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任某訴被告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7閱讀量:(1573)
云南省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劍民初字第274號
原告任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四川省綿陽市人,中國某院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開昌,云南星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謝某,云南星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侯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四川省某縣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柳某,云南境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某區(qū)某路。
法定代表人陳某祥,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保某華,男,19**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曲靖市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任某訴被告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原告將原來“要求支付工程墊資款”的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將工程款中扣除農(nóng)民工工資及稅收后的剩余部分撥付給原告”。開庭時,原告又提出放棄對某縣國土資源局的起訴。2014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開昌和謝某、被告侯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某、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某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某縣國土資源局發(fā)包的某鎮(zhèn)龍鳳、文榜等5個村的土地整治項目二標段工程,之后,被告某公司將該工程全部轉包給被告侯某。被告侯某承接了工程后,由于在施工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工期嚴重滯后。為了解決燃眉之急,被告侯某請求原告任某組織施工并負責支付已經(jīng)拖欠的以及今后產(chǎn)生的各種債務、材料款和工人工資等。2013年10月22日,在被告某建筑公司項目負責人保某華的見證和認可下,原告任某與被告侯某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由原告負責該工程的后續(xù)施工事宜,并墊付工程款、材料款、工人工資等內(nèi)容。簽訂協(xié)議書后,原告立即投入到該工程的實際組織管理工作中,并多次從銀行取出自己的存款用于工程,工程現(xiàn)已順利完工。該工程項目已經(jīng)結束多日,但被告方一直遲遲不予支付工程款。原告作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了維護自身及眾多農(nóng)民工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承擔將工程款中扣除農(nóng)民工工資及稅收后的剩余部分撥付給原告的責任。
被告侯某的委托代理人辯稱: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不清楚、不明確,其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被告侯某系某建筑公司的職工,是某建筑公司向國土局承包的該二標段項目的總負責人,被告只能是某建筑公司,侯某不具備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起訴與客觀事實不符,任某是二標段項目的出納人員,工程進度款被任某挪用之后,侯某才與任某協(xié)商,將工程轉包給任某。由于工程還沒有經(jīng)過結算、驗收致使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明確,誰欠誰的尚不清楚,本案應該在結算并弄清誰欠誰之后才能起訴,因此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侯某的起訴。
被告某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被告侯某的意見一致,同樣要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某建筑公司的起訴。
原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
1、身份證復印件,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信息;
2、協(xié)議書原件,以證明原告任某代侯某組織進場施工,替侯某承擔工程前期施工中拖欠的債務、享受工程的利益及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任某;
3、收據(jù)、收條、建設銀行轉賬憑條、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fā)票等復印件,以證明任某為“二標段”支付工程款等費用共計80多萬元;
4、借條復印件兩張,以證明任某借給侯某110萬元用于“二標段”工程的建設;
5、向法院申請調取的土地整治項目工程款撥款情況表,以證明某縣國土資源局目前為止撥款2705291.40元,還有685679.93元尾款尚未支付;
6、某公司的履約保證金交款憑證復印件,以證明該保證金應屬于被告侯某欠原告任某的工程款,應退還給原告任某。
經(jīng)庭審質證,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1、2、5、6四份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待證事實;對原告提供的3、4兩份證據(jù),二被告認為收據(jù)中大多屬于白條子不具備證據(jù)的三性,而且支付的工程款及借條與本案沒有實質聯(lián)系,不予認可。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被告無異議,依法作為有效證據(jù)使用;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4二被告雖不予認可,但其中能印證原告任某為工程實際施工人的部分,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6雖然其來源合法,但證明不了“工程款中扣除農(nóng)民工工資及稅收后的實際剩余是多少,以及這些尾款應該歸原告任某所有”,屬與訴爭沒有實際聯(lián)系,依法不予采納。
被告侯某就自己的訴訟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
1、協(xié)議書復印件,以證明侯某與任某簽訂了工程轉讓協(xié)議;
2、收條復印件,以證明某公司支付給侯某的工程進度款轉到任某賬戶上,任某原來是幫侯某管理該項目的出納,因任某挪用工程款沒有按照協(xié)議履行義務后,侯某支付的款項;
3、申請復印件,以證明真正施工人是某公司,任某與侯某為撥付工程款產(chǎn)生意見后,公司提出申請將工程進度款撥付給農(nóng)民工工資;
4、證明復印件,以證明任某從土地整治項目中開走了一輛皮卡車。
被告某公司就自己的訴訟主張?zhí)峁┝艘韵伦C據(jù):
1、關于侯某任職的通知,以證明侯某系某公司的職工,是該土地整治項目(二標段)的施工總負責人。
經(jīng)庭審質證:二被告間就對方提供的證據(jù)沒有異議。被告侯某提供的證據(jù)1、3,原告無異議;對被告侯某提供的證據(jù)2,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任某挪用工程款;對被告侯某提供的證據(jù)4,原告認為與自己無關,不予認可。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文件是事后編制的不予認可。被告侯某提供的證據(jù)1、3,原告無異議,依法作為有效證據(jù)使用;被告侯某提供的證據(jù)2,不能證明任某是該項目的出納,更不能證明其在管理財務的過程中挪用了工程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侯某提供的證據(jù)4,原告不認可且與本案沒有直接聯(lián)系,依法不予采納。被告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原告雖不認可,但某公司將其依法承包的工程由原來的負責人變更為侯某,這是企業(yè)內(nèi)部的管理事務,原告認為侯某不是某公司職工的辯解不能成立。綜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一致并能印證案件事實的部分作為有效證據(jù)使用。
上述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某縣國土資源局是土地整治項目的承建主體,作為發(fā)包方將某鎮(zhèn)龍鳳等五個行政村的土地整治項目依法承包給云南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雙方間簽訂了建設工程合同并進行了公證。某建筑公司承建了該項目后,由侯某負責該“二標段”項目工程的具體實施。2013年10月22日,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完成后,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工程未能在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工,被告侯某將工程未完成部分以“協(xié)議書”的形式轉包給原告任某,但協(xié)議書中對“剩余工程量的總價款、應由任某負責支付的欠款總額”未約定明確。原告任某組織施工,墊付工程款等完成了尾期工程后,雙方為撥付工程款等產(chǎn)生意見,導致原、被告之間至今未進行結算,現(xiàn)在該“二標段”項目已竣工,但未驗收。2014年2月4日,原告以“訴稱”為由向法院起訴。庭審中,原告堅持要求將工程款中扣除農(nóng)民工工資及稅收后的剩余部分撥付至自己的賬號;被告侯某則認為:自己是公司職工,只能告公司,自己的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加上原告缺乏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要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某公司同樣認為原告沒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要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雙方間意見分歧較大,沒有調解協(xié)商的前提條件。
本院認為:某縣國土資源局把某鎮(zhèn)龍鳳等五個行政村的土地整治項目依法承包給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公司承接后確定侯某為該項目工程的施工總負責人。被告侯某完成了一定工程后,將該二標段的部分工程又轉包給了原告任某完成,現(xiàn)在該二標段已竣工但未實際驗收。被告侯某系某公司指派的該“二標段”項目負責人,其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應由云南某有限公司承擔。鑒于侯某是該項目的總負責人,是簽訂“協(xié)議書”的一方當事人,其作為被告的主體是完全適格,同時原告已有“要求撥付工程款中扣除農(nóng)民工工資和稅收后的余款”這一明確的訴訟請求。所以對被告侯某及某公司所辯解的“要求裁定駁回起訴”不予支持。但是,就本案而言,原告任某與二被告之間應有明確的結算清單,明確轉包的工程總價款是多少,確定應付和未付的款項是多少,且要有誰欠誰,到底欠多少的依據(jù),最終還要有工程實際竣工驗收的結果。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結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針對這些方面的證據(jù)應由原告提供,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jù)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據(jù)此,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nèi)舾蓡栴}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482.00元由原告任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衛(wèi)繁
審 判 員 楊衛(wèi)斌
人民陪審員 張吉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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