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95)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石大民初字第1438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武口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偉,寧夏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兆寧,寧夏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武口區(qū)。
委托代理人岳士國,寧夏仲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劉偉、楊兆寧,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士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8月9日,被告以資金短缺為由,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并出具欠條一張“高某某欠李某某5萬元”。后被告償還2萬元,將欠條改動為欠款3萬元,雙方約定月息6分。2012年9月22日,被告又從原告處借款5萬元,并書寫欠條一張,部分還款后,在欠條上改動欠款數(shù)額為1萬元,雙方亦約定月息6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9月22日至起訴之日的利息16432元(本金×0.01625%×4×632天),共計56432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借款不是事實,更不存在利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被告質證意見及本院的認證情況:
證據(jù)一,欠條兩張,證明2012年8月9日、2012年9月22日被告分兩次從原告處借款各五萬元,后被告部分償還在欠條上改動數(shù)額,現(xiàn)仍欠本金4萬元的事實。
被告質證意見為,欠條上的面的字確實是被告書寫的,但原告沒有提供借款,所以被告沒有在欠條上簽名。兩張欠條形成的原因是2012年8月9日被告因為資金緊張就去原告家里借錢,開始被告要求借五萬,原告說沒有,后來提出借3萬,原告也說沒有,隨手寫了欠條,但沒有拿錢簽名就離開了,2012年9月22日欠條形成原因也類似上述情況。
證據(jù)二,錄音視頻證據(jù)一份,證明被告借原告十萬元,尚有四萬元未還,應當支付利息的事實。
被告質證意見為,錄音視頻的內容不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本院認證意見為,原告證據(jù)一、二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對其證明的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萬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根據(jù)原告、被告的當庭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對證據(jù)的認證,確認以下事實:
2012年8月9日,被告因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出具欠條一張給原告收執(zhí)。2012年9月22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5萬元,亦出具欠條一張。后被告先后償還借款共計6萬元,并分別在兩張欠條上將下剩欠款數(shù)額予以改動?,F(xiàn)原告因向被告催要剩余借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出示的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萬元、仍余4萬元未予償還的事實,雙方在欠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經原告催要,被告應予償還,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欠條中未約定利息亦未約定還款期限,視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9月22日至起訴之日的利息16432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辯因原告拒絕提供借款,故其未在欠條上簽名并收回欠條,不存在借款事實,但被告認可欠條及部分內容改動均由其本人書寫,欠條中亦明確載明債權人、債務人及欠款數(shù)額等要素,已具備借貸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被告對欠條形成原因的陳述亦不符合生活的常理性,故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4萬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方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0元,減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76元,被告高某某負擔4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 寧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吳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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