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何某1與被告何某2等遺囑繼承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2339)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503民初1177號
原告:何某1,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陽,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鵬儒,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2,女,漢族。
被告何某3,女,漢族。
被告何某4,女,漢族。
被告張某,女,漢族。
原告何某1與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張某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陽,被告何某2、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某3、何某4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0年9月30日,原告父親何某某、母親董某某在見證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見證下自書遺囑一份。要求將名下12萬元的存款分歸何某2及何某5(兩人各6萬已拿走),將其名下的福利房分給兒子何某1繼承。原告父母親共育有5各子女,即:大兒子何某7、大女兒何某2、二女兒何某5、二兒子何某1、小兒子何某6。何某7于2000年去世(生育有兩女兒何某3何某4),何某5于2012年去世(生育有一女兒張某),何某6于2005年去世(生前未結(jié)婚生育)。2013年,原告母親董某某去世,2015年原告父親何某某去世。由于原告父母親親生前未將該遺囑辦理公證,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故起訴至法院,請依法裁判。訴訟請求為:1、確認何某某、董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所立遺囑有效;2、依法判決位于XX房屋由原告所有。
被告何某2、張某辯稱,原告訴狀所說屬實,同意訴爭房屋由原告所有。
被告何某3、何某4未答辯。
(一)原告何某1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
1、居民死亡殯葬證2份,擬證明原告父母親已死亡的事實。
2、房產(chǎn)證及房產(chǎn)證登記發(fā)證姓名更正表,擬證明訴爭房屋系被繼承人遺產(chǎn)。
3、遺囑及遺囑說明各1份,擬證明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要求在其去世后訴爭房屋由原告所有的事實。
4、情況說明及身份證復印件各2份,擬證明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情況。
5、天水風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檔案信息復印件2頁,證明何某7生育子女的情況。
6、張某某戶口本,擬證明被告張某是本案適格被告。
7、何某某戶口本,擬證明何某6的死亡時間。
被告何某3、何某4未到庭,視為放棄了當庭答辯、質(zhì)證、舉證、辯論等訴訟權利。
經(jīng)審核,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至第7組證據(jù)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能夠相互印證,予以采信。
(二)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張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繼承人何某某與董某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有五個子女,即:兒子何某7、何某1、何某6,女兒何某2、何某5。其中何某7于2000年去世(生育有兩女兒何某3何某4),何某52012年去世(生育有一女兒張某),何某6于2005年去世(生前未結(jié)婚生育)。2010年9月30日,被繼承人何某某、母親董某某在見證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見證下自書遺囑一份。要求在其去世后其名下的房屋由何某1繼承。
另查明,被繼承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因病去世,被繼承人董某某于2013年1月8日去世。位于XX房產(chǎn)一套為何某某與其妻董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登記于被繼承人何某某名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被繼承人何某某、董某某在生前立下遺囑,要求將其名下的位于XX房產(chǎn)一套由其子何某1繼承,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位于XX室房產(chǎn)一套由原告何某1所有。
案件受理費5500元,由被告何某2、何某3、何某4、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樊江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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