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潘某與劉某甲、劉某乙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88)
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潤金民初字第0077號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潘建國,江蘇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
被告劉某乙。
原告潘某與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戴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建國、被告劉某乙、劉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某訴稱:劉某某、郭某某夫妻二人育有兩子一女,分別是長子劉某甲、次子劉某乙及女兒劉某丙。原告是劉某丙之子,兩被告的外甥。本市某街*號房產(chǎn)系劉某某、郭某某生前所有。2001年5月8日,劉某某因死亡注銷了戶口。2009年8月,某街4號的房屋被拆遷征用,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統(tǒng)一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潤州區(qū)房屋拆遷事務所與郭某某、劉某甲簽訂了鎮(zhèn)江市市區(q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因拆遷安置了兩套各為54平方米的房屋及87214元拆遷補償款。2012年10月8日,郭某某因死亡注銷了戶口。因此兩套安置房及拆遷款成為劉某某、郭某某遺產(chǎn)。原告認為,1992年7月13日,劉某丙死亡,其先于劉某某、郭某某夫婦死亡,因此原告系劉某某、郭某某遺產(chǎn)的繼承人劉某丙的代位繼承人?,F(xiàn)兩被告各占一套安置房及拆遷補償款,未依法分割該遺產(chǎn),故原告要求依法繼承遺產(chǎn),由兩被告各給付原告5萬元。審理中,原告降低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兩套房產(chǎn)的價值378000元,拆遷補償款87214元,原告應繼承其中的八分之一,即58151元,故要求兩被告分別支付原告29075元。
原告就其訴稱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
1、查閱戶口底冊證明一份;
2、本市健康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一份;
3、劉某某戶口注銷證明一份;
4、郭某某戶口注銷證明一份;
5、劉某丙戶口注銷證明一份;
6、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一份;
7、鎮(zhèn)江市市區(qū)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一份。
被告劉某甲辯稱:拆遷補償款早因母親生病已全部用完,我兄弟二人沒有繼承該款項。我父母的遺產(chǎn)只有這兩套拆遷安置房,我拿了一套,我弟弟劉某乙拿了一套。同意原告按照該兩套房價值378000元來計算,由原告按照八分之一的份額繼承,由我支付原告23625元。但我目前沒有工作,拿低保,且離婚了,只有這一套房子,我目前只能給原告1萬元。
被告劉某甲就其辯稱沒有提供證據(jù)材料。
被告劉某乙辯稱:我母親郭某某去世之前,曾立有遺囑,其將兩套房子中一套給了我,另一套房現(xiàn)在由我哥哥劉某甲居住。我也同意原告按照該兩套房價值378000元來計算,由原告按照八分之一的份額繼承,由我支付原告23625元。但目前我經(jīng)濟也困難,等這套拆遷房5年之后可以上市交易,我賣了房子支付給原告。
被告劉某乙就其辯稱提供其母親郭某某的遺囑一份。
經(jīng)審理查明:郭某某與劉某某是夫妻關系,兩人育有三個子女,長子劉某甲、次子劉某乙、女兒劉某丙。劉某丙生育一子,名叫潘某冬。1992年7月,劉某丙去世。2001年5月劉某某去世。2012年10月,郭某某去世。位于本市某街4號的房屋(已拆遷)原登記在劉某某名下,由郭某某與劉某某共同居住。劉某某去世時未對該財產(chǎn)進行分割。2009年8月,該片區(qū)拆遷。當月30日,郭某某、劉某甲與鎮(zhèn)江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房屋拆遷事務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拆遷單位在本市某小區(qū)安置兩套各54平方米的房屋給郭某某和劉某甲,該兩套安置房的價值為378000元,另支付拆遷補償款87214元。2012年,取得上述回遷房屋后,被告劉某甲與母親共同居住在某小區(qū)B區(qū)15幢208室內(nèi)。2012年9月9日,郭某某立下遺囑,承諾將位于某小區(qū)*區(qū)*幢*室的房屋在其死后由其次子被告劉某乙繼承,該遺囑由兩證明人簽字。故兩被告現(xiàn)各占有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區(qū)的拆遷房,面積均為54平方米。
審理中,對于拆遷補償款87214元,因兩被告提出其母親郭某某多年來身體一直有病,該款項早已用于其治病,兩被告并未繼承該款項,原、被告亦一致同意該款項不再列入郭某某與劉某某的遺產(chǎn)進行分配。同時原、被告一致確認,郭某某與劉某某留有的遺產(chǎn)兩套拆遷安置房,其中某小區(qū)*區(qū)*幢*室的房屋歸劉某甲所有,某小區(qū)*區(qū)*幢*室的房屋歸劉某乙所有,并同意按照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兩套房屋的價值378000元來確定遺產(chǎn)的現(xiàn)價值,兩被告及原告還同意由原告按照八分之一份額進行分配,由兩被告各支付23625元給原告。雙方因該款項的付款期限未達成一致,致調(diào)解不成。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7、被告劉某乙提供的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未立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且繼承權男女平等。同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故本案中原告潘某享有繼承權?,F(xiàn)原、被告一致同意該兩套房由兩被告各擁有一套,并由兩被告各支付23625元給原告,該意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準許。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潘某23625元。
二、被告劉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潘某23625元。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潘某負擔370元,由被告劉某甲負擔390元,由被告劉某乙負擔3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上訴須知)
審判員 戴倩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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