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甲與侯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224)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玉民二初字第01263號
原告王某甲,男,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美霞,內蒙古慶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曉敏,內蒙古慶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侯某某,女,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侯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萬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1日和2014年11月2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4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曉敏、被告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2014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曉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侯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雙方2009年相識后于2009年7月29日舉行結婚典禮,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現(xiàn)年4歲,于2012年4月16日登記結婚。因婚前雙方缺乏了解,致婚姻基礎薄弱,且婚后雙方未能培養(yǎng)良好的夫妻感情,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使夫妻間感情變淡。現(xiàn)被告不僅對原告不聞不問,對孩子不管不顧,且無工作,已經使原告的生活壓力增大。原告王某某認為,被告侯某某未盡到妻子及母親的責任,且自2014年7月開始夜不歸宿,已經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故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侯某某辯稱,家庭瑣事不應成為判決離婚的理由,雙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若離婚,孩子歸被告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侯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舉行結婚典禮,于20**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于2012年4月16日登記結婚?;楹箅p方因瑣事發(fā)生爭吵。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和開庭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生活中,雙方應彼此珍惜感情,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侯某某相識后自愿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因雙方未能處理好家庭瑣事而產生矛盾,故雙方的感情尚未破裂。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諒互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強溝通與交流,是完全可以維系好和睦的家庭關系的,故原告王某某要求離婚的理由不足。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侯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萬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書 記 員 祁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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