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甲與區(qū)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429)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491號
原告:蔡某甲,男,19**年**月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馬玉文、譚軍峰,廣東廣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區(qū)某某,女,19**年**月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吳崇岳,廣東展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惠霞,廣東展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蔡某甲訴被告區(q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譚震華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3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譚軍峰,被告區(q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崇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5月18日登記結婚,于同年11月15日生育兒子蔡某乙?;楹笠螂p方性格不合,經常吵鬧,致使雙方矛盾不可調和,被告區(qū)某某很少照顧孩子的生活,無法處理好家庭關系,致使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請求判令:1.準予原告蔡某甲與被告區(qū)某某離婚;2.婚生兒子蔡某乙由原告蔡某甲撫養(yǎng),被告區(qū)某某按其月收入的30%支付撫養(yǎng)費每月3000元。
被告區(qū)某某辯稱:被告區(qū)某某與原告蔡某甲有良好的感情基礎,被告區(qū)某某對原告蔡某甲貪玩、喝酒、晚歸有微詞發(fā)生小吵小鬧,并非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完全可以和好;輕率離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告蔡某甲應為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想,盡到父親的責任;被告區(qū)某某與原告蔡某甲的父母相處融洽,其父母也不愿意被告區(qū)某某與原告蔡某甲離婚;被告區(qū)某某是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工作之余都在照顧小孩,并無疏忽照顧。
經審理查明,蔡某甲與區(qū)某某于2011年相識并自由戀愛,于2012年5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在蔡某甲家與其父母一起居住,同年**月**日生育兒子蔡某乙。后因蔡某甲喝酒、晚歸雙方發(fā)生爭吵,區(qū)某某于2014年6月底帶兒子蔡某乙搬到娘家居住,蔡某甲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院認為,蔡某甲與區(qū)某某自由戀愛,自愿結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了兒子蔡某乙,建立了較好的家庭。只因蔡某甲喝酒、晚歸雙方發(fā)生爭吵,這并非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因此,蔡某甲請求離婚及撫養(yǎng)孩子,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原告蔡某甲與被告區(qū)某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蔡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甲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譚震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袁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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