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霞與牛某借款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14)
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衛(wèi)濱民一初字第545號
原告袁某霞,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光平,河南瑞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男,漢族
原告袁某霞訴被告牛某借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霞及委托代理人張光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經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某霞訴稱:2012年8月16日,被告牛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袁某霞借款100000元,并手寫借條一份,約定借款一月,月息2分,今還款日期已近2年,期間原告多次翠告被告還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償還原告本金及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中,原告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42666元(利息計算判決之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的訴訟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提交借條一份,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未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庭審查明: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庭審,可以確定以下事實:
2012年8月16日被告牛某向原告袁某霞出具借條,該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100000)一個月還,利息2分。牛某2012.8.16”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被告牛某借原告袁某霞100000元及利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予以償還。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牛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袁某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9月15日起按照每月二分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3153元,由被告牛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新偉
審判員 范梅紅
審判員 張紅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范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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