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白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28閱讀量:(1672)
山西省五臺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晉0922刑初61號
公訴機關五臺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原告人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五臺縣東雷鄉(xiāng)人,農民,住豆村鎮(zhèn)。
訴訟代理人鄭永志,山西五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白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臺縣,住五臺縣豆村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6月8日被五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占山,山西神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五臺縣人民檢察院以五檢公訴刑訴(2016)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五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新娥、張杰出庭支持公訴。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白某某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五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與被害人閆某某系東西鄰居,兩家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閆某某意欲對自己的東墻進行加高,白某某及其妻子提出異議。2016年3月30日上午,閆某某為加高東墻進行備料,白某某的妻子何某某以影響自己院內采光找閆某某理論,理論當中二人發(fā)生爭吵。后何某某給白某某打電話稱自己被閆某某打傷,白某某從忻州回到家后,跨過自家的墻進入閆某某家樓梯上,找閆某某理論為什么要打何某某,閆某某稱沒有打她,接著白某某上前揪住閆某某的衣服拉閆某某,兩人互相撕扯毆打,并從樓梯滾到閆某某的院內。
經五臺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閆某某的傷構成輕傷二級。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白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白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我方愿意調解,相鄰關系糾紛以和為貴,望法院結合被告人的情節(jié)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事實與起訴書指控事實一致。
審理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調解筆錄;諒解書;收據。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質證予以核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五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認罪,并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得到諒解,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師志平
審判員 李 棟
審判員 辛 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薛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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