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深圳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與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60)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306民初18241號
原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某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林,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陳笑雨,廣東海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凱,廣東海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簽訂《房屋使用合同》,約定被告使用原告所有的深圳市龍華新區(qū)XX大道XXX號二樓商鋪,面積780平方米,經營項目為臺球館。被告須于每月5日前交納當月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費3900元、使用費34320元,如延遲支付超過10天,則原告有權從第11天起收取每月租金0.5%的滯納金。遲至今日,被告尚欠使用費89180元,且被告擅自拆除二樓隔墻及天花板,造成原告巨大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房屋使用合同》;2、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費人民幣89180元、滯納金人民幣6306元,合計人民幣95486元及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搬出鋪位止的占用費(按每月使用費人民幣38220元計算);3、被告賠償裝修損失人民幣150800元;以上合計246286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答辯稱,被告與本案無關,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5日,原告與深圳九XX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使用合同,約定被告使用原告所有的深圳市龍華新區(qū)XX大道XXX號二樓商鋪,面積780平方米,經營項目為臺球館。合同乙方簽名處有劉某的簽名。
另查明,被告劉某系深圳九XX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0日。
上述事實有租賃合同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深圳九XX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簽訂《房屋使用合同》,被告作為深圳九XX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處簽字,不能將本案被告視為該租賃合同的履行主體,故本院認為,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深圳市XX美食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497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洪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葉麗敏
書記員 陳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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