幣150000元,提供了轉賬憑證及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原、被告之間已經(jīng)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未對借款約定還款期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返還。”的規(guī)定,現(xiàn)原告催告被告償還借款,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蘇某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蘇某清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戶名:代結算財政款項—法院訴訟費專戶,帳號:605***397,開戶行:農(nóng)行某某分行營業(yè)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黃靖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振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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