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霍某訴李某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064)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通民初字第14928號
原告霍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龍,男,19**年**月**日出生,北京眾聯(lián)方源法律事務所主任助理。
被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母某,北京母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霍某與被告李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明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龍、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母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霍某訴稱:被告系原告之女馬某的前夫,李某與馬某于20**年**月**日經(jīng)通州區(qū)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已經(jīng)生效。原被告之間已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但被告仍居住在原告房屋內(nèi)拒不搬出?,F(xiàn)要求被告立即騰空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某村*號院(以下簡稱*號院)內(nèi)的北房西數(shù)第二間房屋;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辯稱:*號院落內(nèi)的房屋系原、被告雙方共同的家庭財產(chǎn)。李某和馬某結婚后,一直和馬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李某的收入也交給原告掌管。原告及其丈夫馬某昌均已年老,家庭經(jīng)濟收入均靠李某和馬某夫妻。*號房屋雖登記在馬某昌名下,但2005年翻建六間正房,新建東西廂房以及2008年新建南房及倒座房的花費均來自于家庭出資。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馬某昌與霍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有兩個子女,即長女馬某榮、次女馬某。李某與馬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李某和馬某居住在*號院和馬某昌以及霍某生活在一起,并且其家庭未分過家。20**年**月**日,李某與馬某經(jīng)通州區(qū)法院判決離婚。*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馬某昌名下。20**年**月**日,馬某昌去世,未留有遺囑。
庭審中,關于*號院的翻建、新建房屋情況,霍某稱*號院內(nèi)原有六間正房,2005年,霍某和馬某昌共同出資將六間正房拆除后,重新建設六間正房,并新建三間東廂房、二間西廂房;2010年7月,在*號院內(nèi)建設四間南房、二間倒座房。李某辯稱霍某所述房屋翻建及新建情況屬實,但霍某所述的出資情況不屬實,*號房屋院內(nèi)房屋的翻建、新建均是由家庭出資。雙方各執(zhí)一詞。
上述事實,有(2013)通民初字第09973號民事判決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派出所證明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李某和馬某結婚后一直和馬某的父母馬某昌、霍某一起生活居住在*號院內(nèi),并且其家庭并未分過家,*號院分別于2005年和2010年進行了翻建、新建房屋,而霍某與李某對翻建、新建房屋的出資有爭議,故理應先解決*號院落內(nèi)房屋的所有權糾紛,李某居住在*號院內(nèi)并非非法占用,故霍某的訴訟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霍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霍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陳明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紀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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