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陳x平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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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巢刑初字第00006號
公訴機關(guān)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裘x霞,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
訴訟代理人陸臘,安徽焦紀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漢族,大學文化,。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jīng)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辯護人曁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吳樺,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曁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13)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平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裘x霞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修養(yǎng)出庭支持公訴,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陸臘、被告人陳某平及其辯護人曁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吳樺、祁蒙蒙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平于2013年6月份被安徽“某某”置業(yè)公司股東夏某萍聘為公司行政主管。2013年7月4日上午,因夏某萍與公司另一股東杜x君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為幫助夏某萍接管公司,陳某平邀集多人至安徽“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售樓部,并指使眾人阻止杜x君、裘x霞(杜x君妻子)及公司工作人員報警。后夏某萍在辦公室內(nèi)尋找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印章等物品,裘x霞欲上前阻攔。被告人陳某平用肩膀?qū)Ⅳ脁霞撞倒致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裘x霞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平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顯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陳某平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原告人裘x霞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陳某平故意傷害原告人的身體健康,造成輕傷后果,要求陳某平賠償:醫(yī)藥費43323.16元、護理費11285元、誤工費26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20元、營養(yǎng)補助費222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原告人代理人提供了身份證復(fù)印件、被告人陳某平的供述、被害人裘x霞的陳述、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出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醫(yī)藥費發(fā)票10張及費用明細、生活用品票據(jù)1張、跌打損傷膏藥發(fā)票1一張、矯形器發(fā)票一張、護理費收據(jù)及證明單6張及交通費發(fā)票部分票據(jù)。
被告人陳某平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辯稱:對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均不持異議;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均過高,精神撫慰金的要求于法無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6月份,安徽“某某”置業(yè)公司股東夏某萍聘任被告人陳某平為公司行政主管。2013年7月4日上午,因夏某萍與公司另一股東杜x君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夏某萍帶領(lǐng)被告人陳某平等人到某某”置業(yè)公司接管公司。被告人陳某平為幫助夏某萍順利接管公司,遂事先邀集多人于當日至安徽“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售樓部,并指使眾人阻止杜x君、裘x霞(系杜x君妻子)及公司工作人員報警。后夏某萍在公司辦公室內(nèi)尋找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印章等物品時,裘x霞欲上前阻攔,被告人陳某平用肩膀?qū)Ⅳ脁霞撞倒致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鑒定人裘x霞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陳某平的親屬主動繳納賠償款7萬元至我院執(zhí)行賬戶。
另查明,被害人裘x霞受傷后,于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7月30日在安徽醫(yī)科大學巢湖醫(yī)院住院治療、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5日在安徽省立醫(yī)院住院治療、2013年9月14日至2013年9月29日在宋慶齡愛心醫(yī)院治療,先后用去醫(yī)療費等43303.16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陳某平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6月份,夏某萍聘任其為安徽“某某”置業(yè)公司的行政主管。2013年7月4日早上,其跟夏某萍等人一起去某某花園里杜x君的辦公室,杜x君老婆(即裘x霞)看見夏某萍時就開始罵夏某萍,一邊罵一邊沖到夏某萍跟前想要廝打,其看到這個情況就站在夏某萍前面攔住裘x霞,并用右肩膀?qū)Ⅳ脁霞撞得坐在地上,之后其去杜x君辦公室待著。夏某萍、杜x君在辦公室商談公司糾紛的事情,后夏某萍在杜x君臥室找出了幾枚印章,在財務(wù)室拿出一些公司的賬本和財務(wù)資料,在辦公室拿到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然后離開公司了。案發(fā)當天其跟夏某萍一起去公司時身穿白色T恤,下身穿牛仔褲,還有姚x以及其喊來的一些人。其帶人去某某花園是因為夏某萍說以前去公司被杜x君夫婦欺負打罵,因此其就叫幾個朋友一起過去,防止夏某萍被欺負,并要求他們不要給公司的人亂跑,并將公司人的手機拿出來不讓他們打電話報警。其打電話給“亞偉”、“二牙”、“寶強”時告訴他們其老板夏總要接管公司,怕被人欺負,讓他們?nèi)齻€都喊幾個人過來。
2、被害人裘x霞的陳述,證實:2013年7月4日早上七點半其剛起床,夏某萍及八九個人沖進屋子里,接著進了其丈夫杜x君臥室,其說不要打人,其中一個男子對著其頭右部打了一拳,接著將其拽到客廳,其被幾個陌生男子控制住,威脅其不讓其說話,否則對其不客氣。,打其頭部的人身高大概1米75,平頭,身穿白色短袖,四五十歲的樣子,長的胖胖的。大概八點多鐘,夏某萍在杜x君臥室翻箱倒柜將公司材料、其丈夫手機、丈夫公司的公章都拿走了,其站起來欲阻止夏某萍,夏某萍遂打了其一耳光,接著那幾個陌生男子就上來對其拳打腳踢,將其打倒在臥室邊上的走道上,并用毛巾將其嘴堵住,說再喊就將其搞死,其身上被打了之后有不少淤傷,而且腰部疼痛,扶著椅子才能起來。另外有人在臥室跟其老公爭論。十點左右,然后這群人就走了,其隨后報警了。夏某萍是某某花園的股東之一,和其老公杜x君有經(jīng)濟糾紛。
3、證人李x東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3日,其巢湖的朋友老陳(即陳某平)打電話講其公司開張讓其帶幾個朋友到巢湖來捧場,下午其喊了盧x、楊x浩、王x山、“康美”,王x強、趙x、“阿蛇”及王x強朋友,馬x明、劉x、韓x及“地主”一起乘坐三輛車從淮南來到巢湖,陳某平將其等人安排了食宿。次日早上7時許,陳某平開一輛車到賓館接我們?nèi)チ斯荆覀冊谀衬郴▓@售樓部旁邊的鐵門前下車,我們進了公司。陳某平說公司股東要開會,讓我們找個有人的辦公室坐一下,告訴辦公室里的員工說股東在開會,讓這些人不要進去,然后陳某平就跟一個女的(即夏某萍)進了一個辦公室開會。大概過了個把小時,陳某平出來帶領(lǐng)其一群人去酒店吃飯,吃完后,除了其和李x翔、楊x留下來待了兩天,其他人都回淮南了。2013年7月5號或6號,陳某平到其住宿的賓館聊天時告訴其說被派出所找過,陳某平還說7月4日上午女老板在辦公室與董事長老婆(即裘x霞)發(fā)生沖突,陳某平上去拉架護著夏某萍時,將董事長的老婆撞跌倒了。
4、證人杜x君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4日上午7時許,其在臥室還沒有起床,突然沖進來七八個陌生男子,讓其將衣服穿上并用毛巾將其嘴巴捂住,其妻子裘x霞上前攔他們,被這群人推倒在地,并被這群人用拳頭毆打。其穿好衣服后,這群人將其帶到臥室旁邊的辦公室。其到了辦公室看見夏某萍也在場,夏某萍將其辦公室的抽屜和柜子打開,將公司印章和文件找了出來并要帶走,并告訴其要接管公司,辭退公司員工。期間,其上廁所回來后看見妻子往臥室沖的時候,后面有人拽著,夏某萍打了裘x霞一巴掌,隨后被那群陌生人毆打,而其被另外的人推進了辦公室。之后夏某萍帶著那些人走了。
5、證人夏某萍的證言,證實:其與杜x君系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東,各占一半股份,從2013年6月底開始杜x君不讓其進公司,因此2013年7月4日早上七點半,其帶領(lǐng)新組建的公司團隊,包括行政主管陳某平,常務(wù)副總姚x來公司準備上班接手公司業(yè)務(wù)。其和陳某平、姚x以及陳某平喊的幾個朋友來到杜x君住處時,在客廳遇見杜x君妻子裘x霞,裘x霞罵其時,陳某平攔著裘x霞。其與杜x君談要接管公司,杜x君不同意,其帶來的人就攔著杜x君,其就在杜x君的辦公室將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公司公章、工程章、杜x君名字私章拿走,臨走還去財務(wù)室拿走了幾個公司的賬本。其拿這些賬本的目的是因為和杜x君合伙辦公司,其投了很多錢卻一直收不回成本,其數(shù)次回公司查賬都被杜x君阻止,其害怕杜x君利用掌握公司公章的便利侵吞公司資產(chǎn)。
6、證人杜x彬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4日上午七點四十左右,其到某某花園售樓部上班,辦公室時已經(jīng)有二個外地口音的男的,不讓我們隨意走動。后來夏某萍過來強行將財務(wù)室門打開,將保險柜打開,將保險柜里的現(xiàn)金支票、轉(zhuǎn)賬支票、現(xiàn)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及還一萬左右的現(xiàn)金、公司的一些白條拿走??刂莆覀兊哪切┤瞬皇浅埠耍獾乜谝?,身上有紋身,并威脅說如果不配合就毆打我們。
7、證人鄧x雨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4日上午其去某某花園上班,到了售樓部發(fā)現(xiàn)前臺沒有人,其進了售樓部就被幾個陌生男子帶至一個房間并被要求交出手機,不許報警。其按要求交出手機后,那幾個男子說只是幫人辦事,要求其配合。后夏某萍帶人拿走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等公司資料。夏某萍拿過東西要求我們交出鑰匙并撤離公司,隨后其就走了。
8、證人李X虎的證言,證實:其系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銷售部員工,2013年7月4日早上其去公司上班,其被院子里的十幾個陌生男子帶到院子里的一個房間呆著,房間里還有公司另外四名員工。房間里一個陌生男子讓其將手機交出來并說老板們有事情在商談,等談好其就可以走了。其在房間里呆了大概一個半小時后,其看到夏某萍帶了五、六個人從杜x君的辦公室出來,之后其就離開了。
9、證人宋x榮的證言,證實:其2013年7月4日上午9時許,其到某某花園杜x君住處的時候,看到夏某萍與兩個男的站在住處外,要求其今天不要上班了,其當時沒有說話直接進了杜x君住處,進去后其看見杜x君的妻子(即裘x霞)坐在椅子上,旁邊坐著三個小青年。其覺得情況不對勁,進了客房后就準備發(fā)信息給公司的王總詢問的時候,進來一個小青年告訴其這是老板之間的糾紛,讓其不要打電話。過了大概一刻鐘其從客房出來后看見杜總和妻子坐在客廳,三人在客廳聊天,杜x君夫妻說其不在的時候他們被夏某萍帶人控制了,夏某萍拿走了很多東西,杜x君妻子還被打了,中午其在杜x君家做飯,杜x君夫妻去派出所報警了,他們回來后一起吃過飯其就回家了。那個不讓其打電話的男子大概四、五十歲,中等個子,圓臉,胖胖的。
10、證人潘x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4日早上8時許,其去某某花園售樓部上班,看見售樓部門口停了很多小車子。其進辦公室后,發(fā)現(xiàn)門外的走廊站著幾個陌生的小青年,其中一個跟隨其進入辦公室并要求其交出手機不要打電話,其看見辦公室里還坐著幾個同事,手機都在一邊,其也就照做了。隨后,公司的鄧x雨來了,也上交手機。沒過多久,某某花園的夏總(即夏某萍)帶了兩個人來到其辦公室,找鄧x雨拿走了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的正副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外匯管理局的一張登記卡。夏某萍拿到東西后讓辦公室人交出鑰匙離開。
11、證人姚x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份,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東夏某萍聘任其擔任公司的常務(wù)副總。2013年7月4日上午其接到夏某萍電話,讓其去公司上班。后其來到杜x君辦公室,發(fā)現(xiàn)夏某萍、陳某平和杜x君都在。其聽見夏某萍對杜x君說“這些年來,都是你逼著我這么做的”,其見夏某萍情緒比較激動就上前勸了幾句,之后夏某萍帶著陳某平離開了,然后其跟杜x君聊了兩句也離開了。其聽夏某萍說上午到公司拿了部分公司的印章、資料以及賬本等,下午要請專業(yè)人士進行審計。
12、證人靳x偉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4日早上,其朋友陳某平打電話讓其到某某花園去一下。其在售樓部大門口看見陳某平的,其問陳某平喊其來干什么,陳某平說股東在開會,讓其在售樓部大廳等一會兒。其在大廳等了一個小時左右,看到許多人跟陳某平的女老板(即夏某萍)出來了,到大廳后,女老板對售樓部及項目部的人說今天不上班了,工資照發(fā),讓大家先回家,然后女老板讓一個人交出辦公室鑰匙。后來其沒看到陳某平就打電話,陳某平讓其沒事就可以回家了。
13、證人李x翔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的一天中午,其朋友“寶強”(即李x東)喊其下午一起去巢湖幫忙。李x東的朋友“老陳”(即陳某平)安排其吃飯和住宿。第二天早上,陳某平帶我們一群人吃了早飯后去了巢湖一個小區(qū)的售樓部,到了之后,陳某平的女老板(即夏某萍)將其一群人帶到售樓部后面的院子里,陳某平讓我們一幫人幫忙將公司的員工看住,不讓這些員工報警,還吩咐不要打人。然后眾人就按照陳某平吩咐散開到各個辦公室。中途夏某萍進來喊了一個小姑娘出去拿鑰匙,后來小姑娘回來就哭了。其在售樓部待到十點左右,陳某平將其喊走,中午陳某平請眾人吃飯,下午和其一起來巢湖的淮南人大多都走了,李x東與楊x和其就留下來了。后來其在巢湖又多呆了兩天。中午吃飯的時候其聽陳某平說女老板和那個售樓部老板的老婆打了起來,陳某平一把將售樓部老板的老婆推倒在地。
14、證人陳x軍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的一天上午,朋友陳某平打電話喊其到某某花園幫忙捧場架相。早上八點左右,其來到某某花園售樓部,看見有很多人,其中有北方口音的人在場。其給陳某平打電話,陳某平從售樓部的一間辦公室出來說正在談判,讓其等一會兒,其就在售樓部的大廳樓盤模型轉(zhuǎn)了一會兒,見陳某平始終不出來,其就打電話說要走了,陳某平告訴其有事就忙去,其于是就離開了。
15、證人王x強的證言,證實:2013年7月3日下午,其朋友“寶強”(即李x東)邀其一起去巢湖市,總共十幾個人,坐三輛車。當天晚上到達巢湖,一群人找到賓館住宿,安頓下來,眾人一起去飯店吃飯,吃完各自回賓館睡覺。第二天早上七點多起床,其開車到巢湖鑄造廠看望弟弟,走時看見李x東等人在賓館門口說話。當天中午十一時許,其回到賓館與李x東等人一起吃飯,飯后回淮南了。
16、證人王x山的證言,證實:其系陳某平的朋友,陳某平通過律師告知其想賠償被傷害的老太太(即裘x霞)6000元作為醫(yī)療費,因此其于2013年8月30日到半湯派出所送了6000元。但被害人裘x霞不接受陳某平委托其送的6000元賠償,因此派出所將這6000元返還給其。
17、現(xiàn)場勘驗檢查記錄,證實:案發(fā)地點位于巢湖市半湯路與金巢大道交叉口的“某某花園”售樓部的辦公室及其現(xiàn)場概貌。
18、鑒定: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鑒定人裘x霞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19、辨認筆錄三份,證實:被告人陳某平辨認出“寶強”就是李x東;被害人裘x霞辨認案發(fā)當天身穿白色T恤的男子就是陳某平;被告人陳某平辨認出“亞偉”就是靳x偉。
20、書證:聘書復(fù)印件,證實:2013年6月10日,夏某萍聘任被告人陳某平為安徽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21、書證: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陳某平于2013年7月12日被傳喚至巢湖市公安局,于7月13日被刑事拘留。
22、書證: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平的姓名、年齡等身份自然情況。
23、書證:安徽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證實:被告人陳某平的親屬于2014年1月16日主動繳納賠償款7萬元。
24、書證:被害人裘x霞的身份證復(fù)印件,證實:原告人具有適格的訴訟資格及自然狀況。
25、書證:出院記錄3份及醫(yī)藥費發(fā)票等,證實:被害人裘x霞住院治療75天,先后用去醫(yī)療費等共計43303.16元。
26、書證:陪護費收據(jù)、證明六張,證實:被害人裘x霞住院期間的陪護費共計11285元。
27、書證:車票18張,證實:被害人裘x霞住院期間用去車旅費315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平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yīng)予科刑。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平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平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裘x霞訴請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訴請過高的部分應(yīng)當予以剔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被告人陳某平的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害人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訴請過高的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裘x霞四次住院治療,且二次在合肥市的安徽省立醫(yī)院治療,來回往返多趟,交通費主張2000元符合實際情況,對交通費過高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害人裘x霞住院治療期間的護理費高于全省服務(wù)行業(yè)平均工資,高出部分應(yīng)該剔除;被害人裘x霞的訴訟代理人在開庭審理期間未能提供裘x霞固定收人證明,主張每天300元高于全省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高出部分應(yīng)予剔除,故對該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懲治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平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裘x霞醫(yī)療費43303.16元、護理費7312.5元(97.5元/日×75日)、誤工費11114.4元(126.3元/日×88日)、住院伙食補助費2250元(30元/日×75日),營養(yǎng)費2250元(30元/日×75日)、交通費2000元,合計68230.06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克金
審 判 員 周可平
人民陪審員 周順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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